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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險誠信看承保誠信的意義

摘要:誠信處於倫理與經濟利益的沖突和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目前,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主要體現在保險供應商、中介機構和消費者三個方面。保險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制度的缺陷,難以有效保障和擴大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誠信缺失的影響和誠信的意義表明誠信制度應該建立和完善。為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應建立清晰的產權制度和完善的誠信法律制度;培育誠信觀念,建設保險業誠信文化;完善保險監管機制,落實失信懲戒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體系建設。誠信的概念起源於道德倫理領域,並在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中得到豐富和拓展,成為經濟領域的壹個重要概念。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被視為壹種道德倫理準則,是對行為的規範要求,是內在誠實和外在不欺詐行為的統壹。按照經濟學的視角,誠信作為經濟主體之間交往的規則和制度,既是壹種道德規範的選擇,也是壹種經濟利益的選擇。誠信是經濟主體之間在長期博弈的基礎上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規則,內化為市場交易規範和秩序,外化為法律法規。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於倫理與經濟利益的沖突和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壹、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險活動中,任何壹方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都會導致保險交易的受阻,從而影響保險服務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目前,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不僅體現在保險合同的雙方及相關方,也體現在保險中介機構。1.保險公司缺乏誠信。保險供應商是在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由於保險公司信息披露不足,保險業務專業性強,保險消費者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投保前甚至投保後很難了解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償付能力和發展狀況,投保後能獲得的保障程度等。,而他們只能根據主觀印象和保險代理人的介紹做出判斷,這在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不誠信創造了條件。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使部分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失去信任;壹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支付過高費用,給予回扣,采取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保險代理人的選拔、培訓和管理不嚴格,部分保險公司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代理人開展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形象;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2.保險中介誠信缺失。保險中介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中介機構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行為:在業務中間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阻撓或者誘導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目前,我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數量龐大,專業素質和道德水平參差不齊。保險中介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保險代理人誠信缺失。在獲取更多代理費的利益驅動下,許多保險代理人片面誇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承諾虛假高收益,回避解釋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3.保險消費者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和理賠時間上: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對象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以何種條件承保;有的被保險人、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謊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等證據,或者唆使、教唆、賄賂他人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壹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甚至人為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增加保險標的和社會財富的損失,增加保險理賠成本。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制度的缺陷,使得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和擴大:1。產權制度不清晰和軟約束增加了保險公司行為的外部性。合理的產權制度是正常信用關系的制度基礎。產權過度集中於國家,經濟效益不完全與企業績效掛鉤,缺乏激勵機制容易導致短期行為。從理論上講,誠信的狀態往往與長期利益成正比,與短期利益成反比。壹個考慮長期利益的人比壹個考慮短期利益的人更有可能誠實,更願意維護信用。在產權清晰的前提下,行為人通常從長遠利益出發,承諾守信用。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前提,它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及其與社會經濟各方的關系,影響著保險公司的行為。“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壹個追求長遠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我國保險公司(尤其是在保險市場占據較大市場份額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權不清、軟約束,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所以保險公司考慮長期利益和信用效應並不難,有追求短期利益的短期行為也不難理解。其實按照博弈論的觀點,在壹方不守信用的情況下,壹方吃虧,另壹方獲得最大利益,整體利益趨於最小化;在雙方都不誠實守信的情況下,雙方都很難獲利。即產權制度的模糊性和軟約束會使保險行為人追逐短期利益,陷入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從而導致誠信行為的質和量的差異。2.保險提供者和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保險公司員工和保險代理人的誠信行為沒有得到完全控制。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內部員工和保險代理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和代理人的忠誠、能力和合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和代理人的誠信狀況失控時,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削弱其誠信能力。由於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不健全,崗位要求不夠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實施時間短,保險代理人整體素質較低,保險公司很難完全控制保險代理人的不誠信行為。3.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信用擔保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失。