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司法為民意識。
司法為民理念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指導思想在司法領域的具體應用。我們必須確立司法為民理念在司法活動中的指導地位。增強司法為民意識是最終落實司法為民的前提。
首先要增強宗旨意識。法院要始終站在人民的立場上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的作用,解人民之憂,消人民之難,保人民之安。為此,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堅定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真誠為人民服務的心,細致為人民服務的措施,切實為人民服務的效果。切實通過司法行動為人民服務,真心實意為人民謀利益。
其次,要增強情感意識。司法為民解決的是法院工作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問題。法院工作人員要明白,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人民是衣食父母,司法權應該由人民來行使,應該對人民有深厚的牢不可破的感情。只有人民群眾的情感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才能端正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始終站在人民群眾的角度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才能做好司法工作。法院工作人員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和人民利益的守護者,不應該傲慢、特權、居高臨下、排外,而應該修身養性、服務法律,改進司法手段,講究司法藝術,規範司法行為,增強司法親和力。司法機關對人民有感情,人民才會對司法機關有信心,司法為民的印象才會樹立。
三是增強責任意識。司法為民,責任重於泰山。要求法院工作人員要有司法為民,不能有絲毫的疏忽和馬虎。否則食之無味,不眠不休。司法為民的理念要堅定,內容要拓展,程度要提高,責任要到位,真正把司法為民貫穿於壹切司法工作,體現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壹言壹行中。
四是增強服務意識。司法為民,必須堅持從國家和地方工作大局出發開展各項服務。以優質高效的服務,實現司法工作與黨中央同步、與大局同步、與人民同步。因此,法院工作人員要主動服務意識,深入服務方法,有效服務措施,依法辦事。值得註意的是,我們提出的增強服務意識,並不是主動為某壹特定對象提供服務,也不是上門尋找案源,這與司法的被動特性相背離。司法服務在已訴案件的處理中強調服務意識,即在嚴格執法的同時,要熱情,以人為本,強調對人的尊重。通過各項審判的執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是增強專業意識。要按照公正、務實、廉潔的要求,以法官政治和業務學習為重點,積極探索更加科學管用的隊伍管理模式,規範管理,強化監督,嚴格執行審判執行紀律,增強法官職業道德意識,努力建設壹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紀律嚴明、廉潔高效的法官隊伍,讓黨放心、人民滿意。
二、積極改進審判作風,落實便民司法措施。
壹是在司法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在司法活動中大力推進司法文明,堅持嚴格司法和熱情服務的統壹,堅決杜絕“冷硬推”的官僚作風,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官公正、善良、可靠的優良作風。壹是註重審判紀律,杜絕壹切與案件審理無關的活動,避免壹些影響法官形象和引起當事人主觀臆測的行為,突出法官作為裁判者的地位。第二,要註意文明執法。在實施具體司法行為或采取法律強制措施時,要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多做他們的思想工作,多與他們溝通了解,盡量用“和風細雨”代替“疾風驟雨”。三是要使司法審判工作重心下沈,把有限的司法資源向偏遠的基層群眾傾斜,使之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益的客觀需要,切實落實下鄉辦案制度。
二是在司法保護人民群眾方面,堅持保護當事人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合法權益,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和執行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調節、規範、引導和保障社會關系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進壹步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真正體現司法保護人民群眾。壹是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跟蹤管理制度,確保訴訟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對特殊情況下確實需要延期審理的案件,除堅持依法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及時告知訴訟當事人延期審理的理由。二是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保證被告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及時審判經審判認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釋放無罪的被告人。三是優先受理、審理和執行涉農案件,依法打擊和制裁坑農害農行為。四是及時審結行政機關糾正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行為的案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壯大。五是及時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民事案件,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六是積極支持企業改制、改革,及時審理和優先執行侵害企業和企業職工、下崗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為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七是依法嚴格執行執行費用制度,及時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和發放已執行到位的款物,積極推行債權憑證、勞務還債等易於實現債權的執行制度和重大執行事項聽證制度。執行全過程分離,增強了執行工作的社會透明度。第八,加強槍支、警車和警械管理,嚴懲非法使用槍支和警械,給人民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人。九是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四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十三種不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懲戒制度”和省高院的“六個嚴禁”,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十是依法嚴懲抗拒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犯罪行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三是在司法便利方面,要大力弘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盡可能為群眾參與訴訟提供時間和地點上的便利,積極引導群眾在審判過程中合理進行訴訟,為群眾利用國家司法資源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壹是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壹般應於當日辦理立案手續,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告知書。