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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幹規定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是媒體公信力的基礎,也是新聞工作者的基本準則。為防止虛假報道,杜絕虛假新聞,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訪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采編和發布虛假新聞和不實報道。

(壹)我國各新聞單位的記者從事新聞報道活動必須堅持持證上崗。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是國家記者工作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國內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壹合法憑證。新聞記者在例行新聞采訪活動中應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記者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從事新聞報道的記者必須堅持真實、準確、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深入新聞現場進行調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實真相,充分聽取新聞涉及各方的意見,客觀反映事件涉及各方的事實和陳述,避免僅使用新聞涉及壹方的陳述或單壹事實證據。

(三)新聞記者采寫和發布新聞報道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得發布虛假新聞。嚴禁依據道聽途說采編新聞或捏造新聞細節,以主觀臆測改變或捏造新聞事實,故意歪曲事實真相,或修改影響其真實性的新聞圖片或新聞視頻內容。

(四)新聞記者報道新聞事件必須堅持實地采訪,采用權威來源或者可核實的事實,不得根據未經核實的社會謠言和其他非第壹手材料采編、傳播新聞。

(五)新聞記者應當至少擁有兩個不同的新聞來源進行批評性報道,並在認真核實後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新聞分析評論文章應當在準確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公正判斷和正確引導。

第二條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防止虛假新聞。

(壹)新聞單位應嚴格規範新聞采編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出版和播出審核制度。嚴格落實新聞稿件審核總編輯負責制和新聞稿件出版播出總編輯負責制,明確編輯出版播出過程各環節的審稿責任,堅持“三審三校”原則,認真核實新聞來源和報道內容,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

(2)新聞單位要規範使用新聞來源。無論是自采還是轉發的新聞報道,都要註明新聞來源,真實反映新聞獲取方式。除危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聞報道必須註明記者、采訪對象的姓名、職務、單位名稱,不得使用權威人士、相關人士、消息來源等概念模糊新聞來源。

(三)新聞單位應當嚴格使用社會自由投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投稿。如果通過電話、郵件、微博、博客等傳播渠道獲得的信息具有新聞價值,新聞單位必須派自己的編輯、記者逐壹核對後才能使用。

(四)新聞單位必須完善新聞轉載的審核管理制度。轉載、播出新聞報道,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來源可靠準確,方可轉載、播出,並註明準確的起始媒體。禁止轉載、播放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嚴禁斷章取義、歪曲原新聞報道事實、擅自改變原新聞報道內容。

(五)新聞單位應建立健全新聞作品署名規則。在發布和播放新聞報道時,必須給出記者和責任編輯的真實姓名;未經本人編輯的稿件,不得署名;出版和廣播經核實的社會自由投稿應基於作者的真實姓名。

(6)新聞機構必須改善民意調查結果的公布和廣播制度。在發布和播出涉及輿情調查的報道時,應使用權威、規範的數據來源,謹慎使用網絡調查、民間調查、隨機市場走訪等調查數據。報告應說明調查的委托人、執行者、目的、總體調查、抽樣方法和樣本數,客觀反映調查結果。

(七)新聞單位應嚴格執行人事管理制度,堅持新聞記者和編輯的職業準入制度。對考核合格的記者、編輯,要及時辦理記者證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所有采編人員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與新聞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嚴禁臨時人員、無證記者和無職稱的編輯執行采訪任務或擔任責任編輯。嚴禁聘用有不良新聞采編行為記錄且處於限制聘用期的人員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第三條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糾錯糾錯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責任追究制度。

(壹)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接受公眾舉報、投訴、核實、處置和反饋的程序和機制,正確對待虛假失實報道問題,認真聽取新聞當事人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意見,接受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投訴,實事求是地核查新聞采編環節和采訪證據,及時公布核查結果,妥善處理因新聞報道引發的糾紛。

(二)新聞單位應建立虛假、失實報道的更正制度。經調查核實發現報道失實或者不準確的,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在本媒體上刊登更正,消除影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三)新聞單位應建立健全虛假不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對記者采訪不深入、編輯把關不嚴導致報道失實的,新聞單位應通過本媒體公開道歉,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未實地采訪、僅憑網絡信息或道聽途說編發虛假報道的記者,新聞單位要公開道歉,新聞單位主管單位要追究新聞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記者、責任編輯、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故意炒作虛假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除嚴厲處理責任人外,新聞單位主管單位還應追究新聞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監管,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失實報道。

(壹)新聞單位及其記者違反本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1.通報批評;

2.責令限期改正;

3.下令公開審查;

4.責令新聞單位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二)記者采編、發布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或者發布虛假報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記者證,並納入不良經營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三)新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出版許可證:

1.發布、播放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發布虛假報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完善和落實各項新聞采編管理制度的;

3.拒絕道歉或糾正已確認的虛假新聞報道;

4.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本社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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