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匯買賣怎麽算?
1,“點”:在外匯保證金交易中,最小的單位稱為“點”。
比如歐元對美元貨幣對從1.1120波動到1.11,也就是1點,美元對日元貨幣對從129.6438+065438+波動。
比如50個點的波動,比如歐元/美元1.1120到1.170或者1.1120到1.1070。
2.“點值”:在1標準手的情況下,1點的波動(不考慮交易平臺的杠桿倍數)就是10美元的波動,所以50點就是1標準手情況下500美元的波動。
3.“外匯盈虧的計算”:因為外匯是雙向交易機制,在外匯交易中我們可以買漲買跌,所以只有在有把握、市場方向正確的情況下才能賺錢,否則就會虧損;
比如我們選擇做多歐元兌美元,歐元兌美元區間1.120到1.1170,我們獲利50個點,1的標準手就是500美元,反之亦然。
二、外匯交易如何賺錢?
外匯是指兩國貨幣之間的兌換。因為兩國貨幣的匯率時有變化,外匯是有操作性的。外匯賺錢主要來源於匯率差。舉兩個外匯操作的例子:
1,銀行外匯:?比如,目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為6.8347。如果把人民幣68347兌換成美元10000,明天匯率就是6.8447。如果把美元換成人民幣,可以換成人民幣68447,妳就賺到人民幣100。
2.電子外匯交易:?其實電子外匯交易和銀行差不多,也是賺匯率差的。主要區別在於,首先,電子外匯交易有壹個做空的方向,也就是說不管匯率是漲是跌,只要方向對了,就可以盈利;另外,電子外匯交易是杠桿交易,會相應放大盈虧,杠桿壹般在100~500倍之間。
3.善用外匯杠桿:
杠桿在人類歷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新計時器的人類使用杠桿來撬石頭,埃及人也使用杠桿來建造宏偉的金字塔。古希臘數學家阿基米德甚至大膽地說:“給我壹個支點,妳可以撬起整個地球!”
杠桿在外匯交易中也發揮著強大的作用。只要幾百塊錢,就可以通過“杠桿”調動幾萬塊錢。杠桿也有不同的“倍數”。比如美國的杠桿率最高是50比1,英國的杠桿率多為200比1和100比1。妳選擇什麽樣的杠桿取決於妳的交易偏好。
例如,如果妳想以1標準手買入歐元/美元(歐元/美元= 1.000),妳不需要以此匯率賣出100,000美元。可以用“杠桿”。以100比1的杠桿為例。賣1,000美元可以買1,000歐元。如果用200比1的杠桿,只需要賣500美元。此時,您已經建立了65,438+000,000歐元的頭寸。歐元/美元每波動壹個點,妳的賬戶就會有10美元的盈虧。
這是杠桿。杠桿越高,妳需要投資的“占用保證金”就越少。在交易平臺中,券商會明確標明所需保證金的數額。
需要註意的是,杠桿是壹把雙刃劍,杠桿外匯交易既可以擴大妳的利潤,也可以擴大妳的虧損。通過杠桿,妳可以買到更多的錢,當錢升值的時候,妳就賺了很多。但如果這些貨幣貶值,買的越多,損失越大。
外匯交易協議範本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1:關於要約邀請
是出租車在街上接客的邀請嗎?
2.案例分析二:要約的修改
法國公司A向中國公司B下了壹份訂單:“供應50臺65,438+000馬力的拖拉機,每臺價格為4,000美元。合同簽訂後三個月裝運,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請用電報回復。”電報乙回答:“接受妳的條件,簽約後發貨。”問:雙方合同成立嗎,為什麽?
3.案例分析三:關於要約的取消。
a是古董商。a要求B在三個月內完成十幅畫的修復,價格不超過特定金額。B告訴A,為了決定是否接受報價,B認為有必要先開始修復壹幅畫,然後在五天內給出明確答復。A同意了,基於對A提議的信任,B立即開始工作。問題:A可以在這五天內取消報價嗎?
4.案例分析四:撤回要約
10年10月22日,美國紐約壹家公司打電話向中國上海壹家公司訂貨(報盤),出售壹批木材。列出了交易條件,但沒有規定有效期。乙公司當天接到電話,決定於22日上午11向上海電報局發出電報,電報於22日下午1送達甲公司。在此期間,A公司於22日上午9: 15向紐約電報局發了壹份電報,電文如下:“由於木材價格上漲,我的10報價於10月20日取消。”A公司的電報於22日0: 20到達B公司,時間為11: 20。問:A公司是否成功撤銷要約,A與B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諾
要約人A在要約中明確表示,3月31日是接受其要約的截止日期。受要約人B的承諾於4月3日到達A。要約人A仍對合同感興趣,願意“接受”B的逾期承諾,並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於4月4日送達B。問題:合同是否成立,何時成立?
