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事調解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自願協商,就具體民事糾紛達成協議的壹種司法制度。現在筆者想從哲學、文化、經濟等角度簡要分析壹下這壹制度在中國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角度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紛繁復雜的市民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無處不在,不可避免。但是,矛盾也有壹個質變和量變的過程。矛盾在積累到質變之前,會時不時處於壹個量變的過程。因此,當矛盾還處於量變過程中時,緩和矛盾的措施的必要性就出現了。
具體來說,在眾多的民事糾紛中,有相當壹部分還遠沒有到無休止的死亡的地步。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它們是可以被調解的。至此,民事調解制度便有了用武之地。在民事調解制度的作用下,當事人不需要花費數周甚至數月來解決糾紛。
第二,從民族文化的角度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中國是壹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我國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形成了多種多樣的文化思想,但正如錢穆先生晚年所認識到的,我們文化思想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壹”。什麽是“天人合壹”?簡單來說,“天人合壹”就是“和”字,即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論語》也提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人們常說“和為貴”,“和為貴”。因此,“和”的思想在中國文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即使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今天,和諧思想仍然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也產生了許多負面問題,各種社會矛盾日益激化。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強調建立和諧社會的理念自然產生了。
民事調解制度有利於調解各種民事糾紛,緩和相應民事主體之間的矛盾,這不僅符合我國民族文化中“和諧”的思想內涵,也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三,從經濟學角度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對於復雜的民事糾紛,國家掌握的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這意味著國家必須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不是追求絕對的平均主義,否則只會讓更多的案件沒有處理好。
民事調解制度的應用,使許多小額民事糾紛得以快速解決,提高了司法效率,使更多的司法資源得以集中,用於解決更多的大案要案。對於當事人來說,民事調解制度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怕訴訟”的思想,不僅僅是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還因為花在訴訟上的時間、精力、金錢都不是小事。壹場訴訟可以短至數周,長至數月甚至數年。在此期間,當事人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收集相關證據,還要出庭受審。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不僅要承擔大量的訴訟費用,還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調解制度來解決,那麽相關費用將會大大節省。從小的方面來說,幫助當事人節約成本;從大的方面來說,為社會節約了相當數量的資源。
第四,從法律的局限性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縱觀古今,再優秀的法律,只要制定了,就會有漏洞。這不僅是立法技術的限制造成的,也是法律的滯後性特點造成的。我們所處的社會處於壹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中,立法的速度完全跟不上社會環境變化的步伐。所以法律漏洞會壹直伴隨法律發展的全過程,法律局限也會壹直伴隨。但如果壹部法律的適用存在漏洞,往往會發現它們之間的糾紛在其調整下並不容易解決。這樣壹來,法律的威信就會降低,法律的尊嚴就得不到保障。那麽,這樣的規律自然不可能人人都普遍遵守。
因此,民事調解制度也顯示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當法律因自身的局限性而顯得笨拙僵化時,民事調解制度可以更方便有效地解決相應的民事糾紛。在這壹制度的適用下,法律的局限性將較少被民事糾紛所觸及。這樣法律的尊嚴就會得到更好的維護,然後法律的威信就會與日俱增,最後法律就會被大家普遍遵守。
摘要
民事調解制度在中國歷史悠久。盡管司法實踐中存在各種缺陷,但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作為世界知名的“東方經驗”,它的存在有很多必然性。本文從哲學、文化、經濟和法律局限性四個方面簡要分析了我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希望該制度能夠繼續存在並發展得越來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