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的責任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職律師執業行為,加強公職律師管理,保障我省公職律師制度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建立公職律師制度的實際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職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者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在政府部門工作,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執業,專門從事政府部門法律事務,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律師。
公職律師包括在公職律師機構執業的公職律師和在政府部門設立的公職律師崗位執業的公職律師(以下簡稱?郵政公律師?)
第三條公職律師應當依托公職律師機構開展業務,公職律師機構應當實行統壹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職律師機構和公職律師的資格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公職律師機構的運作和公職律師的執業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範,公職律師在執業中與社會律師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公職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章公職律師機構
第五條公職律師機構按市、縣(市、區)行政區域設置,按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分級。公律師事務所的規範稱謂是:行政區劃名稱+公律師事務所,即市級公律師事務所?縣公立律師事務所?還是城市?區公職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必須經省司法廳核準登記,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地方編制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職律師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公立律師事務所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其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壹)指派本所和崗位公職律師辦理本級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提供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及其他相關文件,做好結案登記、業務歸檔、統計和印章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指導、協調本所和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對涉及政府和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
(三)指派本所公職律師及其崗位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組織本所及其崗位的公職律師開展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業務素質;
(五)負責本所公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及其崗位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開展事務所與公職律師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公職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地址、章程、負責人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備案登記。
第九條公立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和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聘公職律師,招聘程序和方式參照國家公務員招聘辦法。地方政府各部門可以設立公職律師,政府部門的公職律師由地方公職律師事務所管理。
第十條公立律師事務所在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下,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和相關規章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三章公職律師
第十壹條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律師資格或者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具有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幹部身份,在公職律師事務所工作或者在政府部門及相關事業單位擔任公職,能夠專門從事與所任職單位相關的法律事務;
(三)由單位書面推薦,經市、縣(區)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四)品行良好;
(五)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滿壹年。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二)、(三)、(四)項條件的,可以取得公職律師事務所實習證書。實習證書和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按照《廣東省司法廳審核律師執業證書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壹)為本級政府或部門的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
(二)根據政府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修改;
(三)受同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處理具體法律事務;
(四)代表同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五)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同級政府或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七)承辦公職律師事務所交辦的法律事務。
第14條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公職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壹)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
(二)公職律師應當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公職律師可以轉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申請成為社會律師,應當按照換發執業許可證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其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其執業年限;
(四)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公職律師有以下義務:
(壹)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行業規則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公立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三)不以律師身份辦理同級政府或部門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業務;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公職律師可以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程序,並參照社會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職律師代理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應當在其所屬的公職律師事務所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建立業務檔案,並由公職律師事務所統壹出具相關函件和證明。
第十七條政府部門有條件設立公職律師崗位的,可以為專門從事法律事務並具有法律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公職人員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書。
公職律師崗位的設立,由政府部門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後,報省司法廳批準。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書並在政府部門執業的為崗位公職律師,崗位公職律師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政府部門設立的公職律師事務所管理。
第十八條在職公職律師以政府部門公職律師的身份開展執業活動,享有與公職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同等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所需經費(包括辦公費、辦案費、工作人員工資和福利補貼等。)按同級政法部門經費標準撥付,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公職律師事務所和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年度註冊。辦理年檢登記時,應當提交事務所和個人的年度工作總結以及年檢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崗位公職律師還應當提交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專門從事本單位法律事務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壹條公職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協會,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開展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活動。崗位公職律師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公職律師和公職律師崗位人員調動,應當在調動後7日內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公職律師因工作調動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執業證書,並在調動後7日內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公職律師和公職律師違反規定的業務範圍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按程序由省司法廳收回其執業證書,並建議所在單位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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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律師的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指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體、專家律師為參與者的法律顧問隊伍,確保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和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增強廣大律師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建設壹支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社會律師、公職律師、企業律師等律師隊伍。?
