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客貨運輸站場。第五條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工作。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城市公共汽車、城市旅遊客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城市公交場站由市政府明確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土地、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道路客貨運輸場站布局規劃,組織開展環境和交通影響綜合評價,規範和引導場站建設向安全、高效、生態、環保方向發展。第七條客貨運輸站場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布局規劃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車站的性質、用途、功能和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條從事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通過驗收的運輸站場;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第九條申請經營客貨運輸站場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下列證明材料:
(壹)開業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客貨運輸站的有效使用證明、驗收證明和總平面圖;
(四)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
(五)業務操作規程;
(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相應的設施設備證明;
(八)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材料。第十條貨運站分為普通貨運站和危險貨物貨運站。
危險貨物貨運站是指為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提供貨運服務和進行危險貨物儲存、配載的設施和場所。
危險貨物是指根據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名錄》中所列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衛生、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第十壹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貨運站經營的,除提交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的批準書;
(二)轉運、裝卸設施、救援和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的證明;
(三)相關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持有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從業資格證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憑許可證書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客運站需要停業的,經營者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關登記,並在經營場所附近公告;貨運站需要停業或者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