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關於偵查模式的概念有多種觀點。本文對這三種常見觀點進行了分析比較,提出偵查模式是由偵查活動的幾個階段組合而成的模式。通過比較不同時期的偵查措施和方法,提出了基本偵查模式和修正偵查模式,並對這兩種偵查模式的特點進行了分析和解讀。最後,本文推導了調查模式的意義。
關鍵詞:偵查模式、偵查啟動、犯罪嫌疑人認定、犯罪嫌疑人逮捕
壹、偵查模式的概念
(1)關於偵查模式的概念,目前偵查學者和訴訟法學者有不同的解釋。“偵查模式是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方法、偵查過程和偵查活動的概括、抽象和總結,體現了不同刑事案件的有效偵查方法。偵查模式主要有預謀案件偵查模式、已發案件偵查模式、突發案件偵查模式。”[1]也有學者認為偵查模式就是偵查方式。“為了掌握偵查的主動權,公安機關必須與時俱進,推動偵查模式的根本轉變,實現從以案為主的偵查模式向多元偵查模式的轉變。”[2]而程序法學者則認為偵查模式就是偵查結構。“偵查模式,又稱偵查結構,是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行使權力、采用偵查手段和受權力制約的制度的總稱。當今世界各國,隨著外交交往的廣泛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深入,各國的偵查活動越來越* * *,但由於各國歷史文化淵源和價值選擇的不同,刑事訴訟模式和偵查模式仍存在較大差異。”[3]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在偵查模式的概念上,學者們因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
(二)偵查模式的概念
《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版)第894頁解釋,所謂典範,是指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人們可以遵循的標準文體。那麽偵查模式應該是指偵查某壹類或幾類刑事案件的標準樣式。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越軌行為,應該受到社會的懲罰,偵查是人類社會應對犯罪的對策。偵查是由專門機構或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查出犯罪分子而進行的專門偵查活動,通常包括發現犯罪(偵查開始)、發現或辨認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另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破案)四個階段。
偵查模式是先將偵查活動的四個階段模塊化,然後根據具體案件偵查過程中的不同情況,將其劃分為若幹結構化模塊,構建不同的模型。
根據偵查過程四個階段模式的復雜程度不同,偵查活動可以分為基本偵查模式和修正偵查模式。
二、基本調查模式
基本偵查模式也稱簡單偵查模式或常規偵查模式,即偵查活動過程中四個階段相對簡單的偵查模式。比如古代社會的大部分調查都屬於這種模式。
(1)基本調查模式的背景。古代社會是傳統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由於科技發展水平低,人們的活動範圍小,犯罪活動的地域範圍小。另外,古代社會是“熟人社會”,生活在同壹個社區的成員對社區其他成員的情況非常了解。相應的,犯罪類型、犯罪手段、犯罪活動的地域範圍、犯罪的組織化程度也較小。在犯罪發生後,偵查機關可以通過傳統的偵查方法和措施,如面談和訊問,解決許多案件。比如中國古代公案小說中記載的偵查措施,主要是公開偵查、暗訪和刑訊輔助的訊問。所以古代社會的偵查活動大多屬於基礎偵查活動;與之相對應的刑事訴訟模式是炸彈式訴訟模式。
(2)基礎調查模式的特點是:1。偵查初期主要是基於被害人聲稱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或指控有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以及其他知情人向偵查機關報案或舉報。也就是說,基本偵查模式的偵查是在犯罪之後開始的,具有壹定的被動性。2.偵查取證階段主要表現為偵查開始後,偵查主體圍繞案件當事人展開偵查,主要是對當事人和當事人提供的知情人進行調查,也有單純對案件發生地的相關空間進行探查取證,往往依靠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言詞證據,特別註重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的供述。3.犯罪嫌疑人的發現主要基於被害人的控告和知情人的舉報。也是利用物證發現和認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比如《破獄龜鏡》中記載的“劉崇貴改刀”。4.抓捕犯罪嫌疑人階段主要表現在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小區內抓捕犯罪嫌疑人,即罪犯的活動範圍不大;如果罪犯逃離他的社區,逮捕的成功率很低。《水滸傳》中的許多人物,如、jy、魯等,都是在犯罪後逃離家鄉而得以逃脫的。
第三,修正偵查模式
修正偵查模式是指在基本偵查模式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偵查活動的若幹模塊而構建的偵查模式。現代化條件下的偵查大多屬於修正的偵查模式。
(壹)修正模式的社會背景。隨著人類社會從古到今的發展,特別是工業革命後交通和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成員流動的頻率越來越快,活動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活動範圍越來越大,再加上伴隨著科技進步的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為犯罪分子在本社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實施犯罪以及犯罪後迅速逃離提供了便利;現代通訊工具為犯罪分子交流信息、尋找犯罪目標、在表象上切斷與犯罪的聯系提供了條件,增加了偵查難度。社會結構的變化給社會成員的社會控制帶來了新的挑戰。三者的結合使得現代化下的犯罪活動在犯罪領域的範圍、犯罪手段的隱秘性、犯罪類型、犯罪主體的組織化程度等方面都無法與傳統犯罪相提並論。現代化條件下的偵查模式屬於改良型偵查模式。
