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明確目的。
寫離婚起訴狀的目的應該是壹個,就是讓被告看完起訴狀後同意與原告離婚,防止被告不同意離婚或激化矛盾。至於財產問題,贍養問題,都是次要的。其實這兩部分都需要法院通過證據來支持。相反,對方拿到訴狀後,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的第壹次申請往往會被法院駁回。壹旦離婚申請被駁回,財產分割和贍養就無從談起。寫離婚起訴狀不是為了說服法官判決離婚。法官的思維是證據思維,關註當事人是否有證據,證據是否充分。沒有證據的陳述對法官來說大多沒有意義。如果被告看完起訴狀後願意和平離婚原告,那麽原告委托律師寫的離婚起訴狀就成功了。
第二,要分析被告的性格,盡量咄咄逼人,委婉表達。
大部分被告在接到法院電話要求領取傳票時,心情都不太好。如果被告在訴狀中看到大量誇張的攻擊和侮辱,往往充滿憤怒,往往會進行報復,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的第壹次請願經常失敗。起草離婚起訴狀前,律師應與委托人充分溝通。除了了解雙方感情危機的基本原因和協議離婚的分歧,還要了解被告的優缺點、愛好、成長性格、家庭背景等細節。分析完對方之後,量身定制壹份訴狀。不要壹概而論。在離婚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陳述中,要註意尊重對方的優點,給對方留面子,促進緩刑。比如壹個被告很愛自己的女兒,性格直爽,但妻子堅持要離婚。在為女方起草離婚訴狀時,我抓住了這個細節,寫道?雖然李先生很愛女兒,我也很想她,孩子還小,但是很難糾正李先生不健康的不自愛,對女兒有負面影響。所以,我忍痛提出離婚,我保證絕不阻止她父女相見?。在當時原告帶著些許情緒當庭宣讀起訴狀後,被告李先生當庭落淚,同意離婚。試想壹下,如果我只是根據當事人的敘述寫出被告的缺點,比如懶於喝酒,被告是不會這麽淡定的同意分手的。在離婚投訴中,積極和溫和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盡量不要稱對方為被告,盡量尊重對方。
事實和理由部分的原告和被告可以換成我,XXX先生(XXX女士)。現實中很多被告不了解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訴訟當事人,不了解被告就沒有真正的法律貶義。聽說原告起訴了自己,有些人是對的?被告?這個詞很敏感,甚至帶有攻擊性。所以律師寫起訴狀的時候要註意避免這種刺激,可以直接寫XXX先生或者女士。禮貌的書寫,禮貌的稱呼,本質上說明雙方已經變得很疏遠,可謂互敬互愛。
第四,離婚的決心寫得很清楚。
很多被告總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是感情行為,所以往往不予理會。那麽律師在寫起訴狀的時候要充分表達自己的決心,比如?作為壹個中年女性,除非萬不得已,我是不會考慮離婚的。現在我已經上訴到法院,就意味著我的離婚決心不能再改變了。也請XXX先生認清這壹點,放棄,好好幻想吧。
5.壹般情況下,沒有證據就不要寫東西。
現實生活中的夫妻矛盾很多都是小矛盾,命運的疲憊往往是小矛盾的積累。輕微的拉扯打架很難認定為家暴。即使對方偷懶,原告也往往沒有證據證明。壹旦原告在起訴狀中不假思索地寫下被告的惡劣行徑,被告往往會惱羞成怒,采取極端的對抗性辯護。在我看來,壹般情況下,沒有證據就不要寫事實理由,盡量照顧對方的面子,以求協商解決問題。當然,如果原告堅持寫,或者有線索取證,律師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分析,不能機械。
第六,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表達。
我壹直建議原告即使出於生活考慮不想爭取孩子撫養權,也要在訴訟中爭取孩子撫養權。尤其是女客戶,我得提醒她們這個問題。在傳統的世俗文化中,不想要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女性)容易受到世俗的非議。現實中,有些女性因為經濟窘迫或再婚,不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我壹般建議訴狀還是要表達想要孩子的請願。這是壹種訴訟技術策略,更重要的是考慮孩子和母親以後的互動。同時,在起訴狀中,要稍微註意壹下幾千人的探視,即表達我們會保障探視的權利,以避免被告的懷疑。
七、訴訟費用。
如果雙方沒有財產分割,原告是男方,我經常建議男方主動承擔訴訟費用。即。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畢竟300塊錢的錢和婚姻,男人要大方。
八、不能挑撥是非激化矛盾。
婚姻中雙方的矛盾往往是感情上的‘言語碰撞’,不存在對錯的問題。律師,如果當事人情緒傳染輕寫是非,這是大忌。律師不應該寫客戶說的任何話,更不應該誇大案情。我見過壹個律師在法庭上被男方當事人追著打,因為他在訴狀裏按照女方的意思把男方寫成了花花公子和無業流氓(其實沒證據!),結果當庭宣讀起訴狀時男子被激怒,現場無法收拾。
九、不能混淆。
如果律師在訴狀中有對委托人不利的自認表現,就很難原諒委托人。糊塗自認的表現,往往是客觀事實,卻不是粗心的技術可以處理甚至隱藏的。如果律師只是開開心心地寫,不去註意哪些表達對當事人不利,那就等於放棄了這個案子。我看過壹個律師寫的訴狀,他說他的當事人和那個女人已經分居兩年了。事實上,在他們分開之前,女方已經掌握了男方有50萬元股票的證據。作為壹個女律師,我壹直很擔心怎麽證明分居,因為法院要分這50萬,前提是雙方已經分居,財產不混淆。律師都知道,證明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不容易。結果當我看到對方律師寫的起訴狀時,我真的很驚訝,因為我不用證明就能打贏這場官司,實現我當事人的目的。庭審時我提出這個認罪問題,對方憤怒的眼神差點讓他的律師?吃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