因特殊原因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二是對受理的案件安排開庭時間,公開開庭時間和地點。三是選擇確定司法鑒定、評估、拍賣機構,實行名冊制度,落實當事人選擇為主、法院指定為輔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四是在司法惠民方面,努力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合理分擔訴訟費用,減輕人民群眾負擔,使司法服務充分滿足人民群眾需求。壹是普遍實行繁簡分離機制,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簡化案件審理,減輕群眾申訴負擔。二是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培訓調解員,充分發揮調解組織的功能,平息糾紛,減少訴訟。三是訴訟費的項目和標準要公開,不公開的不得收費。
三是創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也是司法為民的根本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制定了許多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其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讓人民滿意。因此,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壹切行為路徑選擇,都是為了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壹是堅持嚴肅執法,解決裁判不公問題。司法包括公平正義,這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和靈魂。追求正義、維護正義、促進正義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職責。踐行司法為民的理念,最根本的是通過各種路徑保證嚴肅執法、公正判決,解決群眾反映執法不公的問題。公正審判的路徑主要有三條:壹是廉潔奉公,不辦金錢案件。任何時候都堅持抵制金錢誘惑,拒絕當事人行賄和各種變相賄賂,保持清正廉潔,遵紀守法,執法如山。第二,廉潔奉公,不辦權力案件。目前執法環境不盡如人意。為了壹方的利益,少數政黨領袖向法院打招呼說情,希望法院做出有利於壹方的不公正判決。法官要堂堂正正,不屈不撓,不畏強權,抵制各種非法幹擾,公正裁判。三是為人正直,不辦人情案。“案件進門,雙方委托人”是法院辦案的普遍現象。法官要自覺維護健康風氣,只講法律,不講人情,只講原則,不講關系,秉公裁判。
第二,提高辦案效率,解決超期審判問題。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公平與效率是相互統壹的。壹方面,沒有正義就沒有效率,錯誤的判決越快,危害就越快。另壹方面,低效的裁判絕不是公正的裁判,“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必須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審判效率低、超期等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有幾個:第壹,強化審限意識。樹立牢固的司法效率理念,勤政敬業,全心全意履行職責,確保每個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力爭在最短時間內結案。二是加強審判管理。建立健全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對案件審理的每個環節實行跟蹤和動態監督,及時發出監督令,對可能超過審限的案件進行預警,杜絕人為審限,確保及時審結。三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合議庭和審判長責任,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減少審判環節,縮短辦案時間。
第三,強化執行,解決執行難問題。近年來,“執行難”已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也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問題。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走多種路徑,強化多種措施,實行綜合治理。第壹,要正確認識“執行難”。“執行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行難”主要包括:商業風險等原因導致的“執行難”;地方保護主義幹擾造成的“執行難”;司法權威缺失導致的“執行難”;相關法律法規不科學、不完善導致的“執行難”;法院執行不力甚至違法執法造成的“執行難”。狹義的“執行難”是指客觀上可以執行,但由於法院執行不力而沒有執行的情況。二是深化審判方式和執行方式改革。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防止錯判進入執行程序。深化執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執行權、審判權、執行權“三權分立”的內在制約機制,防止執行權過度集中導致“執行難”,滋生腐敗,導致執行亂象。三是加大執行力度。既反復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努力提高執行和解率,又用好、用準、用足法律賦予的強制措施,確保執行效果。四是加強實施工作的法制宣傳。落實訴訟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增強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在金錢給付案件中提醒當事人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避免判決後無財產可供執行。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為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強化便民措施,解決投訴難問題。首先,重視信訪接待。信訪接待事關群眾切身利益,是司法為民服務的“第壹窗口”。要建立和完善信訪首訪制度、登記制度、限時回復制度等便民措施,暢通群眾投訴、申訴、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做到有求必應。其次,落實司法救助制度。依法有效落實訴訟費減免緩交制度,解決困難群眾和特困企業訴難問題,讓困難群眾無錢打官司,合理打贏官司;讓貧困企業通過訴訟收回債權,盤活資金,搞活生產經營。第三,便於群眾訴訟。現在有的基層法院管轄三四個鄉鎮,交通偏僻的地方離法院幾十公裏甚至幾百公裏,訴訟很不方便,難度很大。法院要因地制宜建立巡回辦案制度,或在鄉鎮設立巡回法庭,或在農村集市日定期接待訴訟當事人、開庭辦案,方便群眾訴訟,減少群眾長途奔波之苦。
總之,落實司法為民,就是要以人民利益為第壹考量,以人民滿意為第壹標準,從人民群眾最期盼的事情出發,不斷提高司法為民意識,改進審判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當然,這項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實現,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不斷探索,逐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