7.案例分析:關於損害賠償。
7月2日,甲要求旅行社公司乙於8月1日在倫敦預訂20間客房,每間55英鎊。7月15,A得知B沒有預訂房間。a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別人預訂,結果只能訂到700英鎊的房間。如果A在7月15采取行動,可以訂到600英鎊的房間。問:A能從B公司得到多少補償?
8.案例分析:關於不可抗力
甲國制造商甲公司與乙國公益企業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出售壹座核電站,根據合同規定,甲公司承諾在此期間以固定價格供應該核電站10年所需的鈾,乙公司以美元和紐約支付。問:如果五年後,B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禁止B公司以B國貨幣以外的任何貨幣支付,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支付的責任,A公司是否有權終止供應鈾的合同?
國際貨物銷售法案例
1,離岸價風險轉移
甲(賣方)和乙(買方)兩家公司簽訂了購買成套設備的合同,倫敦離岸價(倫敦船上交貨),買方乙與丙簽訂了貨運合同(船上交貨)。賣方根據買方的指示將設備運輸到倫敦港口。當C用船上的吊桿將A船的全套設備運到C船上時,吊桿斷裂,造成貨物損壞。此時,貨物尚未越過船舷,風險尚未轉移給買方。賣方必須承擔損失,賣方A應向負責裝卸的船C提出索賠。
所以以船舷為界原則,如果貨物在裝船過程中脫鉤入海,由於貨物沒有越過船舷,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只要貨物越過船舷,如果貨物落在C的甲板上,風險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中的風險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離岸價向國外銷售300噸壹級大米。貨物裝運時,經公證機構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貨物裝船後,賣方及時發出了裝船通知。但由於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只能以三等米的價格出售,因此買方要求買方賠償大米質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
問題:賣家對損失負責嗎,為什麽?
點評: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FOB、CIF或CFR條件下,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生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因此屬於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因此差價損失應由買方承擔。
3.CFR貿易術語下賣方的裝運通知義務
案例:壹家德國公司與壹家中國公司簽訂CFR合同,向中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將於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貨物後,貨船於當天起航前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給我們公司發了壹份傳真,通知我們貨物已經裝運。我們公司當天就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然而,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我公司發現貨物在5月8日的海運中已經損壞。
問:上述期間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註釋:在CFR術語中,賣方有責任給予買方足夠的通知,說明貨物已在裝運後裝船。這壹義務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及時投保海運貨物。如果賣方未能及時通知買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本案就是這種情況。德方已經在4月份裝運了貨物,本應在4月份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但實際情況是直到5月10才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對裝運至5月9日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導致買方延遲投保,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和FOB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責任。
4.CIF合同下貨物運輸的風險承擔案例
案例:壹家中國公司與壹家韓國公司簽訂了進口電子零件的CIF合同。合同訂立後,韓國公司按時交付了貨物。我司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外包裝破損,貨物破損嚴重。韓國公司出具了壹份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是在運輸途中丟失的。雙方都沒有投保這批貨物的運輸險。
問:上述風險和損失由誰來承擔?
評論: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損造成的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屬於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而賣方韓國公司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負責投保貨物在海上的風險,但實際上賣方違反了規定,未能投保,導致買方無法取得保險單據,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上述損失。因此,貨物外包裝破損的風險不是由買方承擔,而應由賣方韓國國內公司承擔。
5、賣方的權利保證責任
案例:1990,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壹法國商人出售壹批機床。法國將機床轉售給美國和壹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後,美國進出口商因侵犯美國有效專利權被起訴,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權人損失。隨後,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求助,法國商人向我們索賠。
問:我們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麽?
點評:根據公約規定,機械進出口公司作為賣方,應當向賣方——法國商人承擔其銷售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但這種保證應當限於買方通知賣方銷售的國家,否則,賣方只保證買方所在國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6.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判例:壹家加拿大公司與壹家泰國公司簽訂了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根據合同,泰國公司應該在儀器制造過程中預先付款。合同訂立後,泰國公司得知加拿大公司提供的儀器質量不穩定,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獲悉貴公司供貨質量不穩定,我們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接到通知後,立即向泰國公司提供了書面保證:如不能履行義務,銀行將償還泰國公司貨款。然而,泰國公司在接到這壹通知後,仍堅持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問題:泰國公司的做法合適嗎?
