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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制度是公開審判原則的重要內容。落實和完善庭審制度是確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體現司法為民的舉措。庭審制度作為壹項司法制度,目前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並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壹些經驗。但立法並未對庭審制度的內容和操作規則做出詳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壹些法官沒有認識到庭審制度對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價值,庭審制度流於形式。本文就庭審制度作壹粗淺的探討,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
壹、初審審計制度的內容和歷史發展
(壹)審審制度的內容。旁聽的本意是列席會議,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庭審旁聽制度是指允許公民親臨庭審現場,了解庭審活動。庭審旁聽制度的實施,打破了審判的“暗箱操作”,使公眾了解了司法權的運行過程,培養了公民的法律意識,體現了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尊重。同時也為公民表達意見打開了渠道,賦予了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但由於是“靜坐”制度,其表現是有限的:壹是旁聽人數有限,旁聽人數必須符合審判法庭的設置,以維持審判活動的有序進行。第二,審計公民活動的局限性。參加審判的公民必須遵守法庭的規章制度。“旁聽”二字的主要立足點是“聽”字,旁聽公民主要以“看”和“聽”為主,即聽和看,旁聽公民的意見是有限的。第三,審計的操作規則必須保證司法公正。
(2)法院聽證制度溯源。庭審制度作為公開審判原則的基本內容,與公開審判制度相伴而生,也與社會和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同步。司法審判民主化程度越高,審判就越公開,審判旁聽制度就越完善。在中世紀,無論是教會審判還是世俗審判,都主要是秘密進行的,整個訴訟過程基本上是封閉的,與社會隔絕的。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公開審判的思想得到了極大的尊重和提倡。隨著公平、正義、法治等理念深入人心,審判公開已經成為壹條顛撲不破的規律。庭審制度作為公開審判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封建宗教審判、任意司法、刑訊逼供和暗箱操作的否定。作為人類歷史發展篩選出的良方和法律文化的傑出成果,世界各國都在立法中確認並吸收了庭審制度。
(3)中國庭審制度的發展。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地方司法與行政機關融為壹體,法官判案無章法,刑訊逼供現象普遍,審判與公眾隔絕。隨著民主政治的確立,庭審制度得到了發展。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司法的寶貴經驗是,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群眾進行法紀教育,把審判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高審判質量。新中國成立之初,就確立了庭審制度。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發展,庭審制度不斷完善。目前,審判公開不僅是壹項憲法原則,也是訴訟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更是中國遵守的壹項國際條約。除了公開審判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許多司法解釋也對開庭審理制度作了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3通過頒布的《人民法院規則》對庭審旁聽制度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案件旁聽的範圍。同時,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者等未經法庭許可的人員規定為法庭旁聽人員的例外範圍。它規定了對參加審判的公民違反審判紀律的處理。同年,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工作正常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審判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對維護法庭秩序作了專門規定。1999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細化了公開審判的內容,明確公民憑人民法院簽發的旁聽證可以進入法庭旁聽審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加強與NPC代表聯系的決定》,要求各級法院建立邀請NPC代表旁聽重大案件審判的制度,以增進NPC代表對法院工作的了解,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2003年,肖揚院長在《全面貫徹司法文明思想,紮實做好為民工作》壹文中提出了司法為民的23條措施,審判審計制度的進壹步落實和完善被提上日程。
從我國庭審制度的發展來看,可以看到立法對落實和完善庭審制度的積極態度:將庭審全過程置於公眾的關註之下,使法官的言行受到公眾的監督。這表明了中國法院致力於司法公正的決心。
二、實行和完善審判審計制度的意義
