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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過程中,會遇到哪些困難或阻礙?

中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會領域的治理仍然是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重大短板。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較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廉價獲利,從而優勝劣汰。

?實現民心大治,既要強化規則意識和誠信意識,又要把法治精神滲透到人心。

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融為壹體的中國。現實表明,社會領域的治理仍然是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中國法治建設的顯著短板。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國的堅實舉措,是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為了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我們首先必須清楚地認識當前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諸多矛盾,並從分析矛盾入手,明確法治社會的建設路徑。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存在七大主要矛盾。

首先是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維權理性的缺失之間的矛盾。他們壹方面渴望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另壹方面又不滿法律程序的種種限制;他們壹方面認為別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另壹方面又公然違法,鉆法律的空子;壹方面以法律為武器,另壹方面又容易以極端方式維權。這些矛盾導致維權與違法交織。

第二,對公共權威日益增長的要求與對公共權威的服從、合作和支持的減弱之間的矛盾。大部分人還是有找政府解決問題的習慣,新形勢下訴求更加多樣復雜。與此同時,由於對公共當局缺乏必要的信任,對它們的服從、合作和支持程度日益降低。這種下降反過來削弱了公共當局滿足人民需求的能力和資源。

三是對依法治國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則的抽象認同與人情、關系、私利、政績大於“國法”的行動之間的矛盾。在我國,實行法治早已是壹門學問,憲法法律的至高無上也獲得了最廣泛的概念認同。但在具體行動中,尤其是在關系到自身利益的事情上,人情、關系、個人利益、政績等不當考量迅速成為行為者決策的主要考量,最高法被束之高閣。

第四,公權力機關的退位和回歸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不成熟的矛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公共權力機關的退位和回歸以及合理重新定位的過程。但是,由於市場機制還不完善,社會組織還不規範,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發揮公共產品或服務合格提供者的作用,從而導致公共權力的困境。

五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整體法律素質不盡人意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盡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不斷提高,但仍有壹些法律特別是低級別的法律規範質量不高,類型化、科學性不足,使執法與司法陷入或難以實施,或相互沖突,或難以實施的困境。

第六,嚴懲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望與極低的違法成本和極高的守法成本之間的矛盾。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天然特征,嚴懲違法行為是維護法治權威、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但現實中,在某些方面,由於責任設定低,特別是查處率低,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較高,不僅誘發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占便宜,進而劣者勝優,劣者汰優,導致違法行為普遍存在。

第七,中國當前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獨特性與應對方式的單壹化和低效率之間的矛盾。社會事務日新月異,錯綜復雜,形勢和情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很大變化。社會改革進入關鍵時期,社會發展進入黃金期,社會矛盾進入漩渦期,治理難度加大,復雜性加深,利益沖突加劇;然而,社會管理模式仍然滯後,許多應對方式過於簡單和低效,無法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

處理和解決上述矛盾,需要系統治理。

第壹,價值建構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是將法治的理念和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南。目前,人民群眾有了壹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觀念尚未建立。實現人心大治理,既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又要通過多渠道、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讓法治精神滲透人心。

第二,基層調整,讓治理直達“末梢神經”。體制問題是決定性的。中國傳統的從中央到基層的垂直層級管理體制,嚴重依賴“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最後壹公裏”存在失靈的問題。建議將確立社團的法律地位作為重塑我國社會基層組織形態的主要途徑,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順暢的“感應”途徑。

第三,完善制度,使規範制度發揮作用。高度重視法律規範質量的提高,特別是法律規範的針對性、系統性和可執行性。積極完善社會領域法律體系,推動社會自治規則的建設和完善,合理配置執行資源,努力創造執行條件,確保國家法律和社會規則相互配合發揮作用。

第四,秩序建設,有效控制不當社會行為。同時,要加強對市場活動的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在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要加強對社會組織外部行為的規範和內部治理的引導。要切實解決專業中介組織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場規則的問題,全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誠信和公信,通過秩序的建設和維護不斷規範市場行為和社會行為。

(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負面清單:治國理政的新模式

王黎明

?對於市場主體來說,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政府來說,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只要不列入負面清單,政府就無權審批,這實際上對政府權力形成了有效的規範和制約。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非常透明公開,沒有法律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沒有復雜的審批,效率也很高。

所謂負面清單,也叫“負面清單”、“負面清單”。最初主要出現在國際貿易和投資法領域,後來被確定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管理的典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指將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部分事項列出,法律法規未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以外的領域,市場主體可以自由進入,不受法律幹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實行統壹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以外的領域。事實上,正是在這個決議中,負面清單管理被確立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從管理方式上看,為什麽說它是新時期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

