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法律關系,對於稅務人員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稅收執法是納稅人在國家以法律形式授權下,代表國家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法律,對納稅人行使征收、管理、檢查等稅收管理權力的行為。納稅服務是納稅人根據法律要求,向納稅人提供有利於履行其對國家的納稅義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服務義務的行為。根據上述定義,從法理上分析不難看出,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
1,法律依據相同。兩者來源於同壹個法律原則,即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律在賦予個人、組織和集體壹定權利或權力的同時,也壹定會賦予他們相應的義務。有權利就要有義務。從法律依據看,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密不可分。
2.具有相同的執行實體。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主體是納稅人。而這個主體的身份就是代表國家。也就是說,納稅人在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時,必須代表國家承擔為納稅人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雙方是兩個法律行為,必須由單壹的執行主體同時實施。從執行主體來說,兩者密不可分。
3.具有相同行為的對象。稅收執法的對象是納稅人,納稅服務的對象也是納稅人,這就決定了它們是單壹主體對同壹對象必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律行為。從行為對象來看,也是密不可分的。
4.有相同的行為目的。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都是為了讓納稅人更好地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稅收執法是通過依法征收、管理和檢查,督促納稅人履行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服務通過提供便利,維護納稅人利益,使納稅人更順利地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因此,從法律角度看,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是同壹行為人在同壹法律原則下的平等權利和義務。雖然是兩種法律行為,但它們具有相同的主體、客體和目的,這使得它們在稅收實踐中並存。壹方存在,另壹方必然存在。壹方缺失,另壹方就無法存在。所以兩者是平等的、平等的、不可分割的,是相輔相成的,沒有主次之分,更談不上拋棄任何壹方。認識這壹點,是提高納稅服務地位,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關系的基礎。
二、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樹立稅收執法平等和納稅服務平等並重的理念。
樹立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並重的理念,是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現實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堅持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並重,最根本的是要樹立征納雙方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理念。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強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受此影響,註重嚴格執法、輕視優化服務在納稅人觀念中普遍存在,納稅服務的觀念在部分納稅人心目中基本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沒有確立,納稅人在稅收征繳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被忽視。因此,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對於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要看到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的重要地位。應該認識到,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在收付法律關系中是不可否認的,但納稅人作為非常重要的另壹極的地位也是不容忽視的。納稅人的壹切征稅活動都是針對納稅人的。沒有納稅人,納稅人的征稅活動就會成為“無目標的目標”,國家稅收就會成為“無源之水”。不僅納稅人的存在會變得不可能,國家的存在也會因其財政基礎的缺失而變得不可能。
第二,要註意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我國稅法不僅賦予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崇高義務,而且賦予其相應的神聖權利。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這些權利,既是保證納稅人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要,也是維護良好的稅收征收關系和稅收秩序的需要。以法律形式確定這種需要不僅重要而且必要,這也是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體現。因此,在看到納稅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的同時,也要高度重視其合法權利。
再次,要認識到征稅人與納稅人法律關系平等對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重要影響。稅收執法水平的高低,不僅取決於納稅人的德、才、勤、能,還取決於外力的影響。其中,稅收實踐中最大、最重要的外力是納稅人。與納稅人平等,可以最大限度地讓納稅人行使權利,在稅收活動中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從而在壹定程度上促使納稅人正確行使合法權利,提高稅收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
樹立征稅人與納稅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觀念,從根本上解決地位不對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使征稅人關系的天平會趨於平衡,納稅人在稅收關系中的主控感也會淡化。在同樣的稅收法制環境下,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並重的觀念自然會形成,重執法輕服務的認知偏差也會得到糾正。這樣,納稅人在行使權力的同時履行義務就會成為壹種自覺的行為。
三是高度重視納稅服務,實現從“監督管理稅”到“管理服務稅”的根本轉變
正確處理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關系,真正堅持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並重。當前,最重要的是強化納稅服務的作用,提升納稅服務的地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指出,要認清形勢,轉變觀念,從“監督管理稅”向“管理服務稅”轉變,實現稅收工作從重執法輕服務向執法與服務並重轉變。這壹治稅思路在新的稅收征管法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將成為今後稅收工作的方向。
——換個思路,把概念換成“管理服務稅”。工作的轉變取決於觀念的轉變。作為納稅人,要牢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真正樹立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稅收管理理念,擺正心態,平等對待納稅人,加快從單純的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轉變。要妥善處理服務與執法的關系,堅持優化服務與規範執法有機結合,在優化服務中規範執法,在規範執法中優化服務,實現征收與受理的良性互動和執法與服務的有機融合。要規範稅收征收,遵循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的原則,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執法監督檢查制,防止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加強管理,完善機制向“管理服務稅”?。“治服務型稅收”就是建立以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方便納稅人和公開、公平、效率為基礎的稅收執法和服務體系。要以建立規範統壹的工作程序為重點和突破口,實現執法與服務的有機統壹。重點是完善服務機構和制度,科學設置納稅服務機構和崗位,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快速辦理和反饋納稅人提出的服務需求。要全面規範納稅服務職責和行為,實施效果評估,完善監管。為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執法和服務水平,應在軟硬件建設中體現方便納稅人的理念,減少環節,簡化程序,縮短時限,兌現承諾。要規範征繳行為,大力推行科學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要發展差異化納稅服務,細分納稅人類型,實現個性化、多樣化、全方位服務。通過調整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供給和服務需求,在普遍性的基礎上實現服務的個性化,平衡納稅人服務需求的困難。
——整合資源。在手段上,要“管理服務型稅收”?升職。在信息化支持下實現“管理服務稅”是必然趨勢。目前信息化建設已有壹定基礎,但需要進壹步整合信息資源,提高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業務和服務管理更加趨於規範。第壹,要整合內部資源。要努力實現軟件管理的通用和兼容,盡可能實現全系統軟件的統壹,建立統壹規範的同級應用集成平臺,做好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的數據和功能銜接,減少資源浪費,最終實現同級稅收征管信息向國稅系統的傳遞。第二,建立安全高效的電子政務系統。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現有稅務業務和政務進行信息化設計,對每個崗位和工作流程實行全過程監控和電子化考核,推動工作方式轉變。第三,做好與社會信息網絡系統的銜接。充分利用公共網絡,發揮新系統的強大功能,全面實現納稅服務從征收窗口向信息處理中心的轉變。在共享社會涉稅信息資源的基礎上,完善與工商、財政、審計、海關等政府和社會職能部門信息共享的各種技術,形成全方位、高效的稅源監控和服務網絡。
——加強培訓,在人力資源支持上向“管理服務稅”傾斜。稅收執法和服務質量最終取決於稅務人員的素質。只有建設壹支學習型、創新型、務實型的稅務隊伍,才能保證“管服稅”機制的順利運行。要加強幹部職工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擺正在納稅人面前的位置,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要加強業務培訓,培養壹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水平。通過繼續建立“學習型組織”,在素質教育、專業培訓等各方面建立完善的智力支持體系,全面提升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要把“服務型”的理念納入稅收文化建設,用它來規範稅務人員的心態和行為。引入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模式下的崗位責任制,將納稅服務的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形成各崗位的綜合服務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務考核和監督評價機制,強化和量化納稅服務管理考核,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指標和辦法,理順稅收征繳溝通渠道,建立征納雙方共同參與的公開監督評價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從隊伍建設上保證納稅服務措施的不斷改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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