作為公開審判原則的壹個子內容,庭審制度最基本的價值在於將公開審判原則轉化為確保公開審判實現的實際程序。審判審計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根植於現代民主政治的運行模式,發展於成熟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於法治建設的洪流。它是對公民參與國家權力運行的權利、監督權和公眾知情權的確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措施,是司法為民的體現。
(壹)實行和完善庭審制度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法治社會,只有法律為人們所知,才能形成準確的預期,從而促成公眾對法治的信仰。法律制度是壹種強制性的、開放的規則。在人類追求司法正義的永恒價值過程中,“法律是從精神王國到現實王國的大門,控制著社會生活”,審判活動是法律從必然狀態向具體社會關系轉化的重要途徑,是法律規範形式的延伸和發展。公開透明的審判制度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要求審判活動展現嚴格的訴訟程序,讓廣大群眾通過辦案過程和結果了解司法權力的運行過程,對法律有直接的認識,從而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對案件審理過程的洞察,可以促使訴訟參與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有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它可以堵住枉法的渠道,切斷腐敗的溫床。實行庭審旁聽制度,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裁判的公正;也可以滿足公民的知情權,進行法制宣傳,提高審判活動的公信力。通過觀察審判,公眾可以看到正義的實現,確信法院的判決真正表達了法律,感受到法官的真誠和信任,喚起人們對審判的尊重和信仰,加深對法律的信仰,從而加快法制建設的進程。
(二)實行和完善庭審制度是實現民主政治的要求。訴訟從來都是壹個國家政局的壹面鏡子,政治領域的觀念變化和制度變遷必然映射到訴訟程序上。“如果把法律理解為社會生活的壹種形式,那麽‘程序法’就是這種形式的形式。它就像壹個桅桿的頂端,船體的最輕微的移動都會產生強烈的擺動。”在程序法的發展過程中,社會生活的逐漸變化形成了極其鮮明的對比。在現代,順應政治領域民主化的趨勢,訴訟領域也出現了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有權管理國家事務,因此有權參與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司法活動。發達的民主政治需要公開的司法程序。黨的十六大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全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宗旨,不斷推出和落實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並通過司法活動有效運行。在審判階段,允許群眾旁聽公開審判,實際上是見證司法的活動,這就要求司法權的行使必須公開。審計審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立黨為公、執法為民”原則在審判領域的具體體現。
(三)庭審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有利於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良好的社會秩序,呼喚法院審判活動的公開透明,希望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作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市場經濟的商事主體打破了熟人之間相互依賴的交往模式,有限的資源應該得到最大化利用。“具有高度透明性和可預見性的審判模式,可以為頻繁重復的商品交易提供參照系,從而促進當事人在審判之外自主協商,自行解決糾紛。它可以使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落實和完善審判旁聽制度,用信息展示法院的審判活動,讓公眾根據法院的判決準確預測自己的行為,從而更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更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三。實施和完善審計制度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1)立法問題。第壹,相關規定比較粗糙。我國法律以比較原則和抽象的方式規定公開審判的內容,只列舉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不切合實際。實踐中容易擴大或縮小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解釋,侵害訴訟參與人或旁聽公民的權利;對於庭審制度的內容和操作規則,立法上沒有詳細規定,比如是否允許公民旁聽庭審做筆錄;是否允許公民因科研項目需要對庭審進行錄音錄像;旁聽庭審的公民能否自由發表對庭審的意見;如何處理法院獨立審判與實現公民旁聽權、參與人公開審判權、隱私權保護的關系?二是立法位階低。現行的庭審制度的法律規定只存在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在規範內容和法律效力上與基本訴訟制度不符。三是立法相對落後,很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探索出了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法,沒有及時總結、完善和推廣。比如,6月,1998,北京市壹中院率先讓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換取旁聽證,但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可以自由旁聽法庭的任何公開審理。1999年7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將6萬余件各類案件的裁判文書全部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從邏輯上延伸了庭審旁聽制度,有利於公眾知曉裁判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國法院網,現在開庭與互聯網信息傳輸同步進行。立法的不完善和相對滯後,制約了庭審制度的發展,影響了法官和人民群眾對該制度的準確運用和正確理解。