首先,負面清單管理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能夠有效激活市場主體的潛在活力。現代社會,任何壹個國家的立法者的能力都是有限的,立法者立法時很多事情都是不可預知的。立法者不知道什麽是好的,所以他們不能強迫別人相應地去做。市場主體能否進入這些領域,必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其中大量是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有人稱之為“法律的沈默空間”。

在這樣的空白區域,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采取完全不同的觀點。在積極庫存管理的模式下,實際上是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對於這樣壹個法律沈默的空間,不允許市場主體直接進入。能不能進入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所以市場主體的行為空間實際上受到了極大的壓制和限制。但負面清單管理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的領域,市場主體才能進入,沒有列入清單的領域,市場主體都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相比,負面清單模式給予市場參與者更多的行為自由。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即假定市場參與者有行動的自由。在“法律的沈默空間”中,不允許政府機構設置額外的審批程序,這實際上給了市場主體很大的行動自由,這實際上是經濟活力的保障。

第二,為什麽是治國理政的新模式?正是因為它能有效限制和規範公權力,尤其是審批權。審批其實是政府部門權力最集中的體現,直接決定了針對誰,做什麽,其實是壹種資源的配置。在正面清單管理模式下,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政府還是在管。事實上,政府仍然通過條例等各種規範性文件來限制該領域的進入。我們的很多規定其實有幾個特點。第壹,是聲明這件事是我的。第二,它要求每個人都提交審批。第三,不報批我會被處罰。

那麽,負面清單管理壹旦實施,凡是在負面清單之外,法律沒有限制或者禁止的部門和領域,不得再次審批。這意味著,只要沒有列入負面清單,政府就沒有審批權,實際上已經對政府權力形成了有效的規範和制約。所以它體現了法律制度的壹個基本要義,就是規範公權。

第三,這種模式使得政府的行政行為更加公開透明。法治追求的壹個重要目標是實現公開、透明和可預測的效果。負面清單管理可以說在大範圍內達到了這樣的效果。

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負面清單本身的內容是開放的,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也是開放的。除負面清單明確列出的事項外,市場主體原則上可以自由進入。比如,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企業如果要投資,首先要咨詢律師,看看現在要進入的投資領域是否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只要不是法律法規禁止的,那麽通過這種方式,企業也可以對行為的結果產生壹種合理的預期,所以才能達到這樣壹種公開預期的效果。

第四,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確實可以讓經濟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給妳舉個例子。當我們去機場乘飛機時,我們必須通過安全檢查。我發現壹個問題。每次進入安檢,屏幕上都顯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並列出這些東西。實際上,這種做法是典型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明確列出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如果不采用這種方式,我們采用正面清單管理方式,即明確列出哪些物品可以攜帶。那麽機場可能需要列出所有可以攜帶的東西。如果采用這種方式,我相信壹個安檢員可能每天要檢查壹個人好幾個小時。這樣勢必效率很低,而且會給安全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非常透明公開,也更有效率。規則和空白區,沒有法律禁止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復雜的審批,效率會很高。

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對市場主體來說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政府來說,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是我們要強調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職權法定原則的結合,這兩個原則是我們所說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內容。

(作者是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院長)

法治下壹階段需要解決的三個問題

吳·

?改革進入深水區,就要開好大船。駕馭壹個復雜的工具,壹個復雜的局面,既要按規則辦事,又要解釋、相信、運用法律。

?我們講依法治國,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國,首先要根治中央和地方的關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同步的。沒有法治,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會騰飛,更談不上穩定高速發展。這是我們改革開放最基本最核心的經驗。今天,當改革開放進入壹個新的階段,我們的市場經濟已經發展到壹個相對成熟的新時期,我們必須更加重視法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治經過壹代人(中國傳統,30年是壹代人)的實踐,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下壹階段,我認為要通過加強法治來解決三個問題。

第壹,要用法律的方法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和事權。中國是壹個大國。即使有今天最好的噴氣式飛機,從海南島飛到烏魯木齊也要幾個小時。對於這樣壹個大國來說,維護統壹和中央權威,照顧好各地的不同特點,調動各地的積極性,是執政興國的壹個基礎。分稅制改革前,我們中央財政略顯單薄,而壹些地方財大氣粗。當時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和“地方融資平臺”還沒有“出主意”。實行分稅制改革後,中央和地方政府實際上重新劃分了財權,中央財政大大充實了。與此同時,城市住房的市場化改革也在此時開始。這些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但是,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只有好處,也不可能沒有壹些負面。我們現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問題。有的地方收入主要靠賣地,房地產成了主要支柱產業。但是,泡沫大了,出了問題,老百姓就受不了了。國務院多次申請穩定房價,先後出臺了“國十條”和“國五條”,但效果並不明顯。還有地方債的問題,同樣復雜。中國要發展市場經濟,首先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這其中應該包括經濟賬和法治。我們現在比過去更強調法治。治理國家,首先要彌合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這個大框架當然是憲法,是我們的根本政治制度決定的,但還有很多具體問題,體現在各個部門法中。新壹輪的法治建設和改革應該在這方面下大力氣。

