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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養老政策有哪些?農村和城市的養老制度有什麽區別?

根據2011年7月生效的《社會保險法》,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項目分為五個獨立的養老保險項目:公務員養老保險、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居民養老保險、農民養老保險。在這些項目中,除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國家給什麽樣的人補貼最多?本文將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為研究基礎,以凈現值法為工具,通過比較微觀個體(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失業居民和農民)的終身財政補貼,確定政府補貼社保基金的主要流向和最大受益群體,探討其中的公平性,並提出完善新農保制度的政策建議。

註:由於我國大部分城市尚未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計劃,失業城鎮居民壹般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項目。

壹,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以下簡稱《意見》),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晚年基本生活。根據這份文件,目前的養老金計算公式如下: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包括:

(1)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我們假設國家根據通貨膨脹率g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2)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財政補貼組成。我們假設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最低繳費標準),集體不補助(國家不強制集體組織繳費),地方政府每年補助30元(最低補助標準)。我們假設個人繳費和地方政府補貼每年按照通貨膨脹率G提高。

(3)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月數。目前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計發月數的標準根據城鎮人口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由國務院確定。當前計算月是139。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其中,P為基礎養老金,即退休後第壹個月領取的養老金,I為名義利率,G為通貨膨脹率,N為繳費年限。

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區別

第壹,保護對象不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保”)主要面向城鎮企業職工、無用人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部分農村被征地人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面向繳費能力低的成年農民。

二是實施力度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國家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按規定繳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強調自願原則,由政府引導,農民自願參加。

第三,融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全部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屬於個人,不參與貧富再分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繳費方是政府,在個人參保繳費時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並在養老金發放時按每人每月55元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四,繳費和待遇標準不同。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與繳費直接掛鉤,多繳多享是基本原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采取“高繳費、高保障”的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低繳費、低待遇”的原則。以福建省廈門市為例。2010,本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從4812元到24060元不等。廈門市職工月平均養老金約為1.800元,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繳費最低為1.000元,月平均養老金在200元左右。

從這個角度來看,兩個養老保險項目各有特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針對的是收入較高的人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針對低收入人群的,具有壹定的社會福利性質。

三、新農保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下面,我們從兩個方面來分析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壹是其合理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給農民帶來足夠的養老金嗎?第二是公平。相比其他養老保險項目,國家對新農保項目的補貼力度如何?本節將討論第壹個問題,下壹節將討論第二個問題。

下面,我們假設:

(1)領取養老金的最初年齡是60歲。《意見》提出,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2)繳費年限15年。《意見》提出,距征收年齡超過15周歲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周歲。本文按照最低繳費年限15年計算。

(3)通貨膨脹率G等於名義利率I,此時實際利率為零。

(4)目前新農保有五個年度繳費標準(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本文假設養老保險第壹年個人賬戶繳費100元/人,政府補貼30元,即130元。在以後的幾年裏,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支付金額和政府補貼的金額將根據通貨膨脹率g提高。

四、養老保險項目的權益分析

我們比較壹個農民,壹個城鎮居民,壹個城鎮低收入企業職工:農民參加新農保,城鎮居民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所以研究城鎮低收入企業職工,是因為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壹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收入最低的職工在領取養老金時獲得的補貼最多(來自人際轉移支付和政府財政補貼)。需要指出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在參保時都建立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考慮到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我們認為這部分資金不會進行貧富再分配,所以不納入本節的研究範圍,即本節只研究基礎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

(1)假設條件

1,支付規定。如表2所示,農民、居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不同。其中,低收入企業職工是指收入低於或等於繳費基數下限(上年度當地社會工資的60%)且必須按照繳費基數繳費的職工。假設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參保時,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3000元/月,那麽城鎮居民的繳費基數為3000元/月(繳費率為12%),低收入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為1800元/月(繳費率為20%)。假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為5%;由政府出資並支付給農民的基礎養老金每年增加額為同期工資增長率的50%。

2、養老金計劃和支付方式。如表3所示,農民、居民和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不同。

(2)模型計算

根據以上假設,我們可以計算出未來三類人群的年繳費額和養老金支付額,如表4所示。

註:(1)支付階段的特點是支付資金,作為投資成本,所以用負數表示。

(2)從領取養老金的第二年起,逐年提高養老金,提高幅度為工資增長率的50%(這壹假設符合我國養老金調整的實際情況)。

根據表4中的數據,我們可以用凈現值法來判斷國家對三類人群的補貼。如果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看作是壹項長期投資,繳費相當於長期投資中的投資階段,而職工退休養老金則是長期投資獲得收益的階段。由此可以得出,參加養老保險項目的凈現值為:

(1)

其中,Bt為T年的養老金金額,Ct為T年的繳費成本金額,N為參保人從參加養老保險到死亡的總年限(可分為兩個階段,壹個是工作時的繳費階段,壹個是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階段),R為折現率。以上幾項是已知的,從中我們可以求出被保險人的凈現值(NPV)。

(3)計算結果

根據公式(1)和表4,我們可以計算出三組人在不同折現率下的凈現值(見圖1)。

從圖1中,我們可以發現:

(1)當折現率低於5.5%時,凈現值由高到低的順序為:城鎮居民、低收入企業職工、農民。

(2)當貼現率高於5.5%,低於7%時,凈現值由高到低的順序為:城鎮居民、農民、低收入企業職工。

(3)當貼現率高於7%時,凈現值由高到低的順序為農民、城鎮居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

