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什麽是民主?
民主這個詞來自希臘語“demos”,意思是人民。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對立法者和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
雖然世界上的民主國家之間存在微妙的差異,但民主政府有著不同於其他政府形式的具體原則和運作方式。
民主是所有公民直接或通過他們自由選舉的代表行使權力和公民責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護人類自由的壹系列原則和行為;它是自由的制度化表達。
民主的基礎是多數決定原則和對個人和少數人權利的尊重。所有民主國家都盡力保護個人和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同時尊重多數人的意願。
民主國家註意不要讓中央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權力分散到地區和地方,地方政府必須盡可能對民眾開放,回應民眾的訴求。
壹個民主政府知道,它的首要職能是保護基本人權,如言論和宗教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以及人民組織起來充分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機會。
民主國家定期舉行所有公民參與的自由和公平的選舉。民主國家的選舉不會是獨裁者或單壹政黨的門面裝飾,而是爭取人民支持的真正競爭。
民主使政府能夠遵守法治,確保所有公民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他們的權利受到司法系統的保護。
民主制度多種多樣,反映了每個國家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特點。決定民主制度的是基本原則,而不是具體形式。
在民主國家,公民不僅享有權利,而且有責任參與政治制度,他們的權利和自由通過這壹制度得到保護。
民主社會追求寬容、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民主國家意識到,達到* * *知識需要妥協,而達到* * *知識往往是不可能的。用聖雄甘地的話說:“不寬容本身就是壹種暴力,是發展真正民主精神的障礙。”
2.多數決定和少數權利
從表面上看,大多數決定似乎違背了保護個人和少數人權利的原則。但事實上,它們是支撐我們所說的民主的壹對基本支柱。
多數決定原則是組織政府和決定公共事務的壹種方式,而不是導致鎮壓的另壹種方式。正如任何自封的群體都無權壓迫他人壹樣,多數群體,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也不應剝奪少數群體或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少數群體,無論其種族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或僅僅因為他們在選舉或政治論壇中失敗,都享有基本人權的保護,這些權利不能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數群體剝奪,無論他們是否當選。
少數民族應該相信政府會保護他們的權利和特點。壹旦他們有了這種信任,這些群體將能夠參與和促進他們自己的民主機制的運作。
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須保護的基本人權包括:言論和表達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正當程序和平等法律保護,以及組織、公開發言、表達不同意見和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自由。
民主政府認識到,其主要任務之壹是保護少數民族保持其文化特征、社會習俗、個人良知和宗教活動的權利。
民主政府可能面臨的最大挑戰之壹是接受對大多數人來說陌生(如果不是怪異的話)的種族和文化群體。但是民主政府意識到多樣性可以成為巨大的財富。民主國家將這些特征、文化和價值觀的差異視為壹種挑戰,這種挑戰可以使它們變得更強大、更有成就感;不是威脅。
如何解決少數人觀點和價值觀造成的分歧,沒有單壹的答案。只有壹點是肯定的,即只有通過寬容、對話和願意妥協的民主進程,自由社會才能實現多數人決定和少數人權利的雙重原則。
3.文職政府和軍隊之間的關系。
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對任何國家來說都是極其嚴重的。在危機時刻,許多國家求助於軍事領導。
但民主國家的情況並非如此。
