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精致城市,是指堅持追求精致、追求卓越的精神,優化和規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特色鮮明、包容和諧、宜居安全、堅韌的生態文明城市類型。第三條建設精致城市應當以人為本,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堅持精準規劃、精致設計、精心建設、精準管理、精準服務、智慧增長,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精致城市建設的領導,制定精致城市建設的規劃綱要、指標評價體系和行動計劃,將精致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推進精致城市建設的議事協調機制,負責精致城市建設關鍵問題的重大政策研究和咨詢。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精致城市建設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優美城市建設。
對建設精致城市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精準規劃、精致設計第七條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因地制宜,遵循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安全彈性的理念,將環境容量、綜合承載能力和城市安全作為確定城市定位和規模的重要依據,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產業發展、便民利民等多種因素, 有序協調山、海、城的空間關系,科學規劃功能區空間布局,系統保護本市城市整體。
詳細規劃要統籌現代城市發展和傳統街區保護,傳承漁農耕文化特色和膠東民居特色,重點保護傳統街巷格局、古遺址、傳統村落、特色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延續城市文脈,促進城市內涵式發展。第八條編制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和城市更新規劃時,應當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場、農貿市場、公交車站、公共文化、公共健身和社區教育、醫療、養老、行政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和計劃要求。第九條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應當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和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優化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設置,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
城市主幹道應當根據車流量、車道數、公交客運量和公交流量,設置公交專用道或者公交優先信號系統。第十條綠色出行行動計劃應當結合城市建設和改造,按照便捷、暢通、安全的要求,同步建設立體步行系統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完善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網絡體系。第十壹條綠道規劃應當突出城市地貌特征,構建山海網絡體系,並與公共交通網絡相銜接。
綠道應合理配套建設服務站,並保持其暢通。第十二條編制停車專項規劃應當兼顧資源節約利用和停車需求調控,處理好當前需求與城市長遠發展、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需求的關系。第十三條合理規劃各類公園。公園規劃應當融合歷史、文化、藝術、時代特征等元素,突出公園的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完善文化娛樂、科普教育、健身休閑、防洪防災避災等綜合功能。第十四條城市公廁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地段功能、周邊環境和人員密度,優化點位布局,完善服務功能,方便公眾就近如廁。第十五條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應當符合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就近避難、平戰結合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滿足突發災害時的應急救援,保障避難人員的基本生存需求。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統壹規範的標誌,提供必要的生活和醫療條件,並保持正常使用。第十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節儉、實用、美觀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編制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規劃。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壹)威海灣向海壹側和劉公島向陸壹側的山體、堤岸及其主要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標高;
(二)大型廣場周圍和商業區內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大型建築物、構築物的標高;
(四)標誌性建築和大型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三星級以上賓館等公共場所;
(五)其他應當設置用於城市景觀照明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