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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結算概述

國際貿易中經常發生支付結算來解決買賣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方式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貨物交易為基礎,進行貨物和貨幣結算的有形貿易結算。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類型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是主要形式。匯票是壹個人簽發給另壹個人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另壹方(接受該命令的人)在即期或定期或在未來某個時間向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匯票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個人,付款人為其他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取決於是否附有單據——光票、跟單票、光票/匯票),票據本身不包括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大多是光票。跟單匯票又稱信用證、提單,是壹種只能用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支付的外匯。商業匯票大多是跟單匯票,經常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根據付款時間——即期匯票,即期匯票(sight bill)是指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後立即付款的票據,也稱為即期匯票。定期匯票(遠期匯票)是在壹定時期或特定日期後支付的。在定期匯票中,記載某壹日期為到期日,如果在到期日付款,則為定期匯票,如果在出票日之後的某壹期間內付款,則為定期匯票;如果記載見票後壹定期限內付款,則為本票;如果把票面金額分成幾份,分別規定到期日,就是分期付款票據。根據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的定義,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企業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長期票據。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按流通區域分——國內匯票和國際匯票。本票是壹個人簽發給另壹個人的文件,保證在見票時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條件地支付持票人壹定的金額。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又稱壹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商業本票和遠期商業本票,壹般不具備再貼現的條件,尤其是中小企業或個人發行的遠期本票,由於信用擔保低,流通困難。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大多數本票都是銀行本票。支票是銀行開具的即期匯票。具體來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向銀行(付款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即付的票據。簽發支票時,出票人應當在付款銀行存入不等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果保證金不足,持票人將拒絕付款。這種支票叫做空頭支票。開空頭支票的出票人是有責任的。支票可分為:掛號支票:出票人在收款人壹欄註明“支付給某人”和“支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支票轉讓、流通時,必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收款人必須在背面簽名。無記名支票:又稱空白支票,在擡頭欄註明“擡頭為持票人”。這張支票可以不背書轉讓,取錢也不用在背面簽名。劃線支票:在支票正面畫兩條平行的水平線。這張支票的持有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托銀行收款並打入賬戶。保證支票:為了防止出票人開出空白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證付款”的戳記,以保證銀行屆時付款。轉賬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寫上“轉賬付款”,以限制付款行付款。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函以及各種結算方式的組合。a .信用證結算信用證(簡稱L/C)是銀行信用參與國際貨物銷售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使雙方在以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了銀行融資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它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以至於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壹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附條件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具壹定金額的書面單據,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憑指定單據付款;或銀行願意在規定的金額、日期和單據條件下代表申請人承銷受益人匯票的保證。屬於銀行信貸,采用反向匯兌法。b .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支付結算方式。a .匯款:也稱匯款,是付款方通過銀行將款項通過各種結算工具匯給收款方的壹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采用下遊法。匯款業務涉及四方:付款人(匯款人)、收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匯款銀行和托收行。其中,付款人(通常是進口商)與匯款行(受托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匯款行與匯款行(匯款行的代理行)之間是代理合同關系。在辦理匯款業務時,匯款人需要向匯款銀行填寫匯款申請書,匯款銀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款銀行出具繳款書;收到會計指令後,匯款銀行有義務將貨款匯給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但對於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如郵寄委托書丟失或延誤,導致收款人無法或遲收款項),匯款行和代收行不承擔責任,匯款行的工作過錯,匯款行不承擔責任。b .托收: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有或無裝運單據),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其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方收取貨款的壹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采用反向交換法。托收方式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在國外開具匯票並委托銀行支付貨款托收的人,又稱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托收行是接受出口商委托代為收款的出口銀行;代收行,即接受代收行委托,代表付款人代收貨款的進口行;付款人(付款人或受票人),匯票上的付款人是托收的付款人,通常是進口商。上述當事人中,委托人與代收行、代收行與代收行都是委托代理關系,但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付款人依據買賣合同付款。因此,發貨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譽,代收行和代收行都不承擔責任。委托人在辦理托收業務時,應向代收行提交托收委托書,委托書中有各種指令,代收行乃至代收行應根據委托的指令通知付款人付款托收。c .銀行保函(L/G)又稱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是指銀行應客戶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書面證明,以保證申請人將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銀行將負責償付。d .多種結算方式的組合: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壹筆交易的支付結算只能使用壹種結算方式(通常情況下),也可以根據需要組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如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慣例,可能有利於促成交易、安全及時收匯,或妥善處理外匯支付。常見的結算方式有: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匯款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相結合a .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是指對壹筆交易的支付,其中壹部分用信用證支付,余額用匯款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組合經常用於壹些初級產品的交易,這些初級產品的交貨數量允許有壹定程度的靈活性。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預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裝船前預付壹定比例的金額,余款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港口)後或復驗後按實際數量以匯款方式支付。要使用這種組合形式,首先要明確使用什麽樣的信用證和匯款方式,以及根據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b .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這是指對壹筆交易的付款,壹部分用信用證支付,余額用托收結算。這種組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商)開立兩張匯票,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以光票支付,余款附在匯票上托收,托收采用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這種做法對出口商收匯更安全,對進口商可以減少保證金,雙方容易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註明信用證類型、付款金額和托收方式類型,還必須註明“發票金額全部付清後方可交單”的條款。c .匯款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相結合匯款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相結合常用於結算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的貨款。).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長,往往需要買方以匯款的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將按照信用證或保函的規定分期或遲付。此外,還有匯款與托收相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相結合。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可以酌情決定選擇哪種組合形式。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重要的支付憑證,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使用。由於票據的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加上國內大部分居民很少接觸國外票據,缺乏泛辨別能力,票據的使用也存在諸多風險。票據風險a .在票據風險防範方面,要註意以下幾點:1。交易前壹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於未然。特別是對於那些信用信息不明的新客戶和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後、國家局勢不穩定的客戶。2.商戶提交的票據必須事先經過銀行審核,確保收匯安全。在交易達成之前,買賣雙方必須簽訂壹份可靠、平等、互利的買賣合同。4.在銀行還沒有收到票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打空。即使妳收到了世界上信用最好的銀行的支票,也不代表妳以後壹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和匯款憑證在我國行騙的案件屢有發生,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不可掉以輕心。b .匯票的風險與防範在使用匯票的過程中,除了以上幾點,還要註意簽發、承兌和使用匯票必須遵守的原則: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戶的法人;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依據,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3.票據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有責任無條件支付票款;4.除向銀行貼現外,匯票不得流通和轉讓。(註:這壹規定已被後來的銀行結算方式打破)。c .如何辨別真假本票1。真本票印刷在紙質較好且有壹定防偽措施的特種紙上,而假本票只能印刷在市面上紙質較差的普通紙張上,壹般比真本票使用的紙張更薄更軟。2.印制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獲取。所以只能用顏色相近的油墨印刷,使假本票的票面顏色與真本票不同。3.真本票的號碼和字體規範工整,有的假本票號碼和字體不規則,間隔不均勻。4.因為是非法印制,假本票上的簽名必然是假的,與銀行持有的預留簽名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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