在民主國家,和平與戰爭或其他威脅國家安全的問題是社會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必須由人民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來決定。民主國家的軍隊為國家服務,而不是領導國家。軍事領導人充當當選領導人的顧問,並執行他們的決定。只有那些由人民選出的領導人有權利和責任決定國家的命運。
所以文官統率軍隊,文權高於軍權的思想是民主的基礎。
需要公務員指揮國軍,負責國防決策,不是因為他們壹定比職業軍人聰明,而是因為他們是人民的代表;作為人民的代表,他們有責任作出這些決定,並為此承擔責任。
民主國家的軍隊是為了保衛國家和人民自由而存在的。它不代表或支持任何政治觀點或任何族裔群體或社會群體。它忠於該國更廣泛的概念以及法治和民主原則本身。
文職指揮軍隊可以確保國家的價值體系、各種組織制度和政策來自人民的自由選擇,而不是軍方的意誌。軍隊的目的是保衛社會,而不是塑造社會。
任何民主政府在國家安全和國防決策時,都重視職業軍人的專業知識和建議。在這些事情上,文職官員依靠軍方的專家意見,依靠軍方執行政府的決定。但最終的決定只能由民選的文職領導人做出,然後由軍方在其職責範圍內執行。
當然,軍人可以像其他公民壹樣充分平等地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但只能作為選民和個人。軍人必須退役才能從政;軍隊必須永遠與政治分開。軍隊是國家的中立仆人和社會的保護者。
歸根結底,文職人員指揮軍隊可以確保基本的民主價值觀——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的權利、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正當法律程序——不因國防和國家安全事務而喪失。所有政治領導人都有責任對軍隊實行文官控制,並使軍隊履行服從文官政府合法命令的職責。
4.政黨
為了維護和捍衛個人權利和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人們必須共同努力創建自己的政府。政黨是做出這種努力的主要途徑。
政黨是聯系人民和政府的誌願組織。政黨推選候選人競選公職,開展競選活動使他們當選,並動員人們參加政府領導人的選舉。
多數黨(或贏得選舉的政黨)努力通過立法建立壹系列政策和計劃。反對黨可以自由地批評多數黨的政策觀點,並提出自己的計劃。
政黨為公民提供了壹種讓當選的政黨官員對其表現負責的方式。
民主黨派堅信民主原則,因此即使他們的領導人沒有執政,他們也承認並尊重民選政府的權威。
像任何民主制度壹樣,政黨成員的構成也反映了這些政黨發展的不同環境。有些政黨規模很小,以壹套政治信仰為中心。其他政黨是在相同的經濟利益或背景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其他政黨是不同公民的松散聯盟,可能只有在選舉期間才會聯合起來。
所有民主政黨,無論大小,都基於妥協和寬容的原則。他們知道,只有通過與其他政黨和組織的廣泛聯盟和合作,才能形成贏得全國人民支持的領導力量,並且目標壹致。
民主黨派意識到,政治觀點是動態變化的,知識往往可以來自和平、自由、開放的思想和價值觀的對抗。
忠誠的反對派是所有民主制度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它意味著政治辯論中的所有黨派,無論他們的分歧有多深,都主張基本的民主價值觀,如言論和信仰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護。落選的壹方進入了反對黨的角色——堅信這個政治制度會繼續保護他們的組織自由和言論自由。壹段時間後,反對黨有機會再次參選,宣傳自己的主張,爭取人民的選票。
在民主制度下,政黨之間的鬥爭不是為了生存而鬥爭;這是為人民服務的比賽。
5.公民責任
民主政府不同於專制政權,它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但是民主國家的公民也必須同意遵守管理公民的規則和義務。民主國家給予公民許多自由,包括表達異議或批評政府的自由。
作為壹個民主國家的公民,需要參與、理性和耐心。
民主國家的公民知道他們不僅有權利,也有責任。他們意識到民主需要時間和努力——人民政府需要人民的不斷關註和支持。
在壹些民主國家,公民參與意味著公民需要擔任陪審員,或服義務兵役或從事壹段時間的誌願國民服務。在所有民主國家,尊重法律是最重要的義務。繳納自己的稅收,接受民選政府的領導,尊重觀點不同的人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民主國家的公民知道,如果他們想受益於社會對他們權利的保護,他們就必須對社會負責。
在壹個自由的社會裏,有壹種說法是妳的政府就是妳。要使民主成功,公民必須積極主動而不是消極被動,因為他們知道政府的成敗取決於他們自己,並且責無旁貸。同樣,政府官員知道所有公民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民主政府不應該允許賄賂。
在民主制度下,對領導人不滿的人可以組織起來,和平地要求變革,或者在定期選舉中,他們可以投票讓那些領導人下臺。
