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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國家機構的構成是怎樣的?

官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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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人事制度

中國古代官員任用和管理制度。公務員選拔主要解決官員來源,官職管理包括官員的任用、績效考核、獎懲、職級、工資、休假、退休等。

公務員選舉制度

中國古代選拔公務員的方式很多,有世襲制、普遍制、兵役制、推薦制、郎選制、恩選制、科舉制等。主要有三個階段三種制度,即先秦的世襲制度,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舉薦制度,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度。

遺傳系

又稱石清石碌制,盛行於夏商周時期。原始社會末期,在“天下為公”的禪讓制度被摧毀後,出現了“成人而以之為禮”的世襲制度。世襲制的特點是王權和氏族權力的統壹。它通過家庭血緣關系來決定各級政府官員的任命,並根據血緣關系來決定官階和職級的高低。凡是設置爵位和官職的,都是世世代代享有封地和封地的。

推薦系統

它是壹種推薦人才和授予官職的官方選拔制度。推薦的標準主要是德才,而不是完全靠家世,突破了先秦貴族血統世襲制的藩籬。西漢考察征調制度的出現標誌著舉薦制度的成熟,而魏晉南北朝“九品鄭智制”的實行則標誌著其走向衰落。

察舉是中央或地方高級官員根據詔書規定的科目,通過考察向中央推薦進士或下級官員的選官制度。也是推薦系統的精髓。察舉分為聖旨和歲旨。聖旨是選拔特殊人才的聖旨。每年的晉升都是定期任命地方長官向朝廷推薦人才。茶舉的科目主要有賢德方正、孝道、國子監博士生、專題等。有時皇帝用“對策”和“射策”來考核賢良正直的人。征用是皇帝和郡守選拔任用下屬的壹種制度。皇帝的特點和招募人才是“征”,郡守任命幕僚和幕僚是“君主”。東漢末年選官中,鉆幫、任人唯親、弄虛作假之風盛行,檢征制度逐漸變質。

曹魏時期,王丕接受吏部高級官員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官法”,即“九品鄭智制”。在州縣,有大大小小的官員,負責按照家世和德才從上至下分九個等級對地方士人進行評判,並收集民意供朝廷按等級授予官員。“九品中正制”是檢察制度的發展,它把選官的權力從地方帶到了中央。是人才分類的創新,選拔人才的標準趨於徹底。魏晉時期,門閥統治得到加強。東晉以後,這種制度有很多弊端,比如蔣介石之重,評價隨意。宗族的門閥控制了蔣介石,控制了選舉。後期造成了“貴族門閥得天下之榮,漢家無路可進。”九品中正制成了統治工具的閘閥。

科舉制度

隋朝統壹全國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隋文帝於587年廢除九品中正制,設立秀才部。楊迪在隋朝時設立了科舉部,通過“考試第壹”來選拔學者,建立了以公開考試和選拔優秀人才為特征的科舉制度。科舉制度創立於隋朝,形成於唐代。宋代發展完備,明代加強,清代衰落。歷時1300余年,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主要的官員任用制度。其主要特點是:①考試公開,有壹定的公平競爭。除了崇尚工商業的優秀者,不論家世富貴,只要具備壹定的文化知識,都可以在都道府縣公開報考。它突破了魏晉以來的門閥統治,為中小地主階級的士子開辟了壹條入仕之路。②考試制度越來越完備。科舉分科舉,根據科目性質,可以有無事或武功之分。文學作品有兩種:系統分支和常規分支。該制度是皇帝為招收名人而臨時設立的科目。常規課程是壹種定期接受不同學科學生的制度。還有許多普通科目,如秀才、明靜、進士、法明、舒鳴、童子等。每個科目的考試方式和內容都不壹樣。考生來源也越來越正規,屬於京城或州縣學校的學生稱為“學生”;通過地方考試的,稱為“鄉貢”。考試程序,唐代有州考和省考,宋代增加了殿試。明朝以後有大學士考試、鄉試、通考、宮考。宮考每三年考壹次,皇帝親自裁定名次,決定壹、壹、二、三名,稱為第壹名、第二名、探花。③以文化知識為主要錄取標準。科舉考試的科目不壹樣,內容也不壹樣,但是考的是詩詞賦、經學、策題、數學、法律等。都側重於文化知識。科舉制度在前期有壹定的積極意義。明清君主專制加強後,科舉制度從考試內容到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①考試內容不實用。試題必須以朱的《四書五經》為依據,“代聖賢言”。儒家思想成為進入官位的必修課。(2)八股形式僵化,內容空洞,束縛了人們的思想。③考題碎片化、偏頗化、難、奇、奧,考場造假。請要求監督,官場腐敗日益嚴重。科舉制度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障礙,最終在清末被廢除(見科舉制度)。