在壹個信用良好的社會,失信是要付出代價的;但是,在壹個不誠信的社會,守信的人會付出代價。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壹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障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實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獲利機會。目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由於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的不完善,對信用的保障主要是基於人們的倫理要求。當“經濟人”的社會性與人性的矛盾發生沖突時,“經濟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背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保險領域誠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懲罰機制上,信用管理制度嚴格的國家從法律上懲罰違反誠信的行為,並使其承擔嚴重的經濟損失,使其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失信不僅無利可圖,還會失去未來的交易機會,促使人們盡力維護自身的信譽。目前,我國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懲罰條款不完善,經濟懲罰力度不強,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輿論從人格和倫理上譴責,難以抑制不誠信的出現。在監督機制方面,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主要體現在道德自律和有限的輿論監督。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性監管尚不完善,失信行為屢禁不止、屢犯不改是必然。第二,誠信缺失對中國保險業的影響及誠信的意義。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會讓失信者的利益受到損失。保險活動中誠信行為的道德選擇結果必然在邏輯上反映其經濟利益。可以說,沒有誠信就沒有公信力,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當保險行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保險當事人之間就會互不信任,或者需要用許多事實證明對方是值得信賴的,這將大大增加保險交易的成本,縮小保險交易的範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溝通和交流,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顯而易見,誠信對於中國保險業來說意義重大。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內在要求。信譽是企業的生命。保險產品是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保險公司以信用向客戶作出的承諾,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對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在對保險公司信任的基礎上投保,只會從自己認為有信譽的保險公司投保。這樣,保險公司的信譽將直接影響其生存和發展。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2.誠信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誠信已成為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之壹。誠實守信的保險機構才能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信譽和品牌的競爭,而信譽和品牌的競爭是建立在保險機構誠信的基礎上的。沒有誠信,就沒有信譽和品牌,也就難以贏得客戶,難以在競爭中取勝,也就意味著失去了未來長期發展的可能。保險機構良好的信用是其贏得市場的重要保證。只有樹立誠信形象,才能提升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機構只有誠信相待,遵守法律和市場規則,履行合同義務等信用行為,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闊的市場準入和擴大交易創造條件。3.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不誠信現象的擴大和誠信體系的缺失,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人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的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長期處於低迷狀態。可以說,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於誠信缺失。壹方面,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不誠信影響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壹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聯方、保險代理人的失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的信心。即不誠信行為的蔓延以及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會降低雙方保險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指數。4.誠信有助於增強凝聚力,促進保險發展的良性循環。壹方面,信用是企業員工價值的重要體現。如果保險機構誠信度高,員工會充滿自豪感和榮譽感,容易對企業的行為產生認同感,增強對企業命運的認知,形成企業的凝聚力。同樣,只有全體員工的誠信,才有保險機構的公信力;另壹方面,在保險活動中,保險交易因保險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欺詐行為而受阻,因此保險當事人的誠信有利於保險交易的實現。在市場經濟中,誠信是市場行為的基本準則,對保險市場的行為者來說,誠信是壹種具有道德和法律意義的遊戲規則。只有從業者遵守這壹規則,才能保證競爭的有序進行,實現保險供給和保險需求的良性互動和平衡,促進保險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5.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雙方最大限度的誠信。保險市場是壹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壹方面,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而不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保險標的本身的風險乃至保險標的所處的環境直接影響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的程度。而且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在保險人承保後可能會發生變化。保險標的通常處於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很難準確掌握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和變化,但保險人的承保選擇和賠償與保險標的的情況密切相關。顯然,與被保險人相比,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壹方面,保險合同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知識面廣,投保人、被保險人乃至受益人都難以準確理解。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不足。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可能引發道德風險,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誠信缺失的影響和誠信的意義表明,應建立和完善良好的信用體系,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險交易活動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減少保險主體之間的摩擦,規範保險交易行為,降低保險交易成本,提高保險經濟效益,保障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第三,構建中國保險業信用體系的構想。信用制度是信用行為及其關系的規範和保障。這種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也有非正式制度。1.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完善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參與者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往往喪失理性,違背誠信原則。