依靠偶爾的全民公決來保持民主制度的健康運行是不夠的。它需要大量公民的持續關心、時間和承諾。反過來,公民依靠政府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和自由。
民主國家的公民加入政黨,幫助他們喜歡的候選人。他們接受了他們的政黨不可能永遠掌權的事實。
他們可以競選公職或在壹段時間內被任命擔任公職。
他們利用新聞自由來表達他們對地方和國家問題的看法。
他們加入工會、社團和商業協會。
他們加入興趣相同的私人誌願組織——無論是涉及宗教、民族文化、學術研究、體育、藝術、文學、住宅開發、國際學生交流,還是其他數百種不同的活動。
所有這些團體,無論與政府如何相關或無關,都在為其民主制度的繁榮和健康做出貢獻。
6.新聞自由
在壹個民主國家,新聞媒體的運作不應由政府控制。民主政府中沒有壹個部門監管報紙的內容或管理記者的活動;沒有要求記者接受國家審查;它也沒有強迫記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會。
自由媒體向公眾提供信息,讓領導人承擔責任,並成為討論地方和國家問題的論壇。
民主國家培育自由媒體。獨立的司法、法治的公民社會和言論自由都有利於維護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在民主國家,政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期望了解政府為人民做出的決策。新聞媒體作為監督政府的工具,推動利用這種“知情權”,幫助公民對政府負責,質疑政府的政策。民主政府允許記者參加政府會議並獲得官方文件,對他們報道或發表的內容沒有預先限制。
新聞媒體本身必須負責任地行事。通過行業協會、獨立的新聞理事會和負責公眾投訴的內部“調查人員”,新聞媒體對各種關於其過度行為的投訴做出回應,並在內部追究其責任。
民主要求公眾做出選擇和決定。為了使新聞媒體可信,記者必須根據可靠的來源和信息提供真實的報道。抄襲和歪曲報道對自由媒體有害。
新聞機構要建立自己不受政府控制的編輯部,把新聞的采集和傳播與評論區分開來。
記者不應受輿論影響,而應以追求真相為己任,盡力接近真相。民主國家使新聞媒體能夠收集和報道信息,而不用擔心政府或受到政府的偏見。
民主制度創造了兩種權利之間的永恒較量:政府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人民的知情權,後者取決於記者獲取信息的能力。政府有時需要對被認為過於敏感而不能向公眾公布的信息加以限制。然而,在民主制度下,記者有充分的權利追蹤這些信息。
7.聯邦主義
當具有不同語言、宗教信仰或文化規範的不同族群的自由人願意在公認的憲政制度下共同生活時,他們期望享有壹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平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機會。在聯邦政府系統中,地方、地區和國家政府權力下放,民選官員負責制定和實施針對地方和地區需求的政策。地方和區域政府與國家政府合作,也相互合作解決國家面臨的許多問題。
聯邦制是壹種自由選舉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管理相同的人口和相同的地區,分享權力和決策。聯邦制不僅使高層政府擁有決策權,也使直接受決策影響的地方社區擁有決策權,並保護這種權力。
聯邦制允許地方政府制定和實施法律,從而使政府對人民負責,並鼓勵公民參與和履行公民義務。
成文憲法鞏固了聯邦制,規定了各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劃分。
壹般認為地方政府應該為地方政府服務,而有些事務最好由國家政府來處理。這方面經常提到的例子有國防、國際條約、聯邦預算和郵政服務。
地方法令反映了當地社區的願望:警察和消防巡邏、學校管理、當地醫療保健和建築法規通常由地方當局制定和管理。
政府間關系是指當壹些法律上必要的問題需要通過合作來解決時,聯邦國家的各級政府(國家、地區和地方)會共同努力。國家政府通常有權調解地區間的爭端。
在壹個幅員遼闊、經濟多元化的國家,不同地區之間收入和社會福利的差距可以通過國家政府的稅收再分配政策來調節。
聯邦制是敏感和寬容的。公民可以自由競選各級政府職位——地方和地區政府為人們提供了在他們自己的社區中最有影響力的職位,也許還有最大的機會。
聯邦制為政黨服務選民提供了各種機會。即使壹個政黨在國家立法或行政機構中不占多數,它仍然可以參與地區和地方壹級的立法和行政。
8.法治
在人類歷史的很多時代,統治者和法律是同義詞——法律是統治者的意誌。擺脫這種暴政的第壹步是法治,法治包括統治者也受法律約束,應該依法執政的思想。民主制度走得更遠,建立了法治。雖然沒有壹個社會或政府制度是完美的,但法治保護基本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並提醒人們不能只在專制和無能之間選擇。
法治意味著任何人,無論是總統還是普通公民,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民主政府通過法律手段治理,同時也受法律約束。