(2)司法制度。現行審判制度的設計不利於審判審計制度的完善。首先,庭審活動中展示的內容大多只是庭審調查和辯論的內容,與庭審程序密切相關的庭前準備內容,旁聽公民並不知曉。有很多案件不宣布判決,不開庭,旁聽人員無法了解判決結果,無法判斷審判是否公正,從而使庭審旁聽制度流於形式。其次,審判與判決相脫離。案件分級審批的制度,使得大部分案件無法當庭宣判,判決結果在開庭幾天後才公布。再次,二審部分案件不開庭,實現了書面審理,對群眾不公開。
(3)法官的素質。庭審旁聽制度的實施,使法院成為法官履行職責的主要舞臺,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還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公開審判的能力。法官素質是制約公民旁聽庭審權利的“瓶頸”。第壹,缺乏了解。對庭審制度所蘊含的程序正義價值缺乏理解。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法律傳統仍然侵蝕著壹些法官的思想。在這種觀念下,庭審制度被視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工具,成為法官炫耀的形式。如果壹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臨時改變聽證的時間和地點,會增加公民旁聽的成本;壹些法官擴大了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概念的解釋,縮小了公開審判的範圍,拒絕公民旁聽。第二,示範不到位。法院是法官活動的主要場所,也是司法禮儀充分展示的場所。法官不按規定著裝,遲到、早退、中途離庭、隨意走動、開手機、接電話、抽煙、打哈欠、扣鼻子、低頭擡頭等不文明行為;不使用文明規範的語言。法官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卻把審判紀律強加給旁聽人員,會引起群眾的反感,影響法院的司法形象。三是專業技能低。我們不能在法庭上用案件的證據來判斷當事人的對錯,不能形成對案件的認識,不能在法庭上做出判決,讓觀眾如墜雲煙,不去爭論。或者不嚴格遵循程序,容易引起群眾的懷疑和猜測,影響審判的社會效果。
(4)材料施工和安全。審判審計制度的發展受到物質條件的制約。目前基層法院很多,審判法庭規模小,設備差,缺乏設備。有的法院由於硬件設施差,辦公區和審判區沒有分隔,限制了旁聽人員進入審判區;壹些審判法庭很小,公共旁聽席也很少。為了確保審判活動有序進行,法庭不得不限制旁聽人數。有些法院沒有電子顯示公告牌或公告欄,想旁聽的人無法了解庭審時間和案件的基本情況。
四、完善庭審制度的實施途徑。
司法公正、執法為民已成為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審判審核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應置於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選擇方向和路徑。司法為民,作為壹種司法理念,是指司法原則、制度和程序的設計,應當符合公民和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以滿足其意願。司法為民理念中的“人民”是壹個法律概念而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治概念,其含義包括訴訟參與人和與之相關的公民。司法公正與司法為民具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探索庭審制度的實施和完善,必須體現司法公正的價值,把握司法為民的精神實質。
(壹)完善立法,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保障公民的旁聽權利。首先,立法應明確審計制度的主要內容、運作規則和法律後果。應當允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旁聽人員憑身份證登記即可換取旁聽證和旁聽庭審;完善法警維護庭審安全的規則,建立旁聽安全制度;審判過程中,應當允許旁聽人員做筆記;允許公民收聽和記錄科學研究的需求;建立新聞立法,禁止記者以公民身份出席法庭聽證會,而不是擔任官方職務;規範旁聽公民的自由表達權,旁聽公民只能對媒體發表意見,不能評論案件的判決結果;禁止法官侵犯旁聽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合理分配公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利益。旁聽庭審的公民有壹種想知道案件過程和結果的願望,他們希望案件能夠不受限制地公開審理。訴訟當事人有接受公正審判和維護隱私的利益和要求。對於壹些訴訟當事人來說,讓社會了解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損害自身利益。但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希望審判活動能夠保護個人隱私,防止“輿論審判”。壹些證人拒絕聽取公眾意見,因為他們不希望公眾知道他們作證的內容會幹擾他們的日常生活或受到報復。旁聽的公民享有知情權、公共事務管理權和監督權。訴訟參與人有接受公開審判和隱私保護的權利;人民法院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保證司法公正。法院的職責要求允許公民公開旁聽審判,但在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對相關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禁止或限制公民旁聽,限制公民自由表達。公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之間是壹種平衡的關系,任何壹方的利益都不能超過其他兩方或壹方。為了保障公民參加聽證會的權利,立法應允許涉及私權的案件,如婚姻、贍養案件,雙方達成協議要求聽證會不公開舉行,並限制公眾出席。證人出庭作證時,有其他正當理由涉及證人隱私的,有權請求審判長責令旁聽人員暫時回避。再次,立法要及時總結各地法院在落實和完善庭審制度方面的先進做法,統壹工作思路。
