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經濟壹體化進壹步加強,現代物流、電子商務、即時生產、零庫存等新的管理理念和產銷方式對傳統加工貿易產生了巨大沖擊。海關和企業積極合作推進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已初步形成壹套基本適合我國國情的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體系。
由於客觀歷史原因,我國尚未出臺加工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現行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體系主要由海關法、海關總署制定的壹系列管理辦法和規範性文件組成。從整個法律體系的構成來看,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立法工作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辦法》在總結20多年加工貿易海關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了現有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相關規定,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最基本的管理措施。《辦法》適應了加工貿易形勢的變化,明確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核心是加工貿易貨物,引入了以企業為單位的管理理念,具有很強的前瞻性。
新《辦法》在哪裏?
《辦法》對加工貿易業務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規範,涉及加工貿易備案、修改(含延期)、貨物進出口及加工、退料、外發加工、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核銷等基本業務環節。這是迄今為止關於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最系統、最完善的海關法規。
《辦法》在強調原則性的同時,較好地解決了可操作性問題。《辦法》總結了海關監管的實踐經驗,本著既有利於海關監管又有利於企業經營的精神,對加工貿易海關監管規定和措施進行了整合和規範。
《辦法》突破了傳統思維,明確海關監管的是加工貿易貨物,而不是加工貿易合同。加工貿易手冊,包括紙質登記手冊和計算機電子賬冊,只是海關監管的載體。允許貨物在加工貿易企業、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流動,還對深加工結轉和剩余結轉形式的進出口作出了規定。
2000年修訂的《海關法》第33條規定,加工貿易貨物包括保稅貨物和先收後返貨物。《辦法》明確提出了“加工貿易”和“加工貿易貨物”的概念,這在海關加工貿易監管體系中尚屬首次。《辦法》分別規定了保稅制度和退稅制度兩種進口稅收管理制度。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經海關許可,企業可以抵押、質押、留置海關監管貨物。考慮到加工貿易貨物不同於其他海關監管貨物,在抵押、質押、留置等情況下。,企業將失去自主處置貨物的能力,加工貿易合同無法履行,海關監管受到影響,國家稅收流失。因此,在《辦法》中,“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1995以來,根據國務院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國家稅收(關稅),但仍需進壹步完善。《海關法》原則規定了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因此,《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規定了申請擔保的相關情形,規定了取消擔保的條件。
核銷是海關對加工貿易監管的壹種手段。因此,《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核查的權力,並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加工貿易海關監管與企業管理密切相關。《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改革指導方案》明確提出:“將管理的重心從‘物與人’轉向‘人與物’,將關註的重點從貨物轉向企業和貨物,建立健全‘四管’機制,重點是企業自我管理”。《辦法》還從原則上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必須在海關註冊登記,並按規定設立和向海關報送有關賬冊、報表等文件,為加工貿易監管方式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
《辦法》總結了海關監管的實踐經驗,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列出了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渠道,規定企業在申報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時,應當填寫相應的加工貿易貨物專用報關單,並規定企業在申報審批時,必須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貨物專用報關單。
相關鏈接1
什麽樣的情況必須支付
全額存款
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涉嫌走私或違規,被海關立案查處。案件尚未審結的,或者因管理混亂需要海關整改的,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納稅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海關可以予以備案。
經營企業、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海關有理由認為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並書面通知相關企業:租賃廠房或者設備;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加工貿易手冊延期兩次以上;辦理異地加工貿易備案。
相關鏈接2
如何進行外發加工
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售給承包企業。承包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發送給其他企業加工。經營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的產成品、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副產品等貨物運至企業。經營企業和承包企業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報告裝運、加工、單耗、儲存等情況。根據海關要求對加工後的貨物進行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
(壹)經營企業或者承包企業涉嫌走私或者違規,被海關立案偵查,案件尚未審結的;
(二)運營企業主要工序外包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包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相關鏈接3
驗證中的註意事項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壹批制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報海關批準。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報海關核銷。
經營企業在申報審批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單耗,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依法對保稅進口料件征稅,並征收延期稅款利息;進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料件,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相關退運單證予以核銷。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關於放棄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放棄貨物。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相關單證予以核銷。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海關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予以核銷。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核銷結案後,海關將按照規定取消擔保。
加工貿易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理海關手續。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封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查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