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照孔子的理解,“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夏、殷、周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莊子》曰:
“三王、五帝之禮義法度,其猶楂梨橘柚,雖其味相反,而皆可於口也。”故上古之禮不定常,首重其是否合乎需求。
孔子又說:“周監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隸社會的禮已逐漸廢除。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壹。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說:“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封建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禮記》中說:“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道德規範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特別是在封建社會的後期,它越來越成為束縛人們思想、行為的繩索,影響了社會歷史的進步和發展。
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範,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範,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記》雲:“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家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雲:“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女叔齊雲:“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雲:“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裏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之治亂系於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雲: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了。
儒家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範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張法治,以同壹性的行為規範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家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家擬訂的。商鞅的秦法淵源於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家壹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家精神,為儒家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家逐漸失勢,儒家擡頭後,開始以儒家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據《晉書·刑法誌》,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余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家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後,儒家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裏,使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深遠。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於律,到了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儒家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後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為了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壹。《孝經》雲:“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壹,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采用,並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來源於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於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壹年,並免所居官。禮,父母之喪三年,於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於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於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荀子雲:“禮者養也”,《禮記》雲:“禮節民心”。欲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於禮書中。唐律於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壹百,並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雲:“唐律壹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家化過程。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只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壹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雲:“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明丘濬《大學衍義補》雲:“人心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禮與法的關系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壹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並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後,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於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壹種身份制度。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壹、禮物,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三、禮意。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禮”具有社會身份制度方面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代已經存在;但是,作為壹種較為嚴格的社會制度,則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紂滅殷,為著鞏固自己的統治,周公便在殷禮的基礎上,重新制訂禮樂,將作為社會身份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我們說的封建禮數的“禮”有著作為政治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兩個方面的屬性,作為等級制度的“禮”,強調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為倫理道德的“禮”的具體內容,包括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等。
在“禮”兩個方面的屬性中,等級制度為“禮”的本質。而倫理道德方面的屬性則為等級制度的外在顯現。封建禮數實際上是通過向人們灌註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把這些外在於人的倫理道德觀念變為人的內在需求,去束縛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為統治階梯的忠實奴仆,以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歷代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不二法門。
自從民國以來,我國的禮儀制度在不斷變得簡單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壹些可以借鑒的模式。“禮”,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已經脫離了原先為封建時期森嚴的等級制度服務的本質,而是維系社會良好風氣的道德規範。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可以不再受到“禮”的約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壹味地看成是陳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無缺的。實際上,我們所鄙棄的只是“禮”中的糟粕,對於儒家文化中占據相當分量的高尚的東西,我們還是要繼承並發揚;而在另壹個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見得完全像我們所見所聞的那樣人性。隨著中國的壹步步發展,“禮”無與倫比的魅力必將會再度大放異彩,使世界眼中的中華民族,是壹個文明、開放的民族,而中國當然就是壹個文明、開放的國度。可以說,中國的形象,將會因為“禮”而更加亮麗,清新。
點擊獲取更多關於端午節的信息
★★★端午節活動主要詞匯★★
★幼兒園端午節慶祝活動總結★
★端午節彩繩的由來?★★
★★★為什麽端午節要吃粽子★★
★★★送溫暖中的端午節簡介★★
幼兒園生動活潑的端午節活動簡介;
端午節是中國的傳統節日。如何將其設計成小班幼兒喜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