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小農經濟並不完全等同於自然經濟,自然經濟強調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而自然經濟主要是與商品經濟相對立的。小農經濟誕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的鐵力牛耕背景下,自然經濟早在原始社會就已誕生。
進化過程
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在沒有外來侵略的情況下,從奴隸社會逐步發展變化而來的。中國的奴隸社會實行土地國有制,國家所有的土地都歸國家最高統治者所有,被稱為“天下之地,是王之地,王之地,王之地?”(《詩經·瀟雅·北山》)。春秋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有的土地制度被破壞。新興封建勢力奪取政權後,相繼實行政治改革,建立土地私有制,允許“百姓買賣土地”。從此,私有土地制度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壹方面是小土地私有制。同時也必然導致土地兼並現象,出現“富田連樓”。窮人無立足之地的局面。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這些大地主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階級。自唐代以來,他們以隱性家庭奴役和租佃的形式剝削在合並中失去土地的個體農民。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壹直是由兩種人物構成的:占有少量土地和生產資料的自耕農和依附於地主階級的佃農(原名隱農)。但不管是哪種農民,都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無論是小土地私有制還是大土地私有制,都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以最高國家所有權為主導的土地私有制。這不僅是因為中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的傳統影響,也是因為戰國時期各國都以國家的名義確認了土地私有制。因此,奴隸社會“天下,豈是王土”的神聖原則,在封建社會得到繼承,並以新的形式與私有土地制度相結合。在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不僅體現在人們的觀念上,如秦始皇在瑯琊石刻上所作的宣言:“六合之內,帝王之地,人往無臣”(《史記·秦始皇本紀》),魏晉唐以國家名義實行的均田制;而且主要表現在國家地籍中每壹畝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和歷代最高統治者擁有的戶口本中每壹人口的直接征稅權。
壹方面,這種以國家最高所有權為主導的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小農經濟,給了個體農民更多的自由,甚至是佃農。他們除了被地主階級剝削以外,並不受他們個人的支配;另壹方面,他們還得受國家權力的支配,這與西歐封建社會的莊園經濟和農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這種由最高國家所有制支配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根本特征,也是壹切封建政治、文化等上層建築賴以建立和長期存在的深厚基礎。
法國的雅各賓派改革和俄國的農奴制改革是小農經濟的典型:
法國大革命時期,革命浪潮將雅各賓派推上了歷史舞臺。隨後,頒布法令,將土地分割成小塊,供農民耕種。
目前小農經濟理論受美國農業發展理論影響較大,脫離中國實際。黃宗智教授在文章中指出“[font class = " apple-style-span " style = " color:RGB(51,51,51)”;字體系列:Verdana行高:25pxId="bks_d2fdhoj1"]思考中國的農業問題,必須認識到小農經濟將長期持續的現實,小農經濟的現實凸顯了國家發揮關鍵作用的必要性。今天需要的不是機械地照搬不符合中國實際的高度意識形態化的美國農業發展理論,也不是模仿美國模式,而是創造中國自己的發展模式。根本問題在於如何激發和扶持小規模家庭農場的積極性。這應該包括壹系列的制度選擇:提供以小家庭農業為主要目標的融資渠道(如無息或低息貸款),引發以小家庭農業為主體的農業合作,為其生產、運輸和銷售提供必要的條件,為其提供必要的廉價後工業化生物技術。這樣就有可能利用新技術創造舒爾茨強調的低成本、高收益的經濟環境,從而充分發揮小農業的創新性和積極性。此外,國家為農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險,以緩解農民在當今城鄉對比下強烈感受到的不安全感。事實是,只有在國家的積極領導和支持下,才能引發舒爾茨理論中農民的積極性,通過市場機制解決今天三農問題的經濟根源。(參見[font]中國小農經濟的前世今生——舒爾茨理論的是與非[font]) [/font] [/font]
小農經濟的發展條件
首先,有更多的自由
二、小農經濟下的農民,擁有壹定數量的土地、農具或耕畜。
小農經濟的利弊
小農經濟下,農民掌握了生產資料和工具,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民的經營規模很小。農民在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改進耕作技術,為中國農業的集約經營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封建地主階級的沈重壓迫和剝削下,農民承受著沈重的勞役,小農經濟十分脆弱。每次發生饑荒和瘟疫,大多數農民家庭都會陷入貧困,失去土地或破產流亡。重農抑商是中國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主張重視農業,以農為本,限制工商業的發展。重農抑商政策從商鞅變法規定的獎勵農戰,到漢文帝的重農措施,直至清初恢復經濟調整,都有所體現。
第壹,重農抑商政策的原因
重農抑商政策與封建制度相適應,絕非偶然。壹個國家或政權實行什麽樣的經濟政策,最終是由其經濟基礎和統治階級的利益決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對於人們來說,擁有土地可以榨取巨大的財富,土地租金收入相對穩定,是致富的最佳手段。同時,對於封建國家來說,發展農業可以使人民安居樂業,人民富裕,國庫糧倉充盈,這樣內部就不怕缺糧動亂,外部就不怕侵擾。因此,歷代統治者都把發展農業作為“立國之本”,而把商業(有時包括手工業)作為“最後壹個產業”加以抑制。
同時,在封建帝王看來,壹方面,私人工商業者通過商品交換和高利貸剝削農民,另壹方面,商業活動的豐厚回報吸引了相當壹部分農民,從而大大削弱了王朝的統治基礎。
此外,最新研究認為,“重農抑商”政策的出現,除了其經濟或物質原因外,還有文化原因,即“重義輕利”觀念的影響。
二、重農抑商政策的表現及評價
古代重農抑商政策主要表現在:1。統治者反復強調農業是工業,商業是最後的工業;第二,在土地問題上,采取抑制兼並的政策,防止農民大量破產,穩定農業生產基礎;第三,加強戶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動;第四,從多方面限制商人和商業活動:限制商人的政治權利,堵塞仕途之路,禁止其後代為官;利用稅收制度懲罰商人;對重要行業采取官營,禁止商人染指;從日常生活看,商人受到限制,在著裝、建築、乘車等方面存在歧視性規定。
評:重農抑商政策對當時農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封建社會初期新地主階級政權的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比如商鞅變法,實行重農抑商政策,鼓勵發展農業生產,促進了秦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為秦始皇後來統壹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但“重農抑商”政策也導致地主官僚不斷兼並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亡,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激化了階級矛盾,導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地主官僚集團也因為瘋狂兼並土地而更加腐敗。到明清時期,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出現,但統治階級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政策,實行壹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這些做法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國家的落後,失去了最初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