法律應該表達人民的意願,而不是國王、獨裁者、軍事領導人、宗教領袖或自稱的執政黨的想法。
因此,民主制度中的公民願意遵守社會法律,因為他們遵守自己的規則。只有當人民制定他們必須遵守的法律時,正義才能得到最好的實施。
在壹個法治社會中,壹個強大而獨立的法院系統應該有權力、權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員,甚至最高領導人遵守法律。
因此,法官應該訓練有素、專業、獨立和公正。法官必須遵守民主原則,以便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發揮必要的作用。
民主國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來源:成文憲法、法律法規、宗教倫理、文化傳統和習俗。無論來自何方,法律都應該包含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條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適用於某壹個人或某壹個群體。
必須保護公民免遭任意逮捕、無理搜查住宅或沒收個人財產。
被指控犯罪的公民有權獲得及時和公開的審判,並有機會面對檢察官並向他們提問。如果被判有罪,他們不應受到酷刑或嚴厲懲罰。
不得強迫公民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這項原則保護公民免受脅迫、虐待或酷刑,並大大減少警察訴諸這些手段的傾向。
9.人權
所有人都享有他們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使人們能夠追求生命的尊嚴——所以這些權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賜,而是應該受到所有政府的保護。基於正義、寬容、尊嚴和尊重的自由----無論國籍、宗教、政治派別或社會地位如何----使人們能夠追求這些基本權利。獨裁剝奪人權,自由社會不斷爭取人權。
人權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它們存在於社會、政治、經濟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廣為接受的是:
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形成自己的觀點,有權單獨或在和平集會中表達自己的觀點。自由社會創造了壹個“思想的自由市場”,使人們能夠就各種問題交換意見。
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參與政府。政府應該制定保護人權的法律,司法系統應該使這些法律對所有人同樣有效。
免受任意逮捕、監禁和酷刑是壹項基本人權----即使對執政黨的反對者、少數民族甚至罪犯來說也是如此。專業警察隊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在壹個多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民族應該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語言,保持自己的傳統,而不用擔心受到多數人的批評。政府應該承認少數人的權利,同時尊重多數人的意願。
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工作、謀生和養家。
兒童應該受到特別保護。他們至少應該接受初等教育,並獲得適當的營養和醫療保健。
為了保障人權,任何自由社會的公民都需要保持警惕。公民的責任----通過參與各種活動----將確保政府始終對人民負責。自由國家聯盟決心為保護人權而努力,這壹決心已經以許多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的形式得到確認。
10.行政權
民主政府的領導人在其公民的同意下執政。這些領導人的巨大權力並非來自對成千上萬的軍隊或經濟財富的控制,而是來自對參加自由公正選舉的選民所設定的限制的尊重。
通過自由選舉,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賦予他們的領導人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政民主是壹種分權制度——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司法機關獨立運作。
民主政府的領導人既不是民選的獨裁政府,也不是“終身總統”。他們有固定的任期,接受自由選舉的結果,即使這意味著失去權力。
在憲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權通常受到三種制約:國民政府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制度;聯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分權的聯邦制;和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
