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以下簡稱從業者)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融資、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的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在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擴大就業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1)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上銀行、互聯網證券、網上保險、網上基金銷售和網上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點對點借貸平臺、股權眾籌平臺和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和個人的投融資需求,進壹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建設和完善符合金融法律法規的網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子商務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人員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人員核心競爭力。
(2)鼓勵商業組織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貸平臺提供資金存管、支付結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公司合作,增強互聯網金融公司的風險抵禦能力。
(3)拓寬員工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人員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的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人員在主板、創業板等國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支持初創機構。根據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4)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實施相關金融服務的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在工商登記註冊。電信主管部門和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服務。電信主管部門要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負責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的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條例,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強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相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機構,符合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事業單位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
(6)推進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和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符合條件的信用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然屬於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突發性等特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事物,是新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加強監管和相互支持,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類業態的業務邊界和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7)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依托互聯網,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宗旨,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利的小額支付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當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作時,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明確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機構的性質和功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㈧點對點貸款。點對點借貸包括個人點對點借貸(即P2P點對點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人點對點借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個人點對點借貸平臺上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範。個人點對點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評估等中介服務。個人點對點借貸機構應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提供增信服務或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公司通過其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的現有規定,發揮網絡借貸的優勢,努力降低客戶的融資成本。P2P貸款業務由中國銀監會監管。
(九)股權眾籌。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中介的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探索業務模式,發揮股權眾籌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人應當是小微企業,應當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經營模式、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欺詐投資人。投資者應充分認識股權眾籌活動的風險,具備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通過互聯網與其他機構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應當切實履行風險揭示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向投資者提供收益的,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陳述和列示收益構成、前提條件和適用情形,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相混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兌付墊付資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監管。
(11)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安全、保密、穩定的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制度,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對其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子公司建立管理制度,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違規承諾收益或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中國保監會監管。
(12)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應嚴格遵守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保管好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和開展其他信托業務時,必須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要求,審慎識別客戶並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向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戶銷售產品。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應制定和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確保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互聯網信托業務和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監管。
第三,完善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互聯網金融發展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營造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13)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辦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除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的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的監管。兩個部門根據職責制定相關監管規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本機構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本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客戶的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客戶披露。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規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披露信息,並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讓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人員的經營狀況,督促從業人員穩健經營,控制風險。營業機構應當詳細說明交易方式、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並給予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合格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計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公開,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網上糾紛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和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在網上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和強制捆綁銷售。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17)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人員應當切實提高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監管相關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制定相關監管規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人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積極監控和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信息和交易記錄。從業人員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協助查詢、凍結的相關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做好證據收集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的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在內的合作和代理協議,確保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的執行標準不因合作和代理關系而降低。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對從業人員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制定相關監管規則。公安部牽頭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人員市場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應當根據業務類型制定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促進機構間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和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和統計監測數據。各監管部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密切關註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和相關風險,跟蹤評估監管政策,及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有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工作,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