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受理、審批
1.申請從事道路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2.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提交材料;
4.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材料審核通過後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5.申請材料的匯總和審批;
6.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就近處理。凡從事個體運輸業經營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供相關資料申請營業執照,資料齊全的當場辦理。以營業場所提交的營業場所產權證復印件為準。不能提交經營場所證明的,可以提交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申請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章程文本;
3.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使用車輛的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和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形的長、寬、高。擬投入使用的車輛為購買或現有的,行駛證和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驗合格證;
6.聘用或者擬任駕駛員的駕駛證、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A.申請從事縣際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客運經營申請表;
2.章程文本;
3.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已經聘用或者擬聘用的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的證明。
(二)申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客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對其他相關經營者可能產生的影響;
3.進站計劃。與客運站和起止點停靠站已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取得相應道路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線路時,除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擬聘用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的證明;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單位的工作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b .申請經營縣際道路客運班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在申請開業的同時申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的,除提供開業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運班線運營申請表》
2.對於進站方案,如果已與客運站和起止點車站簽訂了進站意向書,則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3、運輸服務質量承諾。
(二)、已取得道路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申請新增客運線路時,除提供上述四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與申請的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3.擬投入使用車輛的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和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形的長、寬、高。擬投入使用的客車為購置或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驗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書及其復印件;
4.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的證明;
5、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單位的工作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C.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申請表;
(二)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目和作業計劃;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者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使用車輛的承諾書,內容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水平、通訊工具、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軸數及車輛外形長、寬、高,罐式特種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的匹配情況,運輸有毒、易爆、易燃、放射性危險品的特種車輛安裝行車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情況。擬投入使用的專用車輛為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罐式專用車輛的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驗證書、罐體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格證書及復印件,駕駛證及復印件;
(七)具有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場地和安全防護、環保、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申請從事水路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相對穩定的客戶或貨源;
(三)、經營客運的,應當落實客運船舶沿途停靠站(站),並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擴展數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頒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所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汽車維修、道路貨物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包括物流服務、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車輛駕駛員培訓、客貨站、停車場、客運代理、貨運代理、汽車租賃、商用車配送、倉儲服務、商業停車場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這次修改是將原來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驗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上述四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和副本均標有防偽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印,交通部監制)。具體樣式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輪廓為40×28cm,采用157克銅版紙制作,國徽,邊框為DL。“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樣為古銅色,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字樣。文案輪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有國徽圖案。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包含以下內容:“X運輸許可證名稱、企業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範圍、有效期、發證機關和日期”,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復印件包含與原件相同的內容,以及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違規記錄、年檢記錄和備註。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號開始。00001,按自然數,且國標的行政區劃號以自然數開頭。
經濟類型分為“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合資、股份制、外資、港澳臺及其他經濟”;經營資質為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道路運輸企業資質等級,按“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其中“X”為壹至五個漢字,表示企業資質等級。
企業資質核準後,在年檢時根據《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的審批意見填寫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壹般為三年。填寫分行的名稱和地址。發證機關可根據審批權限分別加蓋省級或地市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汽車維修、道路貨物裝卸、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資質審批權限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新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應在最低壹級填寫。
汽車維修和道路運輸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在相關規定頒布後實施。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按客運、貨運、汽車維修、運輸服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方,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正本和副本可以用漢、民族兩種文字印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重慶市墊江縣交通局-道路客運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