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標投標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國家融資項目。第四條工程招標投標實行依法招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機關依法監督的制度。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五條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招標投標的配套規定。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
發展計劃、經貿、財政、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貿、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招標投標第六條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下列招標項目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壹)招標範圍,包括全部或部分招標。
(2)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招標組織形式,包括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四)合同的初步方案。
前款批準的內容,招標人不得更改。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本條例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部門。第七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是,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邀請招標。第八條發布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同時,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在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應當與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內容相同。第九條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屬於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因技術復雜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受自然地理環境的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四)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較大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第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以隨機方式從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符合相應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中選擇三個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第十壹條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自行投標:
(壹)招標人是對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
(二)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招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3)投標人近三年在實施工程招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