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好收益測算的基礎上,探索收益歸屬的劃分。可以從應稅項目入手,做好相應稅收的測算。
消費稅制度改革的背景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稅制,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和稅率的要求。那麽為什麽中央會在這個時候提出這項改革呢?
對消費稅制度改革的再認識
我思考的出發點是這樣的:
改革消費稅的產生是建立地方稅體系的步驟之壹,符合四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的改革思路。我們知道,從65438年到0994年的20年財稅實踐中,中央政府從來沒有真正承認過我國有地方稅體系。如果有,也只能形容為地方收入制。
地方稅收制度與地方收入制度有很大不同。前者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固定壹些稅收,後者主要是通過階段性的人為博弈來暫時穩定壹些收入,實際上與“依法治國”有關。
以立法形式建立地方稅體系,需要打破目前中央政府壟斷所有稅種立法權和管理權的局面,按比例劃分稅收收入。在部分稅收返還地方政府的原則下,應建立中央上位法下相對安全的地方下位法,並相應建立上下級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法案。
就流轉稅而言,哪個稅種是地方政府立法的?在“營改增”逐步到位的情況下,答案很明確:消費稅。
既然選擇消費稅作為地方稅,就必須從征收環節“後移”,原因有三:
第壹,地稅在征收過程中的特點自然顯現。我們知道,壹個稅種屬於中央稅還是地方稅,壹般要考慮三個因素:稅基的流動性、稅基的過度競爭性和區域特征的大小。前兩個因素較大時,原則上作為中央稅,由地方國稅局征收;後壹種因素明顯時,原則上作為地方稅,會由地方稅務局征收。與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比,消費稅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對壹般商品和服務征稅,而是對特殊消費品和服務征稅。
所以,目前消費稅之所以等同於增值稅,在生產環節由地方稅務局征收,主要是為了防止稅基過度競爭。對此,有從業者發表文章認為,如果消費稅由地稅局征收,收入歸地方所有,那麽地區間投資和工廠競爭的局面會越來越激烈,我們看到的全國煙廠、酒廠也不是現在100、1000的數量概念。未來消費稅從生產環節搬到零售環節,情況會有很大改善,稅基的地域特征明顯,因為誰買單誰就在那裏交稅,消費稅收入與當地工廠無關,稅基過度競爭的問題也會得到緩解。同時,地方政府增加居民收入、鼓勵居民消費的積極性也會增強,地方稅的特點自然會顯現出來。
二是征收環節的後移,配合即將頒布的環保稅。我們知道,環保稅征收的對象是汙染物排放,誰排放汙染物誰納稅,這就決定了稅收必須在生產環節征收。與此同時,我們也註意到,壹些專家在理論和實踐中提出,應該將壹些高能耗、高汙染的產品納入消費稅的征收範圍,消費這些產品的人應該納稅。所以我們在同壹個項目中對比這兩種稅的時候發現,如果對生產過程中的高汙染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和消費稅,就會出現重復征稅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自然形成了將消費稅搬到零售環節的理由,即對生產環節的排汙征收環境保護稅,對零售環節的排汙產品征收消費稅。
三是征收環節後移,稅源基礎加強。目前,大多數應稅消費品主要在生產環節征收,只有零售環節的金銀首飾和生產批發環節的卷煙除外。這樣做的壞處是,當壹些境內外生產企業通過各種手段逃避轉讓定價的調查和調整,將應稅消費品以相對低廉的價格銷售給境內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時,本應在生產或進口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在稅基上受到了侵蝕。
安永的年報觀察到,由於中國稅收制度的這壹漏洞,外國高端消費品公司在中國設廠的新聞並不多見,但開店出售的新聞卻與日俱增。因此,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可以有效改變上述情況,強化稅源基礎。
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的思考
在消費稅收入歸屬趨於明確,而現實條件又難以完全取消* * * *享受的稅收收入的情況下,各地、各部門應盡快采取相應措施,應對以下幾個方面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壹,認清未來中央在稅收立法權問題上的方向。
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推崇的改革思路是,按照“在統壹稅收管理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的要求,除中央稅收和* * * *立法權外,消費稅等全國性地方主體稅種統壹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規, 但應適當賦予省(市)政府在壹定範圍內的稅法解釋權,在某些壹般稅目下增減子稅目的權利,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和部分項目上的選擇權。 地方政府和部門只有做好上述信息的收集和研判,才能在未來消費稅等地方主體稅種的下級立法中占據主動。
第二,及時向中央政府提出消費稅制度改革的對策或思路。
可以從消費稅征收範圍、具體環節、稅率模型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議。