雖然隋唐以後科舉制度是選官的主要方式,但世襲制、舉薦制等選官制度如兵役、官升、官捐、官印等仍作為科舉制度的補充形式而存在。

官方管理系統

包括官員的任用、績效考核、獎懲、職級工資、休假退休等。

任命

為了保證各級官員的政治水準,歷代都重視選拔後的官員任用。為了保證推薦官員的質量,秦朝規定“不稱職者,罪有應得”(《史記·範睢列傳》)。漢代以後對官員的任用有很多限制,朝廷對候選人的家世、職業、財產、資歷、民族、體格、相貌都有壹定的要求。比如秦漢以來實行重農抑商政策,歷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為官。魏晉時期限制漢族做高官,十六國、北魏、元朝、清朝對官員的任用也有壹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級森嚴的官僚團隊中,出身和資歷是為官時首先考慮的因素。官僚制度越完善,對出身和資格的限制就越嚴格。

為了避免官場徇私,從東漢開始就有了避官的規定。東漢實行“三互法”。其基本精神是,當地人不得擔任地方官員,婚房不得相互監督。漢代還規定,兄弟、子侄以及有姻親關系的人,不得在壹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如果他們當選為壹個部門或地區的官員,其中壹人應宣布退出。唐代不僅規定官員不能在籍貫任職,也不允許在籍貫所在的鄰縣任職。唐朝還規定,凡是有職責聯系或監督檢查的官職,都要在親屬之間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為諫官,兄弟不能同省任職。清代關於避官的規定更為嚴格,比如明確規定在籍貫方圓五百裏內不能為官;中央各部負責省級事務的部門負責人不得使用本省人;擁有三個及以上頭銜的北京官員子女,地方官員中的督撫、巡撫等。,不能在北京擔任審查官。

在壹些朝代,對官員的任命有壹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唐代的入仕標準,增加了體、言、書、判等條件,要求入仕者相貌英俊,辭令說理大方,書法工整美觀,文理判優。

