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途徑有三種,即籌資方式:納稅制、繳費制和預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基金制和繳費制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得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符合我國當前現實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壹套適合中國的社會保險稅收方案,具體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人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納稅人。在城市從事營利性工商業活動壹年以上的農民,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收入為征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征收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系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壹般來說,養老保險應該選擇部分積累模式,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以選擇現收現付模式。在稅率設計上,要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的總稅率,再分成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稅率;有的國家還按保險項目設定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稅率。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定壹個總稅率,並分解到企業單位和個人。然後可將征繳金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據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職工工資收入的比重,在2005年最高時僅為27.7%,遠低於目前40.6%的實際繳費率。這說明現行繳費率過高,主要原因是現行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仍主要局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分。大量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較輕。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提高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之前,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果社會保險總稅率為30.6%,企業單位承擔19.6%,其中養老保險12%,醫療保險4%,失業保險2%,工傷保險1%,生育保險0.6%;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這可以體現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企業與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征收的社會保險稅分成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可以分成以下幾個比例: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上計算,可以部分積累20%的養老保險基金,以滿足未來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合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包含個人繳納的8%的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要包含2-4%;醫保的“個人賬戶”包含了個人繳納的2%的社會保險稅,也應該包含在企業繳納的1%的社會保險稅中。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除社會保險企業繳納的12%的2-4%外,其余8-10%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稅的部分是4%,除了1%進入醫保“個人賬戶”,3%進入醫保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和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工資收入未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全部免征社會保險稅: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全部按規定稅率繳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作為生產成本計入企業財務費用;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壹般列入當年預算,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自行繳納壹部分收入,具體比例由社保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以從個人收入中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分擔:地方財政承擔地方社保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中央財政承擔中央社保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條件和方法。這裏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主要涉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和支付方式。關於養老保險的繳納,可以規定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還應當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或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相等的份額,或從“個人賬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退休工資水平35%的金額,後者不等於平均余額。醫保支付可按現行統壹規定執行,即“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基金分開核算,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工以及管理制度的建設。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應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並根據不同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和影響力,將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分散到縣(市)、地(市)、省(市)和中央壹級。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由縣(市)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由省(市)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中央政府管理。這不僅有利於強化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社會保險基金將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剩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納入中央統壹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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