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當交易成本可以通過契約降低,產品相對簡單,供應商能力強,買方不需要過多投資,資產專用性低時,就會發生市場治理。這時候交易就比較簡單了,雙方通過價格和合同就可以很好的控制交易的不確定性,不需要太多的協調。
模塊化類型:產品更復雜,供應商能力更強,資產更專用。雖然買賣雙方數量有限,但還是有壹定的市場彈性,換合作夥伴也比較容易。雙方交換的信息量比市場更大更復雜,但通過標準化的合約可以更好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所需的協調成本並不高。
關系型:產品的復雜性導致交易的復雜性,雙方需要交換的信息量大而復雜,供應商的能力強,領先廠商和供應商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依賴性。但是,雙方都可以通過聲譽、空間接近、家庭或種族關系來降低交易成本。雙方往往可以通過面對面的溝通來協商和交換復雜的信息,這就需要更多的協調。所以換貿易夥伴比較難。
主導型:產品復雜,供應商能力低,需要供應商大量的投入和技術支持。為了防止來自其他供應商的競爭,供應商將其資產專門化。供應商非常依賴領先的制造商,因此很難改變其貿易夥伴,成為“受控供應商”。領先制造商通過對供應商的高度控制實現治理,同時通過提供各種支持使供應商願意維持合作關系。
層級制:當產品非常復雜,外部交易成本很高,而供應商的能力很低時,領先的制造商不得不采用垂直壹體化的內部治理。因為交易可能涉及領導者的核心能力,如隱性知識、知識產權等。,領導者不能通過契約控制機會主義行為,而只能采用內部生產。
此外,格裏菲斯還研究了價值鏈治理的動力學。隨著時間的發展,決定價值鏈治理模式的三個變量會發生變化,價值鏈的治理模式也會隨之變化。這種動態變化在現實中是存在的。比如自行車行業,由於規模經濟、標準化和供應商能力的提升,治理模式從層級制向市場治理轉變;由於交易復雜度的降低和供應商能力的增強,服裝行業從主導型向關系型發展;在美國電子行業,分工和專業化的發展使治理模式從層級制(垂直壹體化)向模塊化轉變。
三個變量變化的原因主要來自三個方面:壹是領先廠商采購要求的提高降低了供應商的能力,增加了交易的復雜性;其次,創新和標準化是矛盾的,創新會降低標準化能力;再次,供應商的能力會隨著時間而變化,學習會提高企業的能力,新的供應商競爭的引入、新的技術革命以及領先廠商采購要求的變化都會影響供應商的相對能力。
格裏菲斯的全球價值鏈治理範式是目前最嚴格的範式,涵蓋了目前發現的全球價值鏈的大多數典型類型。重要的是,格裏菲斯不僅研究了每種治理模式的特征,而且引入了更多的經濟學分析方法,使特征變得可變,這有很好的理論基礎。然而,格裏菲斯的範式仍然存在壹些問題:首先,該理論中的治理模式僅限於領先制造商與更高級供應商之間的關系,但在具體的行業價值鏈中,可能包括更多的上下遊實體;其次,模型中的前兩個變量(交易復雜性和交易標準化)具有很強的相關性。事實上,這兩個變量通過影響交易成本來決定價值鏈的治理模式,但影響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不止這兩個;第三,簡單地把三個變量分成高低維度可能不太準確。例如,模塊化類型的交易標準化能力高於領導型,但低於市場型;第四,文化稟賦、企業戰略、政府政策和國內國際制度對價值鏈治理有重要影響,但在格裏菲斯的模型中沒有提及;第五,格裏菲斯的模型沒有解釋價值鏈中每個節點的位置,即不同的環節會分布在不同的地區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