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極端的,當屬"十族"的特例。說在特殊,是因為這壹駭人聽聞的暴行在壹部漫長的古代史中僅有壹例,是特殊時期,由於特殊的原因,發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這壹慘劇的主角是明初學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時,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壹時。不料禍起蕭墻,燕王以"清君側"這壹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並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是為明成祖。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擬登極之詔。不料方孝儒壹派愚忠,本著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既死,詔不可草!’\"成祖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說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顧"殺孝儒,天下讀書種子絕矣"的勸告,將其門生數人連同其九族並而誅之,是有"十族"之說,罹難者竟達八百余人之多,可謂族刑的登峰造極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統治者的兇殘本性(參見〈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八)。
族刑的歷史發展線索並不難尋覓。春秋時期,始有"三族"的記載。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當然,秦國在當時,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壹步。尤其是商鞅當政後,過於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壹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範疇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不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滅家"之災,正所謂作法自斃也。
至秦始皇時,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作為"千古壹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並毫不手軟地貫徹於實踐之中,為鞏固中央集權,大凡"以古非今"、"挾書"、"妄言"、"誹謗"皆施以族刑,這是與秦之暴政相適應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傾覆的進程,也為後世所廣泛抨擊和撻伐。此後,漢朝雖也曾偶見廢族刑之舉,但終未能持之以恒,君王們往往自食其言。漢以後至唐以前,族刑不廢,其株連範圍開始走向規範化,形成了某些慣例,如族刑對象限制在謀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範圍,出嫁之女只隨夫家連坐,並出現了不殺祖父母、孫及女性親屬的傾向。這就為《唐律》對族刑的限制性規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在《唐律》中,規定"謀反"、"大逆"兩罪,父、子年十六以上壹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親疏關系,或收、或流。而壹般死罪,只殺本人,親屬受免死之刑。這種不入於死刑的緣坐,已非嚴格意義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對族刑的範圍控制得較為狹窄。
然而到明、清時,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得以擴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貫徹了"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指導思想,即對屬於"典禮及風俗教化"性質的壹般犯罪減輕處罰的同時,加重了諸如"謀反"、"大逆"這類重罪的懲罰,有犯不僅本人淩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壹律處斬。顯然,與唐朝相比,這將使被殺的人數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親屬,但她們仍難逃"給付功臣之家為奴"的厄運。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體執行上更呈寬濫的趨勢。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獄,在處罰上多施用族刑,極盡慘無人道之致。
族刑連坐制的廢除,是清末法律變革運動的成果之壹,這與當時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庭終於在1905年正式宣布廢除連作。至此,族刑連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廢止了。不過,這種廢止是有極大保留的。這種保留,深刻反映了統治者對這壹古老制度的戀戀不舍之心,而壹旦有必要、有可能,統治者也會毫不猶豫地重新拾起這柄銹蝕的屠刀殺向人民。對我們這個素以保持對傳統的自信與自詡為滿足的國度而言,要真正徹底革除陳規陋習並非壹紙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對那些可以為暴君和暴政服務的陳規陋習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連坐這類極富濃厚傳統文化色彩的懲罰手段,很自然地為某些暴政的制造者所緬懷是不足為奇的。這也使我們對族刑連坐在現代社會的沈渣泛起現象有了壹種歷史文化意義上的認識。
值得註意的是,明令宣布這壹野蠻刑罰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紂,竟赫然為兩位後世所追仰效法的“聖王”——夏啟和商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