在消費稅征收範圍方面,目前已經形成的基本認識是,除進口化妝品外,國內流行的化妝品可以排除在現有征稅範圍之外,私人遊艇、高檔家具以及壹些高能耗、高汙染的項目可以納入征稅範圍。
此外,還可以進壹步建議中央政府將以下稅目從現有征稅範圍中剔除:壹是壹次性木筷,因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禁止壹次性木筷的生產和流通2010。其次是酒類和汽車輪胎,因為這些產品是生產過程中中間材料的消耗,與最終消費過程中對特殊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的原則相矛盾。
在消費稅的具體征收中,基於消費環節征收消費稅是合理的,因此可以進壹步建議中央在中央上位法的立法中,將“零售環節”的概念改為“消費環節”。這是因為,在經濟學中,人們普遍將生產和消費視為壹組常用名詞。既然生產不征稅,那就應該在消費中征稅。
其次,在我國GDP核算中,消費由零售額和批發額構成,這為稅務機關在批發環節征收部分稅目奠定了法律基礎。比如從國內的實際情況來看,燃油批發企業在全國的分布比較均衡,跨省銷售較少。相比零售環節,監管難度較大,在批發環節征收成品油消費稅無疑是更好的選擇。
最後,原來國家通過生產和批發嚴格控制香煙的消費稅。如果采用“零售環節”,剔除批發環節,如果稅率基本不變,兩個環節變成壹個環節,必然意味著卷煙消費調控的弱化。
在消費稅率的模式選擇上,除國家不鼓勵的煙、酒、汽車、高耗能、高汙染商品外,仍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我們可以進壹步建議中央政府對私人遊艇、飛機、高檔箱包、家具等奢侈品采取不同於比例稅率的累進稅率。
第三,做好應對稅收征管的各種預案準備。可以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源頭控制等方面做準備。
在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方面,稅收征收環節後移已經成為事實,給稅務部門的基礎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需要及時應對。這是因為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填寫《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登記表》的單位和個人相對較少,納稅申報也很少,但今後這種情況會有很大改變。以煙草和汽車行業為例:在我國壹些應稅消費品生產規模較大的省市,生產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後,納稅人戶數變化比例約為1: 150,被批準征稅的個體工商戶數量眾多,給稅務機關帶來了新的挑戰。政府相關部門要成立專門的工作組,認真梳理,做出科學的回應。
在源頭控制方面,收款環節後移後,面對銷售渠道的多樣化和計算方法的不確定性,需要及時研究。這是因為,除了實體店,網絡銷售也逐漸成為社會生活中重要的零售渠道。如果對大部分網絡零售仍采取不征稅的政策,未來消費稅稅源減少是必然的。稅務部門應及時與相關部門研究,借鑒亞馬遜等國外公司成功開發的網購稅務系統的經驗,盡快出臺有效監控的技術支持措施。
其次,現行稅法要求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等。在沒有同類產品出廠價的情況下,按照成本利潤法計算。如果將征收環節移回零售價格,如何調整現有計算方法,需要稅務機關及時出臺相關措施。
最後,關於海關對進口應稅消費品征收“增減”稅的問題,如果中央維持現有辦法不變,那麽在征收環節後移後,零售企業如何抵扣進口環節已經征收的消費稅,需要稅務機關制定相應的對策。
第四,在做好收入測算的基礎上,探索收入歸屬的劃分。可以從應稅項目入手,做好相應稅收的測算。
從近幾年全國和部分省市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在消費稅的14個稅目中,煙、酒、油、車的國內消費稅收入占國內全部消費稅收入的90%以上,需要重點關註這些稅目。
針對未來消費稅納入地方稅體系造成的收入差距,以及“增值稅改革”到位後(中央取消全額返還),除了通過上下級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方式部分解決外, 根據《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的“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基本不變”的要求,中央和地方要共同探索享受稅稅種收入歸屬劃分的壹些解決辦法。
就所得稅收入的歸屬而言,企業所得稅(不包括具有全局的央企)具有壹定的地域特征,而個稅則表現出壹定的要素流動特征,因此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可以將企業所得稅納入地方稅體系,將個稅納入中央稅體系。
如果上述思路近期難以操作,應借鑒壹些西方發達國家的中央和地方稅制立法經驗,包括增值稅和所得稅,在取消比例分享制的基礎上,實行稅率分享制的思路,即在不增加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基礎上,實行中央和地方共同征收。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各省(區、市)之間的分稅制水平應該是不壹樣的。原則上,在稅改後收入明顯減少的地區,地方政府分享的稅率可以適當提高,中央政府分享的稅率相應降低;同時,為提高稅收管理效率,各地國(地)稅局可委托地(國)稅局代征稅款,並收取壹定的手續費,以彌補征管成本。這樣做,壹方面平衡了兩級政府的既得利益;另壹方面,也加快了構建全方位地方稅體系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