評論:宣布暫停履行義務的壹方必須立即通知另壹方。對方為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擔保的,必須繼續履行義務。因為當合同終止時,合同的履行被暫時停止,而不是合同被授予。因此,只要對方提供了足夠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布中止履行合同的壹方就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繼續履行合同,不能臨時終止履行合同。
7.部分交貨合同的終止
案例:壹家意大利公司與壹家中國公司簽訂了壹份出口加工生產大理石成套機械設備的合同,合同規定分四批交貨。前兩批貨都有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現貨物質量仍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推定第四批貨物質量也難以保證,於是向賣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問題:中國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評論:我公司采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任何壹批貨物出現質量問題,都會導致這套設備不可用,也就是說,每壹批貨物都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布解除整個合同。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設備的備件,第四批貨物是設備的關鍵設備且第四批貨物質量沒有問題,否則我公司無權終止合同。
8.貨物風險轉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與國內某公司簽訂1997 10.2服裝進口合同。165438+貨物已於10月2日裝運,165438+10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壟斷貨物,而貨物仍在運輸途中。
問:貨物的風險什麽時候從香港公司轉移到瑞士公司?
備註:對於在途銷售的貨物,風險將從合同訂立之時起轉移給買方。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的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將由買方承擔。然而,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該知道貨物已經丟失或損壞,而他沒有將這壹事實通知買方,賣方應對這種丟失或損壞負責。本案中,貨物發運後,香港公司於6月4日165438+與瑞士公司簽訂了轉賣貨物的合同,故貨物風險自該日起轉移至瑞士公司。
9.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案例:1985年2月8日,某口岸某電器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根據合同,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200臺尼桑佳能復印機,價格為每臺65,438美元+0,499美元,CIF九州港。交貨期為438+05年4月6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4月13日,B公司收到壹份電報裝船通知,通知稱所有貨物將於4月12日到珠海九洲港,並註明合同號和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發貨通知,碼頭向公司出示提單。提單上的裝船日期是4月13,到貨日期是4月16。B公司認為香港A公司未能按合同交貨期規定於4月15日交貨,電報稱4月12日裝運不實,故未立即提貨。5月2日,B公司收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的中標通知書,B公司以香港公司延遲交貨為由拒絕付款,並於當日電告香港公司,宣布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終止合同並提出異議,導致糾紛。
問:什麽是根本違約,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濟方式?
點評: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遲壹天交貨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希望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濟方式。根據《公約》第25條,如果壹方違約,另壹方遭受損失,以致他實際上被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東西,這就是根本違約。本案中,乙公司延遲壹天,當然屬於違約行為,對乙公司造成了損害,但並未達到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約期待的權利的嚴重程度。對於季節性敏感商品,延遲壹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而對於復印機等報告設備,延遲壹天造成的損失壹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期的經濟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的違約行為並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因此,買方采取的補救措施不是解除合同,而是賠償損失。
10,買方解除合同。
1993 65438+10月,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先後簽訂合同,B公司按CIF交貨條件按時向中國A公司交付合同項下CRT生產用電子槍8萬支。貨到後,A公司在實驗使用過程中發現電子槍存在質量問題。經過談判,雙方同意由中國商品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經檢測站證明,電子槍的質量確實存在較大的質量缺陷。甲公司立即與乙公司協商,達成索賠協議。根據協議:(1)A公司暫不將收到的貨物中的部分廢舊電子槍返還給B公司;(2)B公司應在三個月內向A公司發運75000支符合質量要求的電子槍;(3)換貨到貨後,買方進行抽樣檢驗,不良品率超過20%的,整批退貨。因此,B公司交付的貨物仍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協商,甲公司建議乙公司將其應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更換為“太陽天”或“星星”品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並將其作為索賠協議的壹部分。後來由於有了新的供應商,B公司仍然沒有履行義務。1994年5月,甲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仲裁,請求:(1)乙公司退還75000支電子槍價款及利息;(2)已使用的5000支電子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3)檢驗相關費用由B公司承擔;(4)貨物的倉儲費、差價等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
問題:B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A公司有什麽權利?
點評:我們說買方有保證貨物質量的義務,但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電子槍質量存在重大質量缺陷,致使對方遭受損害,屬於根本違約。盡管B公司采取了補救措施,但這些補救措施仍然給A公司造成了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誤..因此,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賣方應承擔進行補救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