官員任命後,朝廷要給他們頒發身份等級書。從戰國時期開始,就有金、銀、銅制成的絲帶,以及紫、青、黑、黃等不同顏色的絲帶,表明官員的身份等級。

任命官員自漢代起有壹年的試用期,不稱職的要麽調職,要麽左移,要麽罷黜。明代在正式授銜之前,還有壹個“習事”“察政”的實習階段。

7.中國古代中央官制。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央政權機構及其官制。

奴隸社會的中央官制

夏朝輔佐夏王的大臣有六位。司空是六仙之首,後稷主管農業,司徒是主教,大理是首席刑獄,* * *工業管理在建設上是最好的,臨危受命在山澤主管畜牧。此外,夏朝還初步建立了負責軍事、農業和稅收的機構。商朝建立了壹個以王上為中心的中央組織。輔佐的大臣是殷。下面是負責強制勞動的司徒雷登,負責工程的司空,負責監獄的司各特。商代“國之大事在祀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所以掌管祭祀、占蔔、編年史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突出。西周的中央機構有了很大的發展。輔佐周王的人有三種: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之下有“三博士”:常博,又名牧,主管地方民政;官員的任命是永久的,也叫任命人;負責政務的人就是準人,也叫準老公。政務官分為青石梁和太史遼兩個系統。清史遼手下有司徒、司馬和三位官員,分別主管種田、征兵和建設。太史遼是主管歷法、祭祀、占蔔、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與商朝相比,西周宗教官的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時期是社會變革的時期。隨著封建主義的推進,各諸侯國的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的變化。春秋時期,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君主、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清、亞清、大舒暢,楚稱靈隱,齊、晉、魯、鄭稱項。雖然各國名稱不同,但地位和職務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都繼承了西周的官制,司徒雷登、司馬、和司寇仍是政府的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官員有:掌管田賦的司田、掌管財政的司田、掌管山澤和狩獵的司田等。隨著諸侯國之間接觸的增多,各國在外交上設立行人帶頭。史家太史公的地位重要,他的職責是“記大事,先寫盟”。戰國初,隨著各國政治改革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政權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宰相和“百官之首”的宰相,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的官制還不統壹。齊國大變,設以下五感:大田、大行、大建、大歷、伏。楚國自成壹系,令尹為中央政府最高長官,尚竹國、傅、將軍為政府高級軍官。沿三晉,秦取東方其他國家之長,形成了獨特的官制,為漢朝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初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的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專制集權的封建帝國。從那以後到1840的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時期的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臣”制度。三公是宰相、欽差大臣和太尉,掌管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是中央政府各部門的長官:馮常為九卿之首,主管祠堂禮儀和文化教育;掌管宮門守衛的大夫,是素未的侍從;魏為宮門衛官;仆從掌管皇帝的車馬,也掌管全國的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克分管民族事務和就業;完顏政專門研究王室事務;治粟內史的職責是征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管山海池塘的稅收和政府的手工業制造,供給皇室。除了九卿,還有掌管京城治安的中隊長,掌管宮殿、祠堂、墓葬等的土木建築者。,他將擔任少府和大長秋,負責宣傳女王的意誌和管理宮廷事務。秦漢時期,除了衛、廷尉、史掌管政府行政事務外,其他大臣的職能主要是為皇帝和朝廷服務。國家大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朝政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壹。

漢武帝為了加強皇權,削弱宰相的權力,建立中朝制度,選擇了壹批級別較低的朝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曾經隸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壹些朝廷人員,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朝廷的政務,經常要和尚書、侍中、將軍等朝廷官員商量,然後通知以宰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國官員的實際作用被剝離,地位下降,中國官員被重用。中朝制度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對權力矛盾的產物,也是朝廷官員權力擴張的結果。漢朝稱帝後,傅(武帝時太尉改名)、大(武帝時禦醫改名)、宰相(悼帝時大司徒改名)的權力進壹步削弱。尚書的權力擴大了,尚書被任命為主任,有五個曹。東漢時尚書的權力進壹步擴大,尚書機構稱為臺,分別有1大臣和6大臣,並分割或取代了九卿的部分職權。從東漢到魏晉,中央政務逐漸由三公轉移到三省,行政事務逐漸由九卿轉移到六部。