(2)修訂後的調查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1,調查初期。在當前的偵查實踐中,偵查機關介入刑事案件的方式有:壹是犯罪人在準備犯罪時被偵查機關發現並介入;二是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被偵查機關發現,並在監督下實施犯罪(如監控偵查、誘惑偵查);三是罪犯作案後,被害人及其親友報案後,偵查機關介入;四是犯罪後被害人未報案或被害人親友未報案,但在後續犯罪過程中(如變賣贓物或毀滅證據)被偵查機關發現的犯罪人。在調查初期,立案材料來源增加。基礎偵查模式中不僅有發現犯罪的材料來源,還有許多新的線索來源。在修改後的偵查模式中,偵查的啟動有時是基於偵查機關的主動。立案偵查的原因:(1)犯罪發生後,被害人(含法人)或被害人親屬向偵查機關投訴或舉報;(二)犯罪後向偵查機關投案或者在犯罪過程中被抓獲的;(三)負責社會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包括公安政法機關內部不負責偵查的其他部門)將工作中發現的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四)新聞媒體或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向偵查機關提供其掌握的犯罪材料或者線索的;(5)偵查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犯罪線索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偵查機關通過其基本業務獲得的犯罪線索;二是偵查機關通過巧妙的訊問手段獲得的線索擴大了自己的成功;三是偵查機關在工作中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線索。
2.調查取證。在現代化條件下,證據收集在偵查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學者甚至認為偵查就是證據偵查。在修改後的偵查模式中,偵查機關偵查取證的方式方法也與基本偵查模式有所不同,如在註重言詞證據的同時更加註重物證對刑事訴訟的意義,在審查判斷證據時註重分析證據收集的來源和條件等。由於科技的發展和人們認知能力的提高,證據的種類和方式也越來越多。同時,新型犯罪的取證方式也有所創新。傳統的殺人、盜竊證據主要存在於當事人或知情人等自然人的印象和記憶中,以及現場物品狀態變化的次數,所以基礎偵查模式中的偵查取證工作主要是調查詢問、調查訊問、簡單現場勘驗,在基礎偵查模式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被稱為偵查的邏輯起點;經濟犯罪是因為犯罪分子利用看似正常的經濟業務來實現其非法獲利,所以其證據主要存在於被害人與其他法人的經濟往來賬目中。司法會計鑒定和查賬在經濟犯罪偵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現場偵查在基本偵查模式中的地位不如。再如,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方式變革帶來的網絡犯罪中,犯罪人無需與被害人近距離接觸即可達到犯罪目的,而在網絡犯罪偵查中,獲取電子數據成為新的取證方式。
3.指認犯罪嫌疑人。認定犯罪嫌疑人,又稱發現和確認犯罪嫌疑人,是案件偵查的具體任務之壹。修正後的偵查模式認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比基本偵查模式更加豐富。(1)被害人辨認和知情人對犯罪嫌疑人體貌的辨認或者控告(證言);(二)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 * *認同犯罪嫌疑人成員在犯罪中的證言、指認的;(三)通過對現場痕跡(指紋、腳印、聲紋或者血液、體液、毛發中的DNA)或者涉案物品等物證的司法鑒定,發現並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四)通過監控資料、電子證據等視聽資料中記錄的外貌、體態辨認犯罪嫌疑人的;(5)辨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如步法);(6)綜合以上方法鑒別。
4.抓獲嫌疑人。在現代化條件下,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會想方設法逃避偵查機關的抓捕。壹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可能準備好應對偵查的預案,如利用現代交通、通訊工具,制造自己來不及作案或不在犯罪現場的假象,以此切斷自己與犯罪的聯系;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現代社會特別是城市“匿名社會”的特點,在作案前準備好幾個不同的住所,作案後再更換住所,達到躲避偵查機關的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可能利用高速交通工具逃離犯罪發生地,逃避犯罪發生地偵查機關的抓捕。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各種伎倆,可以在偵查模式上對犯罪分子的抓捕進行矯正,也可以采用現代管理技術和通信手段,制定特殊情況下的追逃圍堵應急機制,利用互聯網建立常規的全國網絡追逃機制。
三、調查模式的意義
(1)偵查模式為不同時期的偵查措施和方法提供了比較研究的平臺。偵查是壹門研究犯罪活動及其規律和偵查對策的學科。比較不同社會時期的偵查措施、方法和對策,探索有效的偵查實踐中蘊含的規律性的東西,對於豐富偵查理論,啟發偵查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偵查模式是將偵查過程靜態劃分為四個階段,從而為分析和研究不同社會時期的偵查措施、方法和對策提供壹個平臺。
(2)偵查模式為偵查主體選擇偵查措施提供了壹個宏觀框架。偵查是由專門機關依法進行的特殊活動,表現為特殊的偵查手段和相關的強制措施。在偵查初期,主要研究偵查機關對犯罪的介入方式;偵查取證和認定犯罪嫌疑人兩個階段主要是偵查措施的適用;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階段,主要采用強制措施;無論是專項偵查工作,還是偵查措施中的相關強制措施,都要根據具體案件來選擇。偵查模式為靈活選擇偵查措施提供了壹個宏觀而粗略的框架。
(3)偵查模式理論要求偵查主體重視偵查基礎業務建設。偵查基礎業務是偵查機關為了提高偵查措施的準確性和效率,收集犯罪情報信息,偵查犯罪分子,依法開展的陣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調控、犯罪情報數據、犯罪特殊情況等基礎工作的總稱。它是公安基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4]在現代化條件下,由於社會結構的變化,“匿名社會”和交通通訊工具為犯罪分子迅速逃跑、躲避偵查機關提供了條件,所以無論是發現犯罪、指認犯罪分子還是逮捕犯罪嫌疑人,都越來越依賴於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犯罪信息渠道。偵查的基本業務是通過廣泛收集犯罪信息,為偵查破案中心服務,從而為偵查工作提供支持。偵查模式理論為強化偵查基礎業務提供了理論基礎。
註意事項:
王福祥,調查總論
[2]郝鴻逵,用科技推動偵查模式的根本轉變。
[3]呂萍,中外偵查模式比較。
[4]姜南,偵查基本業務概論。
/?U=570420 Haodongben,請看壹下。
參考資料:
/Detail.asp?ID=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