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85%。農村經濟在中國經濟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也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壹,因此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免受意外損失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農村自然災害救濟渠道主要依靠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商業保險救濟比例很低。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商業保險尚未涉及。自1982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農業保險長期處於不景氣狀態。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農業保險發展不平衡問題日益突出。從1992到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817萬元下降到3.96億元。到2004年,人均保費不到0.5元。從1985到2004年,農業保險在賠付率上壹直居高不下,綜合賠付率達到120%,遠高於保險業公認的盈利臨界點70%。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2004年以來,中央政府連續出臺了六個“壹號文件”,強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重要性。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勢嚴峻,已經到了必須加快發展的地步。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在於相關政策因素、地方政府和保險公司的態度以及農民對此的認識。
(壹)農民收入低,對保險缺乏熱情。
過去幾年,由於許多農產品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農民農業收入減少,以農民為主的純農民收入增長尤為艱難。從65438年到0997年,農民人均農業純收入為65438元到0268元,從2003年到2009年,農民農業純收入連續6年低於這個水平。在這種低收入水平下,每壹個農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扣除各種稅費、生活費、子女教育費、購買化肥、農藥、飼料等,都是非常少的。大部分農民顯然不能接受再交壹次農業保險費。同時,由於農業保險規模控制嚴格、操作復雜,在評估賠付時雙方意見往往差異較大,壹些原本想參保的農民往往選擇了放棄。此外,上世紀80年代農民在社保站繳納養老金,卻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得部分農民對保險缺乏信心,因此參保積極性不高。
(二)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傳統農業保險難以為繼。
農業保險是壹種靠天吃飯的保險,往往是大災之年才能把往年的基金積累吃光。我國每年的農業災害比例在40%以上,比發達國家高10%-20%。近年來,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損失約為654.38+0.25億元,而世界平均每年的損失只有500億元左右,也就是說,我國占654.38+0.4。農業保險是壹種低費用、高風險、高賠付率的保險。盈虧平衡點是65%~70%保本。自然災害和疫情的大面積和不可預測性,使得保險公司在技術上無法規避風險,收取的保費不足以維持賠付。所以目前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遠大於其他財產保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很難經營農業保險,所以發展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目前,只有PICC P&C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由於常年虧損,其業務也在急劇萎縮。(三)國家財政支持力度不夠。
農業保險不同於民政部門的救災和壹般的商業保險。它不僅涉及農村地區的收入再分配,還要求與政府的政策目標保持壹致。目前政府只是從營業稅上給農業保險優惠,這顯然是不夠的。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加大財政補貼力度,讓保險公司真正看到效益。商業保險公司看到農業保險的好處才能自發開發市場,目前的農業保險市場是無利可圖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高額的政府補貼,財產保險公司不會主動進入,已經進入的也會逐漸產生放棄這部分業務的想法。農業保險是壹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其基礎應該是政府行為。中國的農業保險已經發展到了壹個尷尬的階段。商業保險已被證明不適合中國分散的、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生產方式,因此國家必須“兜底”。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否則農業保險的發展只能停留在“喊壹喊”的階段。
(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相對較高。
中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基礎,相對分散,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因此,農業保險的核保程序也更加復雜,查勘理賠成本更高。在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的損失進行賠償之前,調查程序復雜,耗費的人力財力也比較大。如果保險公司稍有疏忽,部分投保農戶可能會虛報損失,獲得額外利益。農業保險的組織系統是分散的。
現有的農業保險組織,如保險公司單獨經營、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合經營、保險合作社等,都是分散的,不能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積極性。同時,政策性保險機構不健全,難以體現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的主體作用。這些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㈥缺乏農業保險專業人員。
人才的極度匱乏已經成為制約中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經濟管理、商業保險、農業財務預算、農業氣象、農田水利、畜牧獸醫等多個學科,涉及面廣,需要多方面合作。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業保險從業人員沒有接受過專門的保險教育,且由於農業保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和賠付工作量較其他險種更大,再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後、交通不便、工作環境惡劣,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業保險敬而遠之。諸多原因導致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低下,特別是核保、理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嚴重短缺,極大地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七)保險少,研發能力弱。
農業保險雖有壹定發展,但保險產品結構仍不合理,產品少、質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針對性。針對農民收入水平和風險狀況量身定制的產品少之又少,無法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與農業保險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產品研發能力弱有直接關系。
三、加快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1)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風險在壹定程度上是相關的,因此農業保險的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更有賴於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支持。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農業保險的立法,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農業保險制度平穩健康運行,保障農民利益。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壹套完整的農業保險法律。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應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的目的、目標、範圍、水平、費率確定、賠償標準、實施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賠償機制。
(二)建立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
隨著保險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在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已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需求。應該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然後把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壹起考慮,建立壹個政策性的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宏觀調控為導向、省級農業保險公司區域管理為業務主導、縣鄉兩級農業保險合作社為主營業務的完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的農業政策,也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3)政府應給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其他方面與商業保險相同。發展農業保險,僅僅依靠保險公司是不夠的,必須有配套政策的支持。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的發展表明,政府積極的政策運作是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保障。農業政策性保險是政府主導農業保險的供給。政府將農業保險作為壹種特殊的準公共產品給予經營補貼等支持,並負責提供或指定機構經營。經營機構的目的是為農業生產的風險損失提供經濟補償,而不是盈利。針對我國農村地域廣闊、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對保險公司開發的服務“三農”的保險產品給予優惠政策,如優先考慮申報此類產品的企業開設保險公司牌照。同時,保險業要分類指導,服務三農。例如,在經濟發展緩慢的地方,應優先發展防災防損產品,以保證正常的農業生產。
(四)建立農業法律保險。
根據保險大數定律的原理,參保率越高,穩定系數越大,趨於合理。但由於受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各地被保險人的參保能力差異很大。根據地區差異,可以設置壹些法定的農業保險,就像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壹樣。這將有助於提高投保人的保險意識,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積累,穩定農業保險的經營。法定保險的保險費初期可以由財政提供,也可以從扶貧基金中劃撥,也可以像捐助“希望小學”壹樣動員社會捐助。
(五)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
我國農業自然災害頻發,農業保險屬於高風險保險。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健全的再保險機制支撐。中央政府應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對於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農、林、牧、漁業等產品的生產,應由政府牽頭,組織國內有再保險經驗的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進行再保險,以分散農業保險的風險,降低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
(6)建立多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中國幅員遼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較大。目前設立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統壹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都不成熟。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包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以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為基礎)。具體形式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條件來決定。要鼓勵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農村和農業保險業務,同時引進在農業保險方面有專長的外資保險公司,形成多種形式和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七)加強保險人才培養。
中國目前缺乏保險人才。據統計,我國每年需要新增數萬名保險人才。因此,發展農業保險,還必須重視人才培養。要加大保險人才培養的投入,擴大高校招生。同時,加強保險從業資格管理,開展多種形式的保險職業培訓,為我國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總之,我國農業保險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入了壹個最關鍵、最困難的時期。隨著各項支農惠農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實,以及“多予、少取、放活農民”政策的實施,相信我國農業保險將打破“堅冰”,出現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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