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標準調整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有變化嗎?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的要點有兩個:壹是銷售額是結合全部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包括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計算確定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了消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萬元(若654.38+0個季度為654.38+0個納稅期,則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扣除本期發生的不動產銷售額後銷售貨物。二是適用增值稅政策差額的,以差額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如,壹個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月銷售貨物收入65438+萬元,5月提供建築勞務收入20萬元,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收入1.2萬元,6月銷售自建不動產收入200萬元。那麽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總銷售額為21.8萬元(= 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後,差額後的銷售額為654.38+0.8萬元(=同時,納稅人銷售200萬元不動產應依法納稅。
二、自然人壹次性租用不動產多個月收取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可以在相應租賃期內,以壹次性收取租金(含預付款)的方式,平等分享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並延續此前已出臺的相關政策,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65438+萬元後,其他個人以壹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可在相應租賃期內均分。合租後月租金不超過654.38+萬元的,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3.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月銷售額在65438+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免稅政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對銷售收入適用3%的征收率減去1%的征收率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減免稅收,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65438+2月31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如出現銷售折扣、暫停、退回或開票錯誤,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6月5438+2月31之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折扣、暫停、退貨、錯開發票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與收款率對應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即65438+2022年2月31之前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開具3%的紅字發票;2022年2月31日之前按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按照1%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65438+2022年2月31之前開具免稅發票的,開具免稅紅字發票。納稅人因開票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應當在開具紅色發票後,重新開具正確的藍色發票。
5.小規模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
答: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不超過65438+萬元。增值稅及附加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免征銷售額或未達到起征點銷售額申報表相關欄目應填寫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等項目。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不需要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按1%的稅率減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對應欄目和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3%的征收率),相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減少額和減征增值稅。
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按月申報還是按季申報?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納稅期限。小規模納稅人因納稅期限不同,可能享受不同的免稅政策。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第5號)的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但需要註意的是,納稅期限壹旦選定,壹個會計年度內不能更改。
舉例說明選擇按月或按季度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政策運用上的差異: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8萬元、654.38+0.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6月份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65438+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4、5月份6、8萬元可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度納稅,2023年第二季度銷售額合計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所以26萬元全部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二: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8萬元、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5月份銷售額未超過月銷售額65438萬元的免稅標準,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度納稅,2023年第二季度銷售總額為34萬元,超過了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所以34萬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七、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預繳增值稅,如何預繳稅款?
答:現行增值稅對預繳稅款實行了多項規定,如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本公告明確,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在預繳場所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不需要當期預繳稅款。預繳場所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654.38+萬元的,適用3%預扣率的增值稅預繳,增值稅預繳減654.38+0%預扣率。
八、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不同主體要根據不同情況適用政策。
壹是小規模納稅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政策如何適用,關系到銷售額和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例如,納稅人的不動產銷售額為28萬元,有兩種情況:壹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65438+萬元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房產銷售額不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免稅標準的,不需要在房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其納稅期限、公告第九條及其他現行政策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意外出售不動產,應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本次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免征增值稅。
9.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抵扣政策的適用範圍?
答: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5%抵扣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10.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抵扣政策的適用範圍?
答: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加10%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應納稅額。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範圍參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XI。納稅人適用《公告2004年第12號》規定的加計扣除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資料?1?
答:適用2004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1年內首次確認申請時只需提交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申請加計扣除政策的聲明即可。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在適用5%加計扣除政策時,需提交適用5%加計扣除政策的說明;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適用10%加計扣除政策時,需提交適用10%加計扣除政策的聲明。
12.納稅人適用2007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稅收減免政策1.與之前的個稅抵扣政策相比,相關稅收征管規定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本公告明確,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稅收征管事項,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31,2019號)第二條執行。
十三。2022年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3%免稅政策到期後,部分納稅人已按3%的稅率繳納了2022號公告前的增值稅。1.他們能退還相應的稅款嗎?
答:根據《2004年第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應當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1,在公告號之前收集1已開具,可在以後納稅期間抵扣或退還給納稅人。但納稅人已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先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