唐宋時期的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的中央集權日益完備,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度。“唐初三省合並,中書大師壹聲令下,門主擋之,中書大師從之。”三省省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相互制約的機制。這是行政系統的壹個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的中心,下設六部二十四司。尚書采用聯合辦公制。都塘住在省中心,是政府活動的中心。尚書省巡撫,左右仆從,左右丞,都在此辦公,有左右司,分為六部。六部由六部曹操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管選官授官、尊榮、考試等行政事務,下轄吏部、秘書長、秘書長、司事四部。住房部負責人口、土地、貨幣和稅收,下轄四個司:住房部、財政部和倉庫部。禮部主管禮儀、祭祀和朝貢,下設禮部、祖部、餐飲部和主客四個司;兵部掌管選兵、地圖、戰車、戰馬、甲胄,下轄四個司:兵部、參謀側、駕司、司庫司。刑部主管法規、刑法、流放和恢復禁令的政策,下轄四個司:刑部、吏部、外交部、司。工業部主管山澤、屯田、建築、工匠,下轄四個司:工業部、屯田、保安部、水部。隋唐形成的六部尚書,相對於秦漢的九卿,無論是名稱、職權還是建制,都是壹個很大的進步。除六部外,還有九殿五獄,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魏晉以來,曹流取代了九卿的部分職權,九卿的名字保留了下來,但職責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南北朝改名為殿,主官和副官分別稱為卿和。九殿中的太常殿只負責祭祀和禮儀,科舉屬於禮部;光祿寺,原是皇宮(由大夫演變而來)鎮守,專事酒、禮、飯;衛尉廟專做兵器和禮儀帳篷,不做護衛;太仆寺主管將軍馬行政,不管皇帝的車馬;廷尉改名大理寺,主管審問監,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國王朝聘請禮部;思農寺管倉儲,稅收財政歸住建部;宗正寺的職責沒有變;太傅寺是壹座新建的寺廟,掌管金銀絲的收藏。五監分別是國子監、少府監、將軍監、軍器監、督水監,主管學校教育、國家和朝廷的手工業制造、宮殿、城廊、官署的建設。九殿五獄形式上是獨立的,實際上是與六部合作的辦事機構。

宗申元豐前後,宋代的中央機構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之前還有三省六部,只是名存實亡。以“同書下議和”為真丞相,以政事為副部長,時時以行政;再加上設立樞密院掌管軍事,交通司、鐵鹽司、支出司三司掌管財政,形成了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被大大削弱。六個部的權力也因機構數量不斷增加而受到侵蝕。如吏部,權屬考官東院、內廷、考官西院、三等院;住房部,屬於第三司;禮部屬於禮儀之院;兵部,權力屬於樞密院;審判法庭所屬的刑部糾察北京的刑事監部;工業部,建案權第三司。九殿五獄的部分殿獄權力交接也有類似情況。五年(1082),宗申元豐進行中央官制改革,取消三司及壹切雜署,基本恢復到唐朝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尚書射左仆、門下侍郎擔任侍郎,尚書射右仆、中書侍郎擔任中書侍郎,是宰相(後改稱左右丞相)的職位。此外,樞密院職位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體制將唐宋三省改為壹省——中書省,中書省為最高行政機關,下設六部。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了極致。朱元璋在明初對中央官制進行了重大調整。首先,秦漢以來的宰相制度作為咨詢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內閣制度被廢除。監察方面,漢代以來的禦史臺改為都察院;軍事上,都督改為第五軍都督。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匯報,並在其控制下建立龐大的太監機構和工廠衛生特勤組織。其中,廢除首相和組建內閣是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國子監學士組成,分為第壹輔、第二輔、組輔。其主要職責是“擬票”,即代他人起草聖旨,並回復奏章。永樂以後,內閣學士逐漸參政,不僅僅是咨詢顧問,還掌握實權。內閣隨後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改為國家行政中心。

滿清貴族建立的清朝,最初是通過八旗和王會議討論的。雍正時期,西北用兵頻繁。為了及時商議軍務,設置了軍需室,後改名為“辦理軍務部”或簡稱軍務部。起初,這是壹個臨時組織。後來,它不僅取代了王會議,而且擴大了它的權力。成為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央輔助政治部。其特點是:高效、高速、保密。清朝六部職權縮小,不再是行政中心,不能直接發布政令。到了清代,寺監只剩下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裂寺。宗祠的地位在六部之上。五監只剩下國子監,其他四監相繼並入工部。鴉片戰爭後,為了適應外國列強的入侵,維護封建政權,清廷進行了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晚清政治體制改革》)。

