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這是由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法律制度的固有特點決定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壹部單行立法,在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形成了法律體系。而在與土地相關的其他生產生活領域,卻鮮有綜合性、交叉性的規定,導致土地管理法在談到“保護”時,只規定了耕地的保護,而未能重視對土地上現存的文化遺產的保護。上位法在民間文化保護方面的缺位,必然會對下位法的立法起到示範作用。
另壹方面,我國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嚴重滯後且不平衡。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我國文化遺產的立法現狀是:壹是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沒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局限在“通知”和“意見”的政策層面。第二,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僅限於文物。例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涵蓋了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街區,並增加了處理基本建設、城市改造和文物保護關系的相關規定。然而,壹些不符合文物標準但包含珍貴民間文化信息的房屋、場所等建築物、構築物,仍處於法律保護的真空地帶。
第三,文化遺產保護視角下的“城中村”改造策略。無論是古建築還是村裏的原住民,都承載著這座城市的記憶。所以這樣的人文生態應該在城中村改造的同時得到保護。本文認為,城中村民俗文化保護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構建:
(壹)完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
1,創意立法。首先,要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的立法體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本法必須在“法”的層面制定,然後在法律法規層面建立配套的法律體系。就立法而言,可以與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並列,也可以是兩者的結合。與中國同屬大陸法系的日本和韓國采取的是壹體化立法,兩國都制定了《文化財產保護法》,即文化遺產。日本文化財產保護的範圍包括有形文化財產、無形文化財產、民間文化財產、埋藏文化財產、歷史遺跡的自然紀念物、重要文化景觀和保存傳統建築的區域。都把民俗文化納入了保護範圍。其次,如果采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相分離的立法模式,則應擴大我國現有《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即從文物擴大到歷史民居、民俗活動等“有形文化財富”,從而將壹些散落在城中村中具有文化價值的傳統民居、古祠堂納入法律保護範圍。
2.綜合立法是指在與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城鄉規劃等相當於城中村改造的相關立法中,要註意與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的橫向銜接和綜合協調。值得註意的是,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城鄉規劃法》強調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強調“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為其他相關立法提供了借鑒。(二)城中村改造模式的修正
城市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內在規律的結果,不可阻擋,不可阻擋。因此,對於城中村的改造,只有用科學發展觀來正確引導,去其弊,揚其利,才能保證城市的健康發展。[4]為了保護和延續城中村的民俗文化,我們認為未來的城中村改造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代相結合,在保護的前提下,文化傳承依賴於背景環境。有了背景環境,文化遺產才能真正成為城市文明的載體。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首先要區分哪些建築沒有文化傳承價值,對民俗文化保護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哪些建築具有民俗文化保護價值。有文化遺產價值的房子,不管是老房子還是危房,都應該保護。“是否保存下來,不能分‘危險’和‘不危險’,更不能分‘新’和‘舊’,只能根據建築的保護價值來選擇。”只有在‘微循環保護更新’的前提下,通過主動修復,才能達到‘解危’的目的。
當然,在城中村改造中,不能無原則地保護壹切。只有列入法律保護的文物和經過收藏鑒定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東西才應受到保護。
2,保護與開發相結合,讓本地人和外地人共享* * *打造文化名城* *中國很多大城市都是歷史文化名城,也是城中村改造的“主力軍”。因此,如果在城中村改造中不註意保護文化遺產,文化名城的地位將名不副實,因為“原有的文化空間不復存在後,城市失去的將不止是獨特的城市面貌。”壹個割斷了歷史文脈的城市,壹個破壞了人文環境的城市,壹個失去了文化靈魂的城市,將無根可尋,無源可溯,也就沒有機會做文化城市。"[7].但是,保護不能再是靜態的封閉外殼保護,而是動態的利用保護。可以建設民俗文化博物館、民俗文化公園、村落遺址公園等多種形式,使城中村改造中的民俗文化保護與整個城市的文化建設相結合。
因為城市的擴張也是外來人口大量湧入的過程,政府要積極引導村裏的村民改變排外情緒,關註外來人口的生活質量,豐富他們的業余生活,讓他們對村子有歸屬感和認同感。城中村現有的文化資源,如文化活動場所、民間藝術、傳統技藝等。,應該對外來人口開放。本地人和外地人在分享這些文化資源的過程中,會通過文化熏陶和感染,潛移默化地相互影響,取長補短,實現文化的傳承和融合,為文化名城註入和諧的因子。
3.保護與利用相結合,充分利用村落文化資源,發展村落旅遊。在未來的村莊重建中,應正確處理改造、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很多城中村地理位置優越,生活設施完善,文物古跡遍布全村。因此,在村莊改造中保護這些建築的同時,要規劃好村內的旅遊景點,提高村莊的文化水平,發展旅遊業,這樣既保護和傳承了文化遺產,又解決了村民的問題。
結論:城中村已經構成了城市文化的環境要素,並實際存在。城市必須在現代化和傳統文化之間找到自己的平衡點。要保持其獨特的城市名片,保護民俗文化是城中村改造的關鍵。最後引用《Xi關於保護歷史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地段周圍環境的宣言》中的壹段話作為結論:“環境”被認為是反映文化遺產真實性的壹部分,需要充分認識到保護和延續歷史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地段在其環境中的意義,因為生活方式、農業、開發、旅遊或大規模的自然和人為災害導致的城鎮、景觀和遺產路線的突然變化或逐漸變化,從而減少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