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以及相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和部門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建設、農業、土地、地質礦產、畜牧、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珍稀物種資源的自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剖面、典型地質地貌、生物化石分布區等自然遺跡;
(三)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自然區域。第九條自然保護區根據其典型意義、重大科學影響和特殊研究價值,分為國家級、省級、市(地)、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第十條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1)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辦理。
(二)省級自然保護區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省自然保護區有關管理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同意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備案。
(三)市(地)級、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參照省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的有關程序辦理。
建立跨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審批。第十壹條自然保護區根據國家規定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必要時可以劃定外圍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經批準後,其範圍和界線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和自然保護區性質、類型、範圍、界限的調整或者變更,應當報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第十三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自然保護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建設和保護規劃,報原批準設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實施綜合管理;監督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破壞自然保護區的重大環境事件;主管政府授權的綜合或特殊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林業、建設、農業、土地、地質礦產、畜牧、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以保護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為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以風景名勝區保護為主要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遺跡型自然保護區的主管部門;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是草原生態型自然保護區的主管部門;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內陸水域生態和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