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訟時間的集中
壹方面,由於農作物的種植和收獲受到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閑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秋收和春播前。與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相比,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訴訟的季節性上尤為明顯。另壹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國家政策壹直起著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把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進壹步鞏固了政策。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大調整前後,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集中的時期。比如國家出臺“壹免二賠”的土地政策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解除合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繼續履行合同。
(二)訴訟主體的群體性
黑龍江省作為農業大省,農業總人口為11910000,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在壹系列惠農政策出臺之前,由於土地經營成本高、收益低,相當壹部分農業人口外出謀生。國家從征收“兩資壹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到統壹征收農業稅,再到免征農業稅、糧食直補和良種補貼、糧食收購實行最低保護價後,農民土地經營成本降低,收益明顯提高。大量外出打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在壹些糾紛中,雇主違約明顯,承包商證據充分,勝訴率高。包工頭往往選擇* * *加入訴訟。還有很多案件只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所涉及的問題涉及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利益,相當壹部分農民持觀望態度。壹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會引發連鎖反應,影響整個村莊,甚至鄉鎮。此外,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農民往往願意憑借人數優勢甚至集體上訪來贏得法院的更多理解和輿論的支持。
(C)爭端類型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壹,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化快速發展的趨勢,農村土地承包也呈現出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的多樣性。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對土地承包、流轉、承包方的權利義務、發包方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首先,就承包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清的土地。就承包地的用途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和草地。就承包方的身份而言,除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還有通過招標、拍賣、談判等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外人,承包面積大,盈利性明顯。糾紛類型不僅僅是外出務工農民回鄉、已婚婦女回原居住地、相鄰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等常見糾紛。比如有的農民因為家庭遷往小城鎮,將承包地連同附著的房屋壹並轉讓給他人,卻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然後反悔要求受讓方返還承包地,卻沒有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民承包土地後轉包。分包合同期滿後,分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合同被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終止,在承包人退出承包地之前,村委會將有爭議的土地承包出去。現承包人起訴發包方、原承包人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土地,造成合同訴訟與侵權訴訟的競合。有農戶起訴要求先調整分包費,法院判決支持後,分包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農戶另行起訴要求解除分包合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部分農民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地,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承包出去。後來為了滿足農民對土地的要求,村委會在其他農民的承包地進行了調整,但其他農民拒絕接受調整,引發糾紛等等。
第二,如何處理農村承包地糾紛
1.公正及時地審理每壹個案件,明確及時地受理和支持侵權事實。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方依法經營土地,依法制止和制裁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對擅自毀約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應依法追究其責任,並全額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審判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判,盡快把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要錯過農活,保證生產。
2.土地轉讓糾紛。如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荒山、溝、山、灘等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應該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不改變土地的性質,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權,做到公平正義。
3.外出打工後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的糾紛。原則上保護承包商的權利。
4、合同糾紛,這種糾紛很少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合同的,按合同辦理;沒有合同的,要看土地承包權是否實際取得,已經取得的受法律保護。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簽訂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5.關於婦女承包權的問題。目前,壹些農村婦女結婚,其承包土地被居委會或村民小組收回,在農村存在糾紛。鑒於此類糾紛,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可調整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後,不論是否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嚴格遵循土地承包法是減少此類糾紛的有效途徑。
6.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平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於歷史原因或政策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後處理工作。應以促進生產和承認效力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持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或損害土地生產。為了補救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失衡,可以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以情勢變更為由調整合同期限、變更合同金額,從而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7.加強訴訟調解,促進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協商中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幹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采取靈活有效的措施化解糾紛。
8、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其依法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的能力。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院要把司法的被動性和主動性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巡回審判,堅持送法上門,把審判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過審結壹起案件、教育壹方,向人民群眾傳遞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範性,保障土地生產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