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取證模式的演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基於賬戶的審計階段、基於制度的審計階段和基於風險的審計階段。
壹.賬戶的基本審計
賬基審計是指以經濟業務、會計事項和賬戶記錄為基礎,直接從復核會計資料中收集相關審計證據,從而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的壹種審計證據收集模式。
審核目標:查錯防弊。
審計方法:采用詳細審計方法,對大量憑證、賬目和財務報表進行逐項檢查。
優點:這種取證方法可以直接獲得實質性的審計證據,審計質量高。
缺點:在審計環境和審計目標發生較大變化的條件下,賬目基礎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
二、系統基礎審計
體系基礎審計是指從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入手,根據內部控制審查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數量和重點,並根據檢查結果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
系統基礎審計的理論基礎是,如果生成財務信息的各種技術和方法以及為防止和揭示錯誤或違法行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可以依賴,則該系統產生的結果的可信度會相對較高。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審計方法:基於體系的審計模式的應用需要大量的抽查。抽查測試中工作量、樣本量和抽樣方法的確定是以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度和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評價為基礎的。
優點:實質性測試的範圍和深度是根據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確定的。這種取證模式更好地適應了審計環境和審計目標的變化,提高了審計質量和效率,降低了審計取證的盲目性和審計風險。
缺點:
1.工作效率的提升並不明顯。
2.由於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差異,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整體評價沒有統壹的標準。
3.內部控制的可靠性和實質性測試所需的檢查工作之間沒有定量關系。
4.雖然被審計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但如果其管理者以各種理由故意拒絕執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難以保證。
5.不能直接解決所有審計風險問題。
第三,風險導向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對整個審計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行充分評估和分析的基礎上,將風險控制方法融入傳統審計方法,進而獲取審計證據並形成審計結論的壹種審計證據收集模式。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審計方法:風險基礎審計是基於對審計風險的系統分析和評價。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不僅要對控制風險進行評價,還要對審計各個環節的各種風險進行評價,並在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應的方法進行實質性測試。
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審計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項確定中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與其他錯報共同具有重大意義,但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該錯報存在的可能性。
在設計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審計人員應從財務報表和各項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識別等層面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識別層面的重大錯報風險可進壹步細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固有風險是指在假設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的情況下,無論該錯報是單獨考慮還是與其他錯報壹起考慮,某項確定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
控制風險是指某項識別中發生了重大錯報,無論是單獨考慮還是與其他錯報壹起考慮,但該錯報未被單位內部控制及時預防、發現和糾正的可能性。
審計人員應在已識別水平上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已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已識別水平上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在給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已識別水平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呈負相關。重大錯報的評估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重大錯報的評估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