第二,要用法律劃清政府和市場的界限。政府是市場行為的“裁判員”,企業是市場的“運動員”。他們的角色不同,所以不能混為壹談。還有,運動員也要分類,有的是長跑運動員,有的是短跑運動員,妳不能哪裏有便宜就去比賽。比如很多央企都進入了房地產市場,央企是國計民生的命脈,實力雄厚,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經濟基礎。但是很多央企放下主業,拼命往房地產市場鉆,到處拿地,把地價擡得很高。政府當然要對企業進行保值增值,但辦企業的目的不僅僅是盈利,還要承擔很多社會責任。特別是央企要多花精力發展中長期的、戰略性的、風險大的、不壹定那麽賺錢的大型項目,只要有利於國計民生的長遠發展就行。而不是房地產這種利潤高見效快的競爭性項目。當然,地方政府特別歡迎央企拿地,他們也樂意拿。什麽都可以開綠燈,但是這樣的話,市場可能會有點亂,很多事情會不公平。這是法治嗎?我不知道。今後,我們將重點加強政府與市場關系領域的法治建設。

第三,更加註重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政府的基本價值追求。我個人有壹個觀點,中國社會比西方對公平更敏感。人們對不公平的事情反應激烈。因此,在如此復雜的社會中,政府維持公平並不容易。我們講依法治國,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應該盡可能考慮弱勢群體,不應該被利益集團綁架。目前的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工程、城鎮低收入群體全民醫保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都是體現社會公平的政策。這些方面都需要加強。

改革開放30多年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摸著石頭過河是成功的。但是如果進入深水區,可能就摸不到石頭了。這個時候,妳既要駕大船,又要駕小舟,既要駕馭復雜的工具,又要駕馭復雜的局面,既要按規則辦事,又要解釋法律,還要相信法律,運用法律。只有這樣,船才能穩,才能乘風破浪。

(作者是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不斷完善立法體系和法律體系。

利林

?立法上要防止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不公平立法,防止不正常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

?應從“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轉變為頂層設計的立法模式。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雖已形成,但不當立法的存在使得壹些法律形同虛設、形同虛設、難以實施、難以適用、難以遵守,有的法律甚至形同虛設。因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形勢下,我們應該進壹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不斷完善我國的立法體系和法律制度。具體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壹,轉變立法理念和模式。立法要充分代表民意,反映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感情,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問題和分配社會利益,在立法中防止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不公平立法,防止不正常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法律化,警惕立法權滋生的腐敗,從制度和規範的源頭上維護人民利益。壹是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觀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轉變;從片面追求立法數量到忽視立法質量和效力,轉變為立法質量和效力第壹的立法觀;從重視立法效率、忽視立法民主的立法觀,轉變為民主優先、兼顧效率的立法觀;從只制定法律而不管法律實施的立法觀,轉變為兼顧立法和法律實施,以法律實施為導向的立法觀。二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要由“成熟壹個制定壹個”,轉變為加強領導、科學規劃、頂層設計、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從立法項目的選擇到立法,都需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

第二,加強NPC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職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改變被動立法局面,使立法與全面深化改革相協調,通過法律的制定、改革、廢止和解釋,主動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壹是推動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年輕化、專職化、專業化,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發揮作用,更好地履行職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會期制度,適當延長年度會期,為民主立法提供充足時間。三是實行立法審核制度,讓公民、媒體和社會組織更直觀地了解、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彌補NPC常委會人數少、時間短、缺乏專業知識等不足。五是進壹步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和立法機關起草或組織起草、委托專家學者起草法律法規的比例,增強立法大局意識,從源頭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推進民主立法。拓展不同利益群體公開主張和表達利益的渠道,讓民眾充分表達立法意願和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博弈實現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廣泛征求公眾對立法草案意見的制度。凡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立法事項,原則上都要向全社會公布,並建立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對影響較大、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項,要充分聽取意見,確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益相關者充分參與立法,有效開展立法博弈,確保人民群眾的立法訴求得到充分表達和宣泄。實行律師和法律專家為法律草案相關方提供專業立法建議、參與立法聽證的制度。推進立法公開,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審核制度。審計代表有話語權,保證人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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