8.中國古代軍事制度

中國古代統治階級為了奪取和鞏固政權,在組織、管理、使用、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活動中形成了壹套制度。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稱為“軍制”、“兵制”。它隨著國家和軍隊的產生而產生,適應整個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制度,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夏至清道光年間,中國的軍事制度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個發展階段。隨著政治制度的變化,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主要內容包括:軍事制度、編制、管理教育、訓練、武官、兵役人員、軍隊調度和戰時指揮、糧食武器和馬匹行政保障等制度。其基本職能是保障軍事建設,從而有效地準備和進行戰爭,確保主權的穩定和發展。

《尚書·石幹》記載了奴隸社會的軍事制度。公元前21世紀,中國第壹個奴隸制國家產生。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也隨之產生,並建立了戰時軍隊的組織和獎懲制度。王霞掌管國家軍政大權,主要行政長官是“六物人”,戰時為將軍。根據甲骨文的記載,商朝以王上為最高軍事統帥,貴族大臣和國方的首領為高級軍事將領。商軍建立了“師”的組織,建立了“登民”“登民”的兵役和動員制度以及射、禦、獵等形式的訓練制度。軍隊分為戰車和學徒,主要由戰車和士兵組成。主要裝備是動物拉的戰車。與夏商相比,西周的兵制有了很大的發展,中央常備軍擴大,有22個師:第六西師、第八成都師、第八殷師。“禮樂被天帝征服”。雖然各諸侯國和壹些貴族大臣擁有少量軍隊,但他們必須服從紂王的統壹指揮。

奴隸社會軍事制度的特點是:①與以王權為中心的政治制度相適應,國王是最高軍事統帥,經常親自出征。方諸侯的軍隊雖然有壹定的獨立性,但戰時要聽國王的號令;(2)常備軍由皇家衛隊演變而來,不斷擴大,在戰役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戰時軍隊主要靠臨時征兵;(3)奴隸主貴族血緣種族兵役制度和軍政軍民壹體的文官軍事制度;(4)軍政官吏實行“清實錄”制度,與宗法制度相適應。

春秋戰國時期的軍事制度是奴隸制解體、封建制形成的大變革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統治者和君主,為了適應政治經濟變革的順利實現,對軍事制度進行了改革。比如齊國搞內政發軍令狀,鄭國搞,魯國搞邱家,晉國搞田畝和國兵。特別是在戰國時期,秦孝公任命商鞅進行變法,建立軍銜制度,改善戶籍,組織軍階,向農民征收軍稅。春秋戰國時期,也出現了以《孫子兵法》為代表的大量軍事專著。在激烈的改革、霸權和武力統壹世界的競爭中,改革者崛起,墨守成規者沈淪。春秋之初,戰國之初只剩下十幾個國家,最後都被秦國統壹了。春秋戰國時期,軍事制度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①壹些諸侯國的實際改革使國力和軍事實力上升,周王室衰落,失去了對諸侯國的控制。“禮樂被諸侯所征服”,“被博士所征服”。(2)產生了以征集農民為主的郡縣征兵制,軍稅也由農民負擔,擴大了兵源和軍稅。(3)軍政編制相結合,有利於戰爭動員。隨著軍隊的擴大,建制從“師”發展到“軍”(4)戰爭的規模和地域擴大,從平原到山區和江河水網。除了戰車,還有步兵、騎兵和水兵,步戰取代車戰成為主要作戰形式。⑤文職人員和軍事人員明顯分離,出現了按軍事符號發兵、獎勵軍事成績的制度。⑥軍政合壹的國家體制轉變為以君主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軍事體制,相對獨立於行政體制。

封建社會的軍事制度中國封建社會從春秋戰國到秦漢,從三國兩晉南北朝到隋唐,從五代十國、宋遼夏到元明清,經歷了三次大分裂、三次大統壹。相應地,封建軍事制度也經歷了初創階段、發展階段和後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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