國家政府的行政機關受到《憲法》和獨立司法系統賦予立法機關的權力的限制。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權壹般有兩種組織形式:議會制或總統制。
在議會制下,立法機構中的多數黨組成以總理為首的政府。
在議會制下,由於首相和內閣成員都是從議會中選舉出來的,立法和行政並沒有完全分開。在這種體制下,政治對立是制約或限制行政機構的主要手段。
在總統制下,總統的選舉獨立於議會選舉。
在總統制下,總統和立法機關有各自的權力基礎和政治陣營,從而起到制衡的作用。
民主只是對政府施加限制,而不是架空。因此,在民主制度下,就國家問題達成共識的過程可能是緩慢的;但壹旦達成共識,政府領導人就可以享有很大的權威和信心來采取行動。
憲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領導人總是在法律確定和制約的權力範圍內依法行事。
11.立法權
在民主制度下,當選代表的職能,無論是議會、立法議會還是國民議會的成員,都是為人民服務。他們在民主的健康運行中發揮著幾個關鍵作用。
在民主代議制中,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是審議、辯論和批準法律事項的主要場所。他們不是附和專制領導人決定的橡皮圖章。
監督調查權使立法者能夠公開質疑政府官員的行為和決定,並起到限制政府各部門權力的作用——特別是在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的總統制下。
立法代表有權批準國家預算,就緊急問題舉行聽證會,並確認行政當局對法院和各部人員的任命。在壹些民主國家,立法委員會是立法者公開審議國家問題的論壇。
立法代表可以支持執政政府,也可以成為真正的政治對手,提出不同於執政黨主張的政策和項目。
立法代表有責任以最有力的方式陳述他們的觀點。然而,他們必須遵守民主道德,如寬容、尊重和妥協,以便達成諒解,這樣,最終結果將有利於所有人的整體福祉,而不僅僅是其政治支持者的利益。每個立法者必須自己決定如何平衡全民的福祉和地方選民的需求。
立法代表經常舉行同情聽證會,聽取選民的抱怨和問題,並幫助他們從龐大的政府機構獲得幫助。立法代表通常有壹個訓練有素的團隊。
選舉國家立法代表通常有兩種方式。在簡單多數制選舉中,也稱為“得票最多者當選”。在議會選舉通常采用的比例代表制中,選民往往投票給政黨而不是個人,代表是根據各黨派的選票選出的。
比例代表制有利於很多組織嚴密、規模不大的政黨。簡單多數制有利於松散的兩黨制。然而,兩種制度下的立法代表都采取辯論、談判、結盟和妥協的做法,這是民主立法的標誌。
立法機構通常采用兩院制,新的立法通常必須得到上下兩院的批準。
12.司法獨立
獨立和專業的法官是使法院系統----即司法系統----公平、公正和得到憲法保障的基礎。這種獨立性並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作出決定,而是表明他們可以依法自由地作出決定——即使他們的決定違背政府或所涉及的權勢集團的意誌。
在民主制度下,法官不受當選官員和議員的政治壓力,從而確保了他們的公正性。司法判決應當公正,以事實、法律依據、司法論證和相關法律為依據,不受任何相關方的限制或不當影響。這些原則確保所有人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
法官有權審查公法,並宣布公法違反國家憲法。這是防止政府——即使是由大多數人選舉出來的政府——濫用權力的壹個重要機制。但是,這種權力要求法院必須是獨立的,有能力根據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作出決定。
法官無論是選舉產生的還是任命的,都必須享有受法律或任期保護的穩定職位,這樣他們在決策時就不必擔心受到當權者的壓力或攻擊。民間社會認識到專業法官的重要性,向他們提供適當的培訓和工資。
法院系統的權威性和合法性主要來源於人們對其公正性的信任,即它被視為政府的壹個“非政治化”的分支。
然而,國家法院像其他機構壹樣,不可避免地受到公眾的評論、監督和批評。每個人都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法官和對法官持批評態度的人。
為了保證法官公正執法,司法系統的職業道德要求法官回避(或回避)審理與其有利益沖突的案件。
在民主制度下,法官不能因為微不足道的投訴或政治批評而被解職。只有當他們犯下嚴重罪行或違規行為時,才能通過立法機構或特別法院進行的漫長而復雜的彈劾(指控)和審判程序將其免職。
獨立的司法系統使人們相信法院的判決是以國家法律和憲法為依據的,不受政治變化或暫時多數人壓力的影響。這種獨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系統成為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