?法律是世界的公器?。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建設公職律師隊伍的規定,在實踐中積極推進公職律師制度建設,對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對於堅持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對於堅持法治國家壹體化,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的深入給鄉鎮基層社區舊有的社會關系結構帶來了巨大的沖擊。鄉鎮面臨著從鄉村社會、鄰裏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型,固有的民俗習慣與現行法治理念的沖突。征地拆遷、信訪、企業債權債務、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等鄉鎮法律糾紛日益增多,成為普遍的治理難題。公職律師熟悉法律知識和實務,可以在村鎮建設發展中依法擔任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監督者和保證人。
由於全國各地公職律師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且受篇幅所限,本文僅討論高淳地區公職律師的現狀及其在鄉鎮發展中的作用。
第壹,高淳區公職律師發展現狀調查。
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服務社會穩定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高淳區司法局進壹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治區進程,推進鄉鎮公職律師。壹對壹的連接,點對點的服務?系統。公職律師直接面對群眾,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讓法律服務走進千家萬戶,對於全面推進基層司法行政、提高基層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高淳區公職律師的工作主要包括:
(壹)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高淳區鄉鎮行政區域內還有壹批人或階層難以像正常人壹樣解決社會問題帶來的壓力,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的社會地位,即所謂的弱勢群體。運用法律手段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訴訟難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幫助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協助鄉鎮人民調解工作。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是鄉鎮司法所的重要任務之壹。公職律師可以幫助調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準確確定矛盾糾紛的調解點,最大限度地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輕其訴訟負擔,促進當事人更快達成和解協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高淳區大部分鄉鎮都是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由於經濟運行的影響,許多企業面臨破產,容易引發工人追索勞動報酬的群體性糾紛,影響地區的穩定和發展。公職律師介入指導勞動者維權,有利於鄉鎮穩定發展;同時,還有壹些鄉鎮的老信訪戶。公職律師可以做好信訪接待和疏導工作,為信訪人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防止其纏訪。
(三)對鄉鎮進行宣傳。
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相對滯後,已成為制約高淳區鄉鎮各項事業發展的瓶頸。鄉鎮公職律師應是鄉鎮法治建設的監督者。普法是壹項不可或缺的任務。通過普法,村民可以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踐行法治,提高自治能力,營造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環境,保證法治實踐的有效推進,實現鄉鎮管理的法制化、現代化,更好地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第二,高淳區公職律師服務鄉鎮面臨的問題
高淳區在全省率先推廣公職律師——鄉鎮?壹對壹的連接,點對點的服務?系統,但在服務鄉鎮過程中仍存在不足:
(壹)仍處於探索階段,隊伍不成熟
自2016起,高淳區司法局開始實施公職律師。公職律師發展規劃仍處於探索階段,隊伍相對年輕,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和處理重大復雜法律事務的能力。
(二)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持
本地區尚未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辦法,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執業範圍和責任不明確。城鎮公職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僅限於傳統的法律援助服務和人民調解,使得公職律師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三)相關部門重視不夠。
公職律師已經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推動力量。然而,由於傳統農村觀念的影響,鄉鎮政府部門並不重視公職律師。此外,該地區現有的公職律師學歷低、水平低,職能沒有發揮出來,制約了公職律師的發展。
三、進壹步優化公職律師服務鄉鎮發展的建議
為適應鄉鎮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現提出以下建議:
(壹)完善立法,明確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
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公職律師制度的實施辦法,確立公職律師在服務鄉鎮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和執業範圍,如:審查鄉鎮重大決策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參與起草、審查或修訂規範性文件;參與鄉鎮重大涉法項目;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提供法律援助等。,明確城鎮公職律師的職責。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公職律師的專業素質。
鑒於該地區公職律師隊伍年輕,缺乏實踐經驗,主管部門應改善日常管理,加強對他們的專業培訓;組織公職律師的培訓和交流;協調和推動全區公職律師的發展;繼續加強公職律師規範化和專業能力建設,進壹步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辦理重大復雜案件的實踐能力。
(三)擴大執業範圍,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鄉鎮發展中的作用。
公職律師可以在村鎮建設和發展中提供廣泛的法律服務。近年來,為了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各級各部門都把合法性審查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之壹。在很多地方,無論是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投資項目,還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合同,都需要進行法律論證。在公職律師的參與下,始終為鄉鎮政府守法,確保鄉鎮各項工作依法開展,增強鄉鎮政府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確保社會利益和民生的最大化,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系,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近日,江蘇省政府出臺《關於培育和創建江蘇特色小城鎮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培育和創建壹批江蘇特色小城鎮,這是加快培育江蘇新的區域增長極,實現“兩聚壹高”創新目標的新起點。高淳區位於南京南部,農業資源豐富,特色產品豐富。縣內有固城湖、石臼湖兩個天然淡水湖和長江支流陽江。建築、水運、水產三大特色經濟聞名全國。有薛城古人類遺址,春秋古古城遺址,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運河?須賀、明清古街、玉泉古寺等眾多名勝古跡;大量的文化景觀,如孔子周遊列國、吳楚稱雄、陳毅討伐;跳五艙、大燈籠、鬥水滸等民間藝術;以及高淳老街、遊子山、瀛湖桃源等景點。高淳區雅溪鎮被列入第壹批特色小鎮名單。公職律師在培育和創建特色小鎮的過程中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比如發揮其在鄉鎮傳統文化傳承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業優勢。
建立健全的懲戒機制,促進公職律師在村鎮發展中的作用。
建立公職律師履職評價激勵機制: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對勤勉盡責的優秀公職律師,在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和幹部培養使用等方面給予充分激勵,並將公職律師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可以促進公職律師在鄉鎮發展中充分發揮作用。
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壹個嶄新的時期,法治精神已經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對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規範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法治的深入發展,人民群眾對法律資源有了更多的需求,司法活動在調節民事和經濟關系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今公職律師入駐鄉鎮深入群眾,有效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可以為建設助力。強壯,富有,美麗,高大?新高淳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了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