(2)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保障公民旁聽權的實現。公民旁聽庭審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充分的審判信息,要求法官展現審判活動的本來面目,以盡量減少辦案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完善庭審制度是動員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有效途徑。為了實施庭審制度,必須進行司法改革。首先,要進壹步強化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獨立決定權,確保法官獨立公正裁判,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實行簡易審判和簡化審判,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將法院決策過程與審判過程融為壹體。其次,對復雜疑難案件開庭預備庭時,還應發布開庭公告,允許公民旁聽。在開庭前交換證據的,應當在開庭時作適當的總結性介紹,便於聽眾了解庭審情況。第三,為提高審判案件的透明度,對未當庭宣判的案件進行宣判時,應當再次當庭宣判,並及時公開判決結果,方便群眾查閱裁判文書。第四,縮小二審法院審理書面判決的範圍。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做到當庭訴訟、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當庭辯論、當庭宣判。同時將判決理由公開,有利於當事人和旁聽公民理性接受判決。
(3)提高法官素質,規範司法活動。與審判審核制度相對應的是法官的審判活動。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發展,公眾對法官的要求更加廣泛和具體。公眾的要求是法官的鏡子,“司法為民”應該體現在司法文明程度高的法院文化中,體現在法官公正高效的審判過程中。提高法官素質,嚴格規範法官審判活動和職務行為,是實現公正與效率的重要環節。壹是落實公開審判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護公信。我們必須嚴格執行審判規則。除依法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壹律公開審理。應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規定,不能在實踐中隨意解釋不公開審判的案件,更不能對公開審判進行狹隘的理解,只把案件的審判過程作為公開審判的範疇。二是遵守司法禮儀和訴訟信仰。在庭審活動中,要遵守禁止隨意改變庭審時間、地點的規定,帶頭遵守法庭紀律,使用文明規範的語言,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不隨意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不與當事人爭辯,不出現任何不公正的訓誡和不當的言辭,不偏袒壹方當事人,讓聽眾感受到法庭是講道理的地方。對社會公眾幹擾法庭秩序、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給予及時文明的語言引導。第三,方便,容易解決。審判活動的內容必須為參加審判的公民所理解。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做出清晰準確的表述,他的意圖不應該被誤解。由於法官與普通公民在法律知識、社會經驗和能力上存在差異,對審判活動內容的理解和判斷也存在差異,法官在進行審判活動時應考慮到旁觀者的能力,通過行使解釋權,基於普通公民的素質對法律專業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使審判活動為具有壹般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公民所理解。
(四)運用科技手段,運用市場機制,完善審計制度。實施和完善聽證和審計制度,必須加強物質建設和物質保障。為了方便公眾旁聽,審判法庭必須有更大的空間來容納更多的旁聽人員,以及壹些固定的設施和必要的防護設備。公眾參與庭審有望打破司法活動的神秘感,希望法院的人文環境和制度管理更加人性化、友好化。法院應根據法庭建設要求,科學設置審判現場,將審判活動區與辦公區分開,並保留各自的通道和大門,使旁聽人員不必從審判活動區進入辦公區。加強接待場所的硬件建設,提供專門的接待場所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為人民群眾參會提供便利。
由於法院建設的完善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應用為法院聽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保障。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帶來的深刻社會變革,使法院審判穿越時空,為公眾參與旁聽活動節省了時間、資金、交通和技術成本。各級法院要充分利用網絡技術,開通公眾信息網站,讓審判活動在信息網上展示,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方便公眾查詢。由於中國法院財力有限,法院不可能公開全部審判信息,只能有條件地公開其中的壹小部分。為滿足節約財政支出和保護公民知情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與出版社、雜誌社、報社、互聯網公司等媒體和企業合作,通過收費的方式向企業公開審判活動、文件、信息和資料。這樣既可以減少法院實施公開審判的財政支出,又可以方便公眾接受審判信息。
試行審計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涉及許多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和法官只有心懷利民之心,多做利民之事,才能實現其價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