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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相關減免稅政策

農業稅優惠可以在以下六個方面兌現:

壹、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附件: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種植、收獲植物和飼養、捕撈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在備註中所列的自產農產品。?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包括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暫免青苗補償費的規定鄉鎮企業工農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於種植業收入範圍,同時也屬於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專門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下同)和牧業稅征收範圍,已經征收農業稅和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範圍的,對其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四個行業的收入單獨核算的,按上述原則處理。對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合並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個行業的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全部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稅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後,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輛使用稅:

1.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納稅。具體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及以下)的漁船,可免征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但低於1.5噸的漁船,可以按照非機動船1噸的稅額征稅。為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單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動詞 (verb的縮寫)印花稅:

《國務院市場調節糧購銷協議》免征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擴展數據

農業稅於2006年6月1日取消。

2006年2月22日,國家郵政局為慶祝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農業稅條例》廢止,發行了面值為80美分的紀念郵票,名為《全面取消農業稅》。

這意味著在我國沿襲了兩千年的這壹傳統稅種的終結。作為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停止征收農業稅既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又增加了農民的公民權利,體現了現代稅收的“公平”原則,也順應了“工業反哺農業”的趨勢。

從1992開始,中國通過改革開放正式改革農業體制。2006年,延續了幾千年的農業稅被取消,標誌著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

取消意義

對農民來說是壹種解放。在中國,農業征稅和納稅的成本太高,有時甚至超過了稅收本身。以農業稅為載體,從農民、農村、農業中衍生出剩余稅費的品種很多。農業稅的取消,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到處伸手要農民的制度;更重要的是,現行農村稅制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建立的。

這種雙線並行的稅制結構,加上城鄉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形成了我國農民稅負非常不公平的局面。我國農業稅稅率為8.4%,由7%的主體稅和20%的附加稅組成。據了解,對特定人群征稅只存在於中國。因此,取消農業稅的政策更多的是壹種制度變遷,是中央對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政策的重大調整,是恢復農民與城鎮居民在稅負上的平等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方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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