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劍門蜀道保護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的保護和檔案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劍門蜀道,是指廣元市行政區域內的金牛古道,北起朝天區中子鎮,經利州區、昭化區,南至劍閣縣五蓮鎮。包括古道、古橋、古渡、棧洞、古驛站(店)、古柏、古井、關隘、摩崖造像石刻、古寺(觀)及故居、古墓葬及沿線附屬設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等遺跡和自然遺跡。第四條劍門蜀道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保持劍門蜀道及其歷史文化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劍門蜀道的保護工作,並將劍門蜀道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壹次劍門蜀道保護工作報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劍門蜀道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水利、民族宗教、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劍門蜀道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劍門蜀道的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劍門蜀道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劍門蜀道保護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劍門蜀道保護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七條劍門蜀道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劍門蜀道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縣(區)、鄉(鎮)行政首長離任時,應當交接古柏保護工作。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劍門蜀道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劍門蜀道保護和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劍門蜀道專項普查和調查,建立名錄管理基礎檔案和信息管理數據庫。第十壹條劍門蜀道保護建立名錄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的保護名錄建議,會同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保護名錄,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保護名錄包括保護對象的名稱、所在地、特征、現狀、保護責任等內容。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名錄組織編制劍門蜀道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保護規劃應當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劍門蜀道保護範圍設立界樁和保護標誌。界樁和保護標誌由市文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壹規範。第十四條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與保護無關的項目。確需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應當與劍門蜀道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第十五條根據劍門蜀道保護的實際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空間規劃,可以在劍門蜀道保護範圍以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劍門蜀道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影響劍門蜀道整體景觀和破壞劍門蜀道生態的建設項目,禁止建設產生噪聲、粉塵、廢水、廢渣、有毒有害氣體等汙染環境的生產經營場所。已經建成的要依法治理。第十六條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刻畫、塗抹、損毀、損壞劍門蜀道遺跡和自然遺跡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及劍門蜀道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拆除、塗改或損壞劍門蜀道保護標誌;
(四)毀林開礦、采石、取土、開采地下水、建墳立碑;
(五)擅自改建、擴建、拆除劍門蜀道遺跡及其附屬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六)其他破壞劍門蜀道安全、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