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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中的法人分類

壹、我國法人分類的現狀

總體來看,我國的法人按照經營活動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壹種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法人。壹類非企業法人是指從事非經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這種分類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分類類型。2006年,國家公布的組織分類類型增加了第五類:其他組織。包括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

二、中國法人分類的缺陷

學術界對這種四分法的理論基礎尚未達成共識,但其劃分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其主要表現是:

(A)公共和私人沒有明確的分類。

(二)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突出不同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特殊性已無法適應當前的經濟生活。

(3)事業單位法人類型過於寬泛,這些法人沒有根據自身特點抽象出同壹類別的因素和基礎。

(D)未經財團法人確認,我國現有的法人類型無法容納,如基金會、寺廟、捐贈財產組成的各種組織等。

第三,法人分類的重構

(壹)法人分類的比較研究應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是分類的標準,也就是根據什麽來分類,這是壹個參照系的問題。采用的分類標準反映了分類主體的價值取向和控制方向。其次,基於這個假設標準的分類項目,兩者有什麽區別。最後是這種分類的意義。也就是說為什麽要進行這種分類?這種分類是否不合理?

1,公法人和私法人

這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壹個重要分類,其他類型的法人分類都是以此分類為基礎的。學者們對這壹分類的標準意見不壹,主要包括:(1)以法人發起人為標準。(2)以設立法人的目的為標準。(3)以法人與國家的法律關系為標準。(4)以法人是否行使或分享國家權力為標準。(5)以壹般社會觀念為標準。(6)以法人設立規則為標準。除了(5)之外,其他劃分實質上是壹樣的,只是角度或目的不同。

2、企業法人和財團法人

自《德國民法典》正式區分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以來,這種法人分類方法迅速被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借鑒和吸收,進而成為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法人分類。法人團體是人的集合,它的存在是建立在參與社區的人(成員、會員或股東)的基礎上的。企業協會多以盈利為目的,但也可以從事公益事業。企業法人主要包括公司、

銀行、合作社、工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財團法人是財產的集合,它的存在是基於為了某種目的而集合的財產。財團法人沒有組織成員,只有來自捐贈的財產。法人和財團的劃分是對私人的重新劃分,劃分的標準是法人的基礎。

3.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

根據法人設立活動的目的,私人可以分為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法人,如公司,其目的是獲得經濟利益並將其分配給其成員。公益法人是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比如學校和醫院。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壹般指非經濟利益,但這並不意味著公益法人不從事任何營利性的經濟活動。相反,營利性活動有時也是某些公益性法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營利性法人不同,這種盈利並不是法人的最終目標,所獲得的利潤並不分配給其成員,而是完成其目標的壹種手段或必要方式。除了這兩種法人之外,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著既不是為了公益,也不是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而設立和存在的公司法人。比如社交俱樂部。

(2)以公私人二元論為基礎,以公司和財團二分法為主體的法人分類體系。

社團和財團作為民法的基本概念,是德國法學家抽象思維的產物,但它們是社會經濟實踐的產物,是社會發展規律的結果。因此,大陸法系國家對法人分類的具體規定雖有所差異,但都不能擺脫協會、財團的基本分類標準。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首先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在嚴格限制公法人進入私法領域範圍的基礎上,應將私法人分為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同時,公司法人應輔以營利性、公益性和中間法人的立法模式。

(3)與《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分類相比,這種分類在民法體系中的概念具有以下優點和意義。

1,有助於明確公私人的劃分。

2.民營法人根據設立的基本要素不同分為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公司法人又分為營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和中間性法人。

3.法人團體的確認可以滿足不同利益群體對公司類型特定個性化的需求,有利於形成開放的公司制度。

4.確認財團法人是尊重個人權利和人文意識的體現。

5.上述法人分類和制度的確立,有利於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在我國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4.大陸法系國家法人分類的弊端與挑戰

(A)關於公司協會和財團的劃分。

這種劃分也受到當代民法理論的挑戰,因為有“壹人公司”,這是幾個國家的公司法都承認的,壹般認為公司聯合體由兩人以上組成。關於壹人公司的公司性質,學術界有潛在公司說、股份公司說和營利性財團說。

(二)關於公益性法人和營利性法人的劃分。

這種劃分存在中間法人造成的概念模糊。從公益法人的行政實踐來看,公益的概念正在向非營利的概念靠攏。因此,學者們認為,民法中的公益概念應當修改,不應局限於全社會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還應包括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要利益是對壹般公眾開放的,即受益人不固定。但是,又出現了壹個問題:應該用什麽樣的約束來協調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與整個社會的利益或者不損害整個社會的利益?

(3)中國出現的其他社會組織。

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有法人型和非法人型,非法人型包括個人和合夥,這是其他國家從未有過的組織形式,因此對其分類必然會遇到理論和現實不能完全協調的矛盾。

(四)對於上述法人基本分類,是否能容納所有特殊類型的法人。

除了壹人公司,還有合作法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也是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雖然現代合作社已經越來越體現出員工管理和營利的傾向,但在合作社的本質特征沒有發生根本改變之前,最好還是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對其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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