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責任感,就是要有不服輸,不甘落後的精神。
增強責任感就是要有雷厲風行的作風。
增強責任感就是要有迎難而上、未雨綢繆的思維。
責任在肩,不可推卸;責任在妳心裏,在實踐。
論城管執法的基本原則
法治原則
城管執法,顧名思義,就是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的概念非常寬泛,本文主要涉及行政處罰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執法重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有機統壹。
第壹,合法性是城管執法的本質要求和首要課題。執法和法治不能完全劃等號。在實踐中,有兩種可能:人治下的行政執法和法治下的行政執法。如果偏離了法治的軌道,執法工作就很容易滑向歧途,做出的行政決定也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地侵害相對人的權利。我們認為,城管執法的合法性至少應包括以下三點:
(壹)行政處罰權等行政權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目前,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主要依據《地方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城市管理執法的權責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
(二)行使行政執法權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它既需要實體法治,也需要程序法治。制定了《杭州市城管執法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杭州市城管規範化執法程序》等相關規定,開展了案例評選、規範化執法模擬演示等活動,有效提升了全系統執法水平。
(三)違法行使行政執法權構成違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執法部門必須建立嚴格依法執法的制度和規定,如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
第二,理性是城管執法的重要壹環。判斷執法是否正確有效,關鍵要看能否達到法律目的,而具體的執法方法只是達到法律目的的壹種手段。執法不僅要符合法律,而且要必要、適當。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壹就是合理行政。“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和手段實施行政管理;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能夠以各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使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事實上,我們並不總是需要用強制行政來實現管理目標。通過教育矯正、行政指導、道德規範等壹些非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調動被管理者守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時會更有效。這些方法體現了對相對人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在許多場合,相對人願意接受它們,這不僅有助於改善執法機構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也有效地促進了管理目標的實現,減少了阻力和成本。我們認為,任何壹種執法手段和管理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目的,基於合理合法的考慮,都可以大膽嘗試。
當然,教育矯正、行政指導等柔性手段並不能完全取代命令、強制處罰等傳統管理手段。作為壹種新的手段,它只能是對傳統管理手段的改進和補充。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在盡量避免執法人員隨意使用強制手段的同時,也必須有效規範非強制手段的使用,否則可能導致執法無效和執法不公的泛濫。
系統原理
任何社會組織都是由人、事、信息等要素構成的系統,任何管理都是對系統的管理。城管執法也不例外。
城管執法系統的主要特點如下:
第壹,全面。現代城市管理與歷史上的城市管理相比,最大的特點是從內容到目標都體現了全面性。
(壹)簡單物體——復雜物體。起初執法管理的對象是人、財、物、生態四要素。後來增加了信息和時間,現在包括城市文化和管理方式。這些管理內容和要素相互作用,任何壹個要素的發展變化都會引起其他方面的壹系列變化。如果其中壹個要素沒有相應的變化,管理的整體水平就會受到影響。比如很多城市的硬件設施、建築雕塑等街頭家具都很精致漂亮,但是被破壞的現象普遍相當嚴重。主要原因之壹是城市文化管理滯後於基礎設施建設,市民素質滯後於物質文明發展。因此,要提高城管執法的整體水平,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2)單壹目標——復合目標。傳統的城管執法以管理主體為中心,壹切從管理者的意願出發,呈現出單壹的目標追求。現代城市是壹個多元社會,管理和執法工作要兼顧多個群體的多元化利益,需要壹個綜合的目標。例如,從大多數公眾和合法商家的利益出發,應無條件取締無照流動攤販;從無證流動攤販本身的利益出發——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本地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部分低收入群體,首先要考慮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社會保障等問題,其次要對他們進行規範和引導,而不是壹味的封殺。對於這樣壹個綜合性的問題,需要政府或者壹個權威的牽頭部門,綜合平衡目標和措施,系統解決。
