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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綠化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加大投入,鼓勵社會投資,加強科學研究,建立目標責任制,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提供保障。第四條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組織、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駐地單位完成社區、單位內的綠化任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五條城市綠化堅持政府領導、群眾參與、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講求實效、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綠化以植樹為主,樹木與花草相結合,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逐步構建總量適宜、布局合理、植物多樣的城市綠地系統。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和保護樹木、花草及城市綠化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壞樹木、花草及其他綠化設施的行為。

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紀念性森林和樹木,建設和維護城市公共綠地和其他城市綠地。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區城市綠化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綠化標準,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綠化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並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經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九條城市新建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規劃進行安排,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低於35%;

(二)城市道路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的比例不低於25%,二級道路綠化帶面積不低於20%,景觀道路不低於40%。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庫和商業中心的綠地不得低於總面積的25%;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汙染物的單位綠地不低於其總面積的40%,並設置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院、敬老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不低於其總面積的35%;

舊城改造區新建項目的配套綠地面積可按前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第十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配套綠化用地標準審批建設項目。不符合綠化規劃標準和綠化面積要求的,不得批準。第十壹條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實行資質審查制度、招投標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城市綠化工程質量。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並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包括配套綠化工程總投資,其比例不應低於建設項目總投資的2%。

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專款專用。建設項目批準開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七日內將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存入建設銀行,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綠化配套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綠化配套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度延期,但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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