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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

中國* * *產黨歷來重視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1949年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統壹綱領》和前幾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此外,國家還相繼制定和頒布了許多具體的法律、法規和壹系列具體措施,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主要包括:

(1)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

中國各民族在飲食習慣上都有自己的特點。為了保證少數民族特殊食品的生產和供應,對信仰伊斯蘭教和食用清真食品的65,438+00個民族,特別是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烏茲別克族、東鄉族、撒拉族和保安族給予了特殊照顧。

國家規定,在主要交通要道、飯店、賓館、醫院、火車、客船、飛機等與信仰伊斯蘭教的城市和民族交往頻繁的交通設施,應當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餐點。要求信仰伊斯蘭教的公職人員較多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設立清真食堂或有清真餐食。在經營和銷售食品時,凡供應伊斯蘭教民族的牛羊肉,應單宰、單存、單運、單售,不得與其他肉類混合,要標明“清真”字樣。蛋糕和其他食物的供應也應該這樣處理。

(2)尊重少數民族的著裝習慣。

許多少數民族在著裝和裝飾方面有自己獨特的習慣和特殊的要求。對於這壹習俗,國家為少數民族安排了特殊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並在許多地區設立了“民族用品商店”或“民族用品專櫃”。

(3)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年節習俗。

國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少數民族年節習俗,制定節日和節日特供等優惠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七條規定:“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4)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壹些變通的規定或者補充的規定。”目前,5個自治區和30個自治州中的大多數都結合本地區、本民族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或補充規定。此外,在1951中,最高人民法院還就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問題作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規定。第壹,少數民族結婚年齡可以適當降低。對於壹些少數民族不嫁外地人等其他婚俗,要尊重和慎重對待;第二,對於自願與其他民族的男子或女子結婚的人,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涉。

(5)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中國各民族有不同的喪葬習俗,如火葬、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喪葬方式,有的民族有各種喪葬方式。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國家尊重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喪葬習俗,分配專門的土地,建立公墓,專門為這些民族設立殯葬服務部門。國家還規定,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等民族,絕不強制火化。

(六)防止大眾傳媒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在大眾傳媒中,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現象時有發生。國家對此非常重視。國家要求新聞工作者、出版工作者、文藝界和從事學術研究的人員,認真學習和掌握國家的民族政策,正確對待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多到少數民族地區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深入地了解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防止醜惡的、侮辱性的作品出現。故意歪曲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傷害少數民族感情的,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後果的,追究黨紀、政紀直至法律責任。65438修改為0997的《刑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在出版物上發表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摘自《民族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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