第二,誠信。從科學分類來看,城市管理屬於完全的行政事務。對於此事,應由壹個或幾個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各主體的行為應協調壹致。但實際上,管理體制及其行政管理過程中目標不壹致、行動不協調的現象十分嚴重。特別是在審批權和處罰權分離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之間的相互配合是實現管理和執法效果的重要保證。因此,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必須摒棄“單打獨鬥”的做法,樹立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力量整合的理念。
第三,集體性。如果把整個城市管理看成壹個大系統,城管執法就是大系統的壹個子系統。但這個子系統是更小系統的集合,層次豐富。大系統和小系統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每個層次都有不同的目標和活動。根據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上述特點,我們認為:
(A)制定適當的目標。理想的城市管理應該是自上而下制定全面的目標和政策,然後由相應的管理主體分解實施。實際情況在確定目標和措施上往往是自下而上,有時甚至是風馬牛不相及,協調統壹的難度可想而知。
(2)既要保證整體利益,又要充分發揮各子系統的積極性。大多數情況下,部分和整體是壹致的。但現實中,局部不和諧、扯皮的情況時有發生。各子系統相加不壹定能達到最佳效果,有時甚至會損害整體利益。既要保證整體利益,又要充分發揮各子系統的積極性。比如,在執法隊伍重心下移的過程中,市局對區局實行雙重領導(以業務領導為主),區局實行雙重領導(以隊伍建設和業務領導為主,日常指揮權下放),加強條塊之間的聯系,同時保持行政執法權的相對獨立和集中。同時,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有效管理城管執法事務。
(三)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解決日益復雜的城市管理問題。隨著城市現代化的發展,城市決策和管理變得越來越困難。城市管理科學化既是大勢所趨,也是壹個大問題,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密切關註社會和科技的快速變化,積極探索和引進科學的管理方法,以適應現代城市的管理需要。
人道主義原則
在行政法的發展中,由於對行政權的不同認識和定位,形成了不同的理論模式。這些理論可以歸納為兩種。首先是管理(權力控制)理論,認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是被支配和服從的,所以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命令——服從,通過強制手段促使相對人服從,以達到維護管理秩序的目的。而管理者單方面的支配和壹廂情願的達成目標,壓制了被管理者的利益,扼殺了他們的參與熱情。即使目標有利於被管理者,也很難得到積極的響應、支持和合作。二是平衡論,認為行政關系中的各方都是動態的、擴展的,雙方既對立又合作,既要限制又要鼓勵。因此,強調管理要從“管為本”向“以人為本”轉變,更多的要靠公眾的自覺。管理者應當維護和促進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通過建立壹種回應性、互動性的參與機制,形成壹種和諧合作的行政關系格局。這種模式標誌著執法管理職能的全新運作,體現了管理的人性化,有利於培育社會自治,促進行政民主,充分調動和整合社會力量。要把這壹理論從“可能”變為“可行”,尤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壹,樹立城管執法的本質是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城市管理最根本的服務對象不是城市本身,而是生活在城市裏的活生生的人。城管執法工作的價值不在於處罰多少人,而在於通過執法管理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將最活躍的人的因素與其他物質因素有機結合,促進城市的發展,從而滿足人的各種生存和發展需求,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第二,引入激勵機制,積極搭建公眾參與良性互動的平臺。在城市執法管理中,公眾既是管理對象,也是管理主體。引入激勵機制,宣傳、組織、動員公眾參與執法管理,真正踐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是我們的壹項重要任務。沒有公眾的響應和參與,任何執法工作都難以奏效。
三、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適應新的職能運行模式。與傳統的管理方式相比,新的運作模式越來越體現民主協商的特點,對執法人員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綜合素質良好的執法人員才能有效運用新的職能運作模式。
