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壹
為保障出差人員的工作和生活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設在北京以外的機關和事業單位。
文章
差旅費包括城市間交通、住宿、夥食補貼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將差旅費轉嫁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
第二章
城市間運輸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憑證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商務旅行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級別見下表:
(2)應嚴格控制商務旅客的飛行。如果出差距離長,或者任務緊急,只有經處級以上領導批準,他們才能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局級以下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飛行。
(三)副部長及同等職務人員出差時,因工作需要,可由壹人陪同乘坐火車、輪船頭等艙或飛機頭等艙的軟座。
第七條
當日晚8時至次日早7時乘火車旅行超過6小時,或連續旅行超過12小時,可購買同座臥鋪票。符合條件未購買臥鋪票的,按照實際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貼。如果能坐軟臥,改成硬臥,就不補貼了。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班車、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每人限壹份)憑憑據報銷。
第三章
酒店費用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各級人員住宿費開支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房,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司局級以下兩人住壹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入住指定酒店,住宿費按指定酒店收費標準報銷。因特殊情況,不入住指定酒店的,在出差住宿費用上限內報銷。
出差無定點飯店的,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標準上限內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投標、談判等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壹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不給予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上限內報銷。
第十二條
沒有住宿發票的商務旅客,住宿費不予報銷。
第四章
食品補貼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夥食補助按出差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支付餐費,如實向所在單位申報,每人每天憑接待單位收據在50元以內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餐費用於沖抵招待費。
第五章
公共和雜項費用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貼市內交通、通訊費用。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如實申報,減半繳納公雜費。
第六章
參加會議的差旅費等。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統壹安排食宿雜費的,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支付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雜費,旅途中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向所在單位報銷。小型調查研究研討等不統壹安排的會議期間和旅途中的食宿、夥食補貼和公雜費,退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見)實習、工作培訓、支援工作和各種隊伍等人員,途中住宿、夥食補助和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和重新安置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雜費,按因公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時,壹般不允許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產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用,在每人每公裏1元以內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以上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庭成員(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及有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如壹並調入,由調入單位按調入人員標準報銷。隨調人員年滿16周歲的子女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均按壹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與被轉移人員同住的家屬應與被轉移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出差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以留在原地。後續遷移期間的差旅費,以及被批準遷移到被遷移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被遷移人員的非居民家庭成員的差旅費,由被遷移人員的被遷移單位報銷。
第二十壹條
員工家屬搬遷的差旅費。根據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不與本人同住的配偶(非在職人員)及其在世親屬遷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從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的差旅費,由軍隊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按照合理的路線和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付少付部分作為本單位差旅費的增減。
第八章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工作調動,經單位領導批準,提前回家探親,繞道交通費從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中扣除,多余費用由個人承擔。繞路和在家期間不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出差期間,觀光或非工作訪問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禮品和觀光遊覽。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的住宿限額標準和夥食補助費的包幹標準做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住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 * *產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字[1996]2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級別人員住普通套房,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與其職務等級相對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
第十七條財政對部分地區制定夥食補助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並參考所在城市公務接待、會議和用餐標準,負責提出夥食補助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並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下達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有關地區出差夥食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