2.世界級住宅的拆遷補償與普通住宅拆遷補償基本相同,拆遷補償以當地相關拆遷政策為準。
擴展數據: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參考資料:
中國中央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