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實行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基本上仍然是建立在保險運作機制上的,即先繳保險費,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權利與義務對等。覆蓋範圍也基本上是國有企業或正規就業部門的職工,屬於在職保險。即便如此,壹些困難企業職工仍然被排除在醫保範圍之外,雖然在職,卻不壹定能享受到醫療保障。而那些其他弱勢群體成員,就更不可能獲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弊端盡顯我國傳統的醫療保險制度,即所謂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它創建於1951年,曾是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主要支柱。這種醫療制度,在過去相當長時間裏,對保障我國職工的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發展起到過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這種傳統的醫療保險制度已經落伍、弊端盡顯,其不足有三:
(壹)實施範圍不廣傳統的醫療保險制度不能體現社會保險的普遍原則,也存在著社會保險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傳統醫療保險制度適用對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單位,連同職工家屬在內,其覆蓋面僅為全國人口的20%左右;而占全國人口約80%的農村人口和壹部分非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基本上沒有享受到這種醫療保險待遇。據調查,在城鄉居民中需住院而未住院的原因中,農村居民約有58%是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住院。這種覆蓋面狹窄的保障制度已明顯影響了社會經濟的進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二)籌資渠道不寬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所需費用由國家和單位包攬,個人幾乎不承擔支付義務。近年來,受人口老齡化、環境汙染、醫療技術進步、藥品價格和醫療收費標準調整等因素的影響,加上壹些人為因素的作用,醫療費用急劇攀升。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1980年我國職工醫療費用僅為60億元,1993年上升至465億元,1995年達653.8億元,1997年高達773.7億元,它以年均20%的速度劇增。另據統計,僅上海市1994年的醫療經費就高達60億元,超過美國最大城市紐約的壹倍!如此巨額的支出和增長速度,使得國家和單位不堪重負,並使得醫療費用的收支虧空難以及時平衡,醫療保險基金籌資難暢。甚至在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時,職工的基本保障都得不到。
(三)管理體制不順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在管理體制上存在“管錢的不管醫,管醫的不管錢”現象。在財務、診斷開方和藥品管理上缺乏有效控制機制。管理機構不健全,某些醫藥單位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收入,大搞精包裝;某些醫療機構缺乏必要的經濟責任和節約意識,提供過量“服務”,開“人情方”、“大處方”;而企業單位對醫藥處方的合理性和規範性缺乏嚴格的審核,隨意報銷。這些現象進壹步加劇國家和企業醫療費用支付的壓力,並致使壹些虧損企業在內部搞起了醫療“改革”,減少或緩報退休職工的醫藥費,或簡單采取將現有醫療費平攤到人、超支不報的“死包幹”辦法。這種不受法律保護的所謂改革,大大損害了職工的醫療權益。新醫療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種種弊端使其正常運行難以為繼。在這壹大背景下,國務院於1994年在江蘇省鎮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率先進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並於1996年擴大試點。
1998年底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標誌著醫療改革的全面展開。1999年,全國已有24個省出臺了醫療改革總體規劃,36個地級以上醫療改革統籌地區已出臺方案並正式運行。今年醫改的目標是,力爭在70%的地區組織實施,覆蓋人數達到5000萬左右,基本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此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與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相比,新醫療保險制度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第壹,覆蓋面擴大了。其覆蓋範圍為城鎮所有用工單位和職工。包括企業(國有、集體、三資、私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同時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也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需要強調的是,基本醫療保險是壹種強制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內的任何單位職工都須參加。
第二,管理和服務實行社會化、屬地化。基本醫療統籌範圍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簡稱統籌地區)。4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所在統籌地區,執行統壹政策,基金統壹籌集、使用、管理,解決了傳統制度下不同所有制、不同行業、不同單位醫療待遇差異較大的問題。
第三,醫療保險制度統壹化了。醫改後,將統壹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並消除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因城鎮職工單位性質和職工身份等方面的界限,醫療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和個人***同分擔。用工單位的繳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為本人工資的2%。
第四,同步進行醫療機構改革,強化醫療服務管理。通過“壹分、二定、三目錄”的政策,即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並制定科學合理的費用結算辦法;明確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限制了過度服務、超前消費,減少了醫藥費浪費。
第五,對壹部分人給予適當照顧。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保險金,並在個人負擔的費用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可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國企下崗職工的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規定代職工繳納,並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新醫療保險制度的特點:
1.低水平
新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只能滿足城鎮職工基本的醫療需求,因此不能期望過高。我國現有的國力與國民的收入水平,決定了我們只能實行基本的醫療保險制度。
2.廣覆蓋
受益的人群面空前擴大。包括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對國有和非國有職工壹視同仁。
3.雙方負擔
過去的公費和勞保醫療,個人看病的費用基本上是單位出。近幾年來個人雖然也承擔部分醫療費用,但所占比例很小。新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了個人繳費機制,這對杜絕浪費很有益處。
4.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如何與個人帳戶有機結合,尚需進壹步探索,但是這二者聯手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社會醫療費用不公平地使用,打破大鍋飯和平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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