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之前,細化認定傳承人的標準,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各主體的責任分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壹個重點。壹、傳承人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包括傳承人和傳承人。目前制定實施的相關法律規範中沒有對傳承人的界定,沒有統壹的規定,給保護工作帶來了壹定的困難。根據相關規定和實踐,筆者認為傳承人可以定義為:掌握或掌握各種代代相傳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熟悉文化空間的民間文化代表。傳承單位是指傳承人的法人或社團,是指堅持開展和舉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化活動的代表性單位和團體。他們之間有壹些不同之處,也有很多相似之處。為敘述方便,本文在不影響原意的情況下,將他們統稱為傳承人。二、傳承人的認定傳承人的認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第壹步。只有確定了傳承人,才能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對象,才能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傳承人,首先要依法依規進行調查,通過調查評定出符合傳承人標準的代表,然後列入名錄進行確認。對傳承人的考察非常廣泛,但法律規範只規定了申請命名傳承人的條件,條件過於籠統和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壹些法律法規規定,要“掌握並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作品的表現形式或技藝;規定只需要掌握,不要求掌握的程度。也有壹些法律法規規定了“精通”,但實際操作中很難確定精通的程度,很難評定什麽是精通。法律法規中經常提到在“壹定區域”內認定傳承人,但這個區域的範圍如何確定並不明確,是以行政區劃為依據還是以自然區域為依據。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有利於政府對傳承人的管理,但容易切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域連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壹個整體是民俗文化,更有利於保護基於自然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性。但如果跨省市的文化區不分開,就容易導致責任不清,主體互相推諉。此外,“掌握和保存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原始文獻、資料、實物的代表”也可以認定為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於物質文化,物質文化是以“物”為載體的,只要東西沒有被損壞和丟失,就不會消失,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載體的活的文化。雖然實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擁有實物不應該作為決定評價傳承人的條件。妳不能成為傳承人,因為實物今天在他手裏,明天他就給了另壹個人,那個人就成了傳承人。因此,各地地方性法規應根據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制定出傳承人調查認定的詳細項目和標準,並具有壹定的可操作性。在這方面,雲南省的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善。確定調查對象後,首先要調查他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藝名、性別、住址、職業、信仰、學歷等。,進而考察他所傳承的項目和技藝與當地文化的關系,以及他在文化群落和行業中的地位,或者保存下來的實物的具體情況和位置,文化活動的日期、地點和範圍、規模。此外,還需要調查和收集傳承人的相關作品。傳承人會系統記錄傳承項目創新發展的調查結果,通過調查大致掌握傳承人的情況。傳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時,應積極配合,如實準確提供個人相關信息,為後續認定工作做好準備。在掌握了傳承人的信息後,要對傳承人的情況進行分析,看是否符合傳承人的認定標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使得暫時無法制定統壹的傳承人認定標準,而如果按照目前的資料和實踐來確定標準,很容易將暫時未被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規定在標準之外,這無疑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壹定的損失。因為目前沒有統壹的標準可供參考,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應該根據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制定自己的標準,在制度不完善時用法律法規彌補制度的不足,再通過法律確定完善的制度。在認定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有很大的靈活性,要把好關,不能完全憑自己的喜好來確定傳承人,這樣容易把不是傳承人的傳承人誤認為傳承人,也會遺漏本該進入名錄的傳承人。作為傳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門尚未發現其傳承的項目時,應及時申報或推薦,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政府或專家確定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後,應有壹定的公示期或公告期,公示傳承人的基本信息,收集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讓公眾和相關人士對其進行監督,檢驗被認定的傳承人是否能真正代表相關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傳承人保護責任分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在《公約》中分為三類:壹是國家,二是國際組織,三是個人、團體和非政府組織。鑒於我國的基本情況,《辦法》規定保護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傳承人。筆者認為應該有以下三類主體:第壹類是政府,第二類是傳承人,第三類是專家。以此類推,對傳承人的保護主體也可以分為以上三類。保護主體的多樣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存在著保護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每個主體都想在博弈過程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體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中政府只想順利完成法律法規規定或上級政府交辦的任務,使保護工作作為壹項政績得到上級政府的充分認可。只有在實現上述目標後,政府才會進壹步追求《公約》中的“保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如果壹個政府的基本運作都有問題,怎麽會有精力和興趣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遊戲中的另壹個主體——傳承者,他們在遊戲中與政府並不對立,但無疑是有影響力的。政府在選擇策略時不可能不考慮自己的選擇對傳承人的影響。作為人,傳承人首先要活下來。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生存,而不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也是為了更好的生存。因此,傳承人只有解決了自己的根本生存問題,生活上沒有後顧之憂,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優越的生存環境可能會讓傳承人失去創新的動力,不求上進,從而讓活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變。相對而言,專家在保護過程中的興趣是最弱的,他們的關註點多集中在文化研究上。正是因為他們利益的弱化,使得他們在傳承人的認定上有了更大的公平性。專家的文化研究不僅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創新提供理論支持,還可以通過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機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但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體現專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只是建立了“專家咨詢機制”。專家委員會只能針對幾種情況給出意見,高校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它只是通過大學培養相關人才。今後,在完善保護制度方面,要充分利用高校和專家的科研力量,為保護工作提供理論依據,並結合政府在實踐中的經驗,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制度。因此,專家委員會不僅要對相關事項提出建議,而且在傳承人的認定上也有決定權。此外,還應在高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充分利用高校師生資源,既能培養相關人才和傳承人,又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文化保障。傳承人的保護可以分為認定過程和認定後。在鑒定過程中,政府和專家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文化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不僅要對傳承人進行調查和認定,還要對他們進行保護,對貧困的傳承人要給予幫助。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多種多樣的。政府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不可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項目都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政府的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完成任務或者創造政績,這在壹定程度上是被動的,很難保證認定過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因此,調查和鑒定工作應該由專家參與並完成,因為專家相對更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行業的標準和規則,這可以確保專家往往是項目和行業的權威人物和代表,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專家也可能是被鑒定進入名錄的傳承人。傳承人被認定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我們應該在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履行個人的責任,積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地法律法規對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責任有比較完善的規定,但法律法規的內容多以義務為主,激勵性較少,不能有效調動政府的興趣和積極性。應該盡快建立激勵制度,讓政府從自身利益出發去做這項工作。此外,在政府職責上,加強資金管理,政府應設立專項基金,並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捐贈渠道,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有效監督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從而更好地利用基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傳承人要培養新的傳承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際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壹種文化形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傳承人應當通過學徒、學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和培養新的傳承人。傳承人應當依法舉辦傳統文化活動。鑒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應采用不同的傳播方式,既要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又要在傳播過程中讓公眾更好地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引起公眾的興趣,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價值。傳承人在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應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精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成和生存需要特定的歷史條件。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要在原有基礎上創新,吸收對自己有利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實現非物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但也有學者指出:“無論民俗文化的發展采取何種形式,都存在著本真發展與扭曲發展的矛盾。”因此,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既要創新,又要保留文化遺產的精髓,只有形式上的創新,才能更好地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專家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時要保持自己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性,認真負責地去田野、鄉村調查傳承人的信息。即使不能親自出席,也要充分核實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保護體系。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通過對傳承人的界定、調查和認定,明確了調查和認定過程中的具體程序和內容,加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完善。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存在壹些問題,但通過完善地方立法技術等立法手段,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確定政府、傳承人、專家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建立符合責任主體利益的激勵制度,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和效率,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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