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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提高道路運輸服務水平,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和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活動。

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道路運輸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遵循科學發展、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第四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客戶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第五條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依法、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第六條本市統籌道路運輸發展,逐步實現城鄉客運、區域客運和其他客運方式壹體化,貨運社會化、專業化、集約化,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逐步建立符合首都功能和性質的道路運輸體系。第七條本市應當完善道路運輸標準體系和安全服務管理規範,建立道路運輸信息系統和* * *共享平臺,提高道路運輸管理和公共* * *服務水平。第八條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市交通執法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相關工作。第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本市交通發展規劃,確定道路運輸發展目標、重點項目及其保障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交通發展規劃,定期發布道路運輸業發展指導意見。第十條本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引導會員經營行為,組織會員開展信用建設,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宣傳和實施。第二章道路運輸服務第壹節總則第十壹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分析、整理和更新道路運輸管理和服務信息,並通過道路運輸信息系統和* * *共享平臺向社會發布。第十二條城市道路運輸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符合法定條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發展規劃和綠色環保標準。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許可的範圍或者事項從事經營活動,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制定並實施服務標準和規範、收費管理、安全駕駛等規章制度;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四)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確保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

(五)營運時攜帶車輛營運證、駕駛員資格證及其他所需證件;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價格管理的規定,明碼標價,收取合理費用;

(七)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道路運輸專用發票,不得偽造、塗改、倒賣、轉借或轉讓;

(八)及時調查處理服務對象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

(九)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和信息。第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運送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時不得運送乘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和道路運輸管理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並采取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和服務水平。

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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