性能原則
第壹,績效評估的意義。績效是指社會經濟管理活動的結果和效果。將績效管理引入公共部門的實踐始於20世紀初的西方國家,並於20世紀70年代全面推行。它在20世紀90年代達到頂峰並被廣泛使用,在新公共部門管理運動和政府再造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城管執法中樹立績效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第壹,有助於正確評價自己的工作。通過評價,發現問題,改進不足,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如2004年,我局大力推行質量數量考核制度,實施執法業務量化考核,充分調動隊員辦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街面違法案件查處率,促進七項職能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有助於提升團隊形象。績效管理和評估實際上是壹個公開相關信息的過程。對執法部門各方面的客觀情況進行全面的描述並公開,無疑有助於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第二,績效評價的內涵。有效的績效評估的關鍵是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系統、完善的評估體系和機制。我們認為,城管執法的績效內涵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執法管理成本。主要指執法機構的運行成本。壹般來說,執法機關成本越低,效率越高,成本越高,效率越低。但由於執法的特殊性,成本與效率效果不成正比,高消耗也不壹定低效率,因此不能用單壹的成本比較作為評價方法。
(2)執法利益。主要指執法管理質量和公眾滿意度。壹是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履約效果是否有所提升。二是城市管理的熱點難點問題是否得到解決,解決到什麽程度。第三,群眾的投訴是否得到了快速處理,有多簡單。這些要求可以通過量化指標來反映。
(3)社會效益。主要是指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有沒有提升,執法管理的態度和作風怎麽樣。
第三,績效管理的重點和方向。
(壹)創新執法管理的目標。要以執法的社會效果和整體效果取代單純的案件數量,以相關群體的整體評價作為評價執法成效的標準。
(2)創新工作策略。在不斷強化自身業務、提高履職能力的同時,樹立以大城管執法服務管理的意識,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合作,積極爭取雙贏多贏,促進城市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創新運行體制,倡導將成熟的工商管理方式和技術應用於執法管理,提高效率。比如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統籌思路來安排現有的執法力量,用信息化手段代替完全的人力勞動來實現城管執法的科學化、專業化。
(4)創新組織體系,建立負責任的學習型組織。
平衡原則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不平衡與平衡、循環乃至無窮,是事物發展的普遍規律,是城市管理執法的必然過程。
有城市才有城管,有城市的發展才有城管的發展。城市管理的實踐永遠落後於城市發展的速度,不可能超越城市的特定發展階段。城市管理的滯後性決定了城市管理與城市發展的平衡只是暫時的。城市壹旦發展起來,兩者之間的平衡就會被打破,城管必須及時更新內容,否則城市內部的各種關系就會混亂。城市經營總是遵循“不平衡——暫時平衡——新的不平衡——相對平衡——再次不平衡”的規律向前發展。不平衡是絕對的、永恒的,而平衡是相對的、暫時的。城市管理就是在這種反復的循環中螺旋式上升,從而推動城市的發展。
平衡原則在城管執法中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從宏觀平衡出發,努力使城管執法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和程度,適當確定城市管理目標和相關政策措施,追求執法管理的自我滿足,而不跨越特定的歷史階段。只有堅持城市管理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相協調,以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決定城市管理的力度,城市管理和執法才能健康、可持續、長久。杭州的農業改革很難推廣。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忽略了普通市民和外國人的消費習慣和水平,導致無法實施壹種理論上先進的管理措施。但我們提出對無照商販的管理要“疏堵結合”,對犬只的管理要“低水平”,應該說是實事求是,行之有效的。
第二,註意維持微觀動態平衡,促進城市管理不斷進步。在微觀具體事務管理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壹些經常性、反復性的問題,比如分散在城市各處的無照攤點,分布在各個時段,流動性強,管理的即時性、臨時性明顯,很容易在短時間內卷土重來,管理所達到的平衡會在瞬間被打破。我們要做的是在事件發生後能夠快速反應,按照法律程序盡快處理,保持暫時的平衡。地方和微觀的努力最終會促進宏觀平衡,提高城市管理的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