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體育工作。
本市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章程,在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體育活動。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體育經費和體育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同步增加。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體育事業捐贈資金。第六條本市支持體育產業發展,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體育產業,依法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第七條市和區(市)縣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用於支持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體育競賽經費的不足、體育人才的培養和地方體育場館建設等體育事業。
市和區(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安排、合理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第八條本市對在體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重大國際、國內比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成都運動員和教練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體育健身第九條市和區(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健身計劃,宣傳普及體育健身知識,引導開展科學、文明、健康、普及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條每年1月1日為全市健身越野跑日,每年6月10日為全市健身日。第十壹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舉辦壹次全市運動會,每四年舉辦壹次全市老年人健身大會。
市和區(市)縣應當每年舉辦壹次學生運動會。
區(市)縣要積極舉辦具有民俗傳統和地方特色的體育健身運動會。第十二條市和區(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加大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力度。社區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履行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技能、組織指導健身活動等職責。
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定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中小學校在學生體育工作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體育設施和器材;
(二)不按規定開放和開設體育課的;
(3)科學安排學生課間鍛煉和課外體育健身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體育健身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
(四)每學年舉辦壹次全校性運動會;
(五)對學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和體質監測;
(六)建立健全體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措施。第十四條在市級以上體育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或達到等級運動員標準的學生,升學時按規定給予加分,優先錄取。
本市實行初中畢業生升學體檢制度。中考體育考試成績由市招生辦商體育行政部門後確定。第十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在工作期間和工作之余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定期組織職工參加體質測試,鼓勵和支持職工參加體育健身競賽。
本市各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為職工提供必要的身體素質條件。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群眾性體育健身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積極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體育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指導,提高農民的體育健身意識,組織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第三章體育競賽第十七條市和區(市)、縣應當設立少兒業余體育學校,配備專職和兼職教練員,開展體育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市體育行政部門和各類體育項目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優秀運動員的選拔、培養和輸送機制,積極組織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比賽,提高本市運動員的體育競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