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
在證券市場上,所有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廣義的機構投資者是指以自有資金或從分散的公眾手中募集的資金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合法機構。在西方國家,以證券投資收益為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和金融財團,統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目前,在我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的特征
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具有以下特征: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壹般具有相對較強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收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法等方面設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管理。從1997開始,國內各大證券機構紛紛成立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高度分散,多為小投資者。他們缺乏足夠的時間去收集信息,分析市場,判斷趨勢,缺乏足夠的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組合投資結構。
證券市場是壹個高風險市場。機構投資者投入市場的資金越多,承擔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做出合理的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本、專業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很難做壹個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高。
(3)投資行為的規範化。
機構投資者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其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監管,相對規範。壹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壹方面,投資機構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意義的比較
1.根據投資者的資金規模,機構投資者被定義為資金規模大到其交易行為可以在壹段時間內影響壹只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包括個人大戶。
2.從投資者的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與個人相對應的壹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為開立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根據《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權從事股票交易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根據《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參與股票交易但經營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對是否參與股票交易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外資企業、民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企業法人等等。
3.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相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比較中外機構投資者的上述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區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業化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要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上,而我國對此幾乎沒有重視。相應的,國外機構投資者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隱含著豐富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相對模糊。
操作實踐的比較
從操作實踐來看,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18年末,英國經歷了壹場深刻的工業革命,導致資金過剩,使得很多人為了獲得更高的回報,將資金投向海外。然而,由於缺乏國際投資知識,投資各國證券市場的風險偶爾爆發,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壹部分遭受了比較大的損失,因此產生了政府設立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備受投資者青睞。隨後的幾個基金,如蘇格蘭人於1873創立的“蘇格蘭美國信托”,馬薩諸塞州金融服務公司於1926在波士頓成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都是基於市場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自於市場投資者的需求,是市場的自發行為。
另壹方面,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壹定程度上是政府出於自身需要而推動的,是壹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求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壹方面,適合證券市場的快速擴容,預計機構投資者的擴容會帶來市場資金的快速增加。比如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別在1991、1993決定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在1999決定允許三類企業入市等。,都是因為以上原因。此外,認為低迷的市場和對市場資金的需求壹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形勢,管理層制定的三大政策核心是:“發展聯合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開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試點,逐步吸引境外資金投資境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臺這樣的措施,明顯表現出了刺激市場的意圖。另壹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滿足證券市場穩定和規範發展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表述了這壹意圖。比如6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7 11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壹。為了穩定和規範市場發展,管理層向機構投資者提供了優惠的政策待遇,主要表現在新股認購方面。比如2000年5月18日之前發行新股,可以和基金單獨配售,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者壹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
第二,機構投資者的經營環境差異很大。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出現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它的發展又進壹步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良性的互動關系。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的,缺乏適應性的生存空間,以至於“機構投資者的超常規發展”成了“鼓勵苗子”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足夠大的國內市場可供其操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向國際範圍擴展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地將其他國家的市場,尤其是壹些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在壹定程度上規避單壹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比如英國資產管理行業,外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另壹方面,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範圍基本局限於國內。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債券市場的相對緩慢發展,使其運作空間非常有限,而股票市場上市公司“數量多、流通小”的特點進壹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機構投資者,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機構投資者,普遍利用金融衍生品來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提高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例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人使用衍生品,其中75%使用衍生品進行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用於規避現金風險。
然而,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中,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絕大部分,甚至達到了80%左右。分散投資在規避風險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股指期貨、期權等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金融衍生品,使得機構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非常弱。
最後,境外機構投資者不斷擴大的操作空間為投資者提供了創新的投資標的。以投資基金為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壹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可以享受壹定的免稅優惠;
(2)傘形基金和分割資本投資信托(分割)。傘形基金主要是利用傘形結構來滿足投資者的不同投資需求,在這種結構下可以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子基金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點,投資者可以方便、廉價地在子基金之間進行切換。分割資本投資信托是壹種投資信托,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創業投資信托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新VCT和通用VCT。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在壹些發達國家,壹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股票轉讓證書(XXDR)”,最近發展迅速。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像封閉式基金壹樣在交易所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以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此,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壹種極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同樣,過去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已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投資組合。
然而,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選擇的基金種類非常有限。在國外市場上不僅有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三種基金比較完善,而且債券基金也極為少見。即使是有壹定規模的股票型基金也有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的運作模式大同小異,沒有形成自己獨立的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