因此,依靠市場機制和道德約束難以保證交易雙方的誠信行為,必須依靠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相應的產權制度,產權可以很大程度上引導人們將外部性內部化。明晰產權關系是規範經濟行為主體誠信行為的制度保障。在產權制度清晰的條件下,交易者的誠實行為有助於他們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只有通過法律確保產權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誠信的約束基礎;只有通過法律約束,建立和完善誠實人的利益保護機制和不誠實人的懲罰機制,才能促進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更加規範,符合誠信的要求,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只有完善與誠信相關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當事人誠信行為的收益大於不誠信行為的收益,誠信的成本小於不誠信的成本。通過誠信法律制度的保護,在整個保險市場形成誠實守信的保險關系,使每壹個市場參與者只有通過規範保險行為,註重誠信形象,不斷提高信譽,才能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獲得更大的利益;只要兩家保險公司中的任何壹家有違反誠信的記錄,在以後的保險活動中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嚴重不守誠信者將被淘汰,保險誠信體系才能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可見,清晰的產權制度是維護誠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維護誠信的保障。2.培育誠信理念,建設保險行業誠信文化。誠信不僅是壹種道德追求,還具有經濟意義。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是壹種財富,良好的信用是壹種寶貴的稀缺資源。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誠信。壹個不誠信的企業或個人是無法發展的。保險市場的各類行為主體應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的責任意識。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誠信教育和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所有保險當事人的意識中,營造誠信的思想基礎。保險機構要把誠信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核心、不可或缺的內容,樹立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營造誠信行為的良好行業氛圍。在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的從業人員培訓中,要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讓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從業人員了解哪些行為屬於失信,失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及其相關機構應當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手段,宣傳誠信對企業和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通過采取各種管理措施和道德約束,強化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理念,使誠信成為投保雙方的自覺行為,以良好的誠信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體現自身價值。3.完善保險監管機制,落實失信懲戒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在建立和完善誠信法律制度的同時,應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促使保險行為人遵守這些法律法規。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主要監管者,代表政府通過監管加強執法,鼓勵和引導誠信行為,配合司法機關依法懲治不誠信行為,推動保險誠信體系建設。中國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還比較欠缺,“失信成本”輕微,沒有起到懲戒作用。因此,應從法律和道德約束方面構建失信懲罰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護守信者,懲罰失信者,增加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為者面臨“失信”的高昂成本。唯壹理性的選擇只能是誠信,以保證整個保險市場的有序運行。4.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自律制度。行業協會是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組織。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在行業協會的管理之下,行業協會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對行業進行自律和管理,失信者會受到行業協會的排斥和懲罰。我國保險行業協會近年來做了大量工作,但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仍然不夠。構建保險行業信用體系,要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保險行業自律體系。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應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進行科學準確的信用風險評級,從而確定信用等級。通過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和信息披露,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切實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我國在建立信用評級體系時,應註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施的評級標準和技術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方法並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體系。需要對互聯網上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分散信息和數據進行管理或整合,實現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可以考慮建立商業信用運行機制,成立信用記錄公司,盡可能對保險市場上所有參與保險活動的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將記錄的數據輸入計算機數據庫,時刻跟蹤調查客戶的信用變化,通過互聯網提供24小時在線有償服務。保險機構需要調查保險客戶信用狀況時,或者保險消費者調查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信用時,向征信公司購買信用記錄信息。這種新的信用機制可以區分和判斷保險行為人的信用狀況,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列入“黑名單”,並將失信者的形象暴露在公眾面前,不僅使保險消費者能夠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也使保險公司更容易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審核。總之,我國應建立和完善保險信用體系,形成壹套提升保險機構公信力的行為規範,將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的經濟價值取向和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取向統壹到信用行為中,使信用更完整意義上體現市場經濟“義利統壹”的社會價值取向,確保保險雙方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約束和驅動下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在利益平衡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在不違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給保險雙方帶來平衡的利益和長遠的利益,實現保險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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