對於上述結果,我們認為:

第壹,城鎮居民的凈現值總是高於低收入企業的職工,意味著政府給了城鎮居民更大的優惠政策,這是合理的。考慮到參保的城鎮居民多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政府給予這部分人群較大的優惠政策,壹方面體現了對低收入群體參保的激勵,另壹方面也可以促進更多的人通過靈活就業解決就業問題,免除他們養老的後顧之憂。從操作層面來說,由於城鎮居民有參保意願,如果沒有壹定的政策傾斜,不會吸引這部分人群參保。

第二,大多數情況下,農民的凈現值是最低的,也就是說農民得到的財政補貼最少。另外,在上面的模型計算中,我們假設三組人的預期壽命都是80歲。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2000年,我國城鎮居民平均預期壽命為75.21歲,農村人口為69.55歲。如果農民的預期壽命低於城鎮居民,那麽農民的凈現值與居民的差距就更大。

動詞 (verb的縮寫)主要結論

如前所述,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碎片化的,沒有各項目之間的財富轉移,沒有貧富再分配的功能。這種制度客觀上造成了城保改造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城鎮職工自己承擔,即城鎮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城鎮在職職工承擔,農民不承擔改革成本,有利於農民。當然,現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

1,地方財政負擔太重。

(1)基本養老金。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為55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礎上提高地方基礎養老金標準。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全額補助,東部地區50%。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由省級財政根據當地財力確定。這樣壹來,財政緊張的地區連最低養老金都無法保障,而財政富裕的地區卻可以大幅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標準(見表4),加大了地區間的收入差距。

(2)個人賬戶養老金。作為個人賬戶支付的配套補貼,當地政府每年至少需要補貼每個農民30元。這部分資金往往由省、縣級財政承擔,造成縣級財政負擔沈重。以江西省為例,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24元,縣(市、區)財政承擔6元。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省、縣(市、區)政府全部繳納最低養老保險費100元,省財政負擔80%,縣(市、區)財政負擔20%。因為農民繳費金額越高,地方政府補貼越高,可能導致地方政府推動農民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不高。

2.地方財政負擔不均衡,不公平。

與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求參保人在戶籍地參保。由於我國各省農業人口比重差異較大,2009年末全國農業人口比重為53.41%。而落後省份(如西藏、貴州、甘肅、雲南)的這壹指標在65%以上,而上海、北京等發達省市的農業人口比例僅為65.438+05%。壹些農業大省因為農業人口多會付出很大的財政成本,而壹些直轄市或工業大省因為農業人口少只會付出很低的財政資金。

3.補貼太低了。

如上所述,每個農民每年可領取基礎養老金828元,夫妻雙方每年可領取1656元。與2011 (6977元)的中國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相比,夫妻養老金收入僅占家庭人均純收入的23.74%,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最低養老金標準保險(不低於勞動人口年平均收入的40%)。雖然這種做法符合新農保“低水平、廣覆蓋”的實施原則。但從長遠來看,要統籌城鄉發展,真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使消費成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還是要切實地、逐步地提高替代水平。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在60%左右。由於城鄉居民收入比已經達到3.33 ∶ L,即使考慮農民土地保障等傳統保障因素,農村居民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也不應低於50%。如果考慮到社會保障在調節收入分配和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逐步縮小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籌資和待遇水平差距等方面的獨特功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應該進壹步提高。

世界銀行在《世界發展報告1990:貧困》中首次采用並引入了“每人每天1美元”的貧困線。世界銀行最近壹次更新是在2008年3月,按照2005年的價格,將國際貧困線提高到1天,1.25美元。在2008年亞洲開發銀行對13個亞洲發展中國家進行的指數分析中,使用的平均國家貧困線是1天1.35美元。我們認為,養老金的最低水平不應低於國際公認的貧困線。如果我們取1.5美元/天的標準,那麽最低月養老金標準至少要在300元以上。

4.有些規定是不公平的。

第壹,現行模式以“數量補貼”為基礎,容易造成馬太效應。目前新農保繳費標準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個人繳費多,地方政府補貼多(見圖2)。我們認為,每個農民的經濟情況不同,“多交多補貼”的規則會在農民中造成馬太效應,富者越富,貧者越窮。

二是養老金不與投保年限掛鉤,容易造成道德風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可以自願參保,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大部分農民在繳費15年後可能會選擇不繳費,這必然導致未來養老金繳費水平較低,難以維持晚年生活費用。目前已經有部分省市社保部門看到了這個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如2010年2月發布的《杭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有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其中有繳費年限養老金的月標準按照長繳多得的原則分段計發。我們相信這種做法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

5.人與人之間是不公平的。

第壹,對農民的補貼比較少。如前所述,政府對城鎮居民、農民和低收入企業職工都有壹定的財政補貼,但對農民的補貼金額是最低的。收入最低的農民得到的社保補貼最少,違背了財政公平的基本原則。

二是部分城鎮居民成為社會保障的“夾心層”和“被遺忘的角落”。從文中的計算可以看出,政府對城鎮居民參保實施了更大的政策傾斜,優惠程度甚至超過了農民。但仍有部分城鎮居民享受不到,原因就是繳費金額過高。對於很多大齡失業人員來說,每年4000多元的繳費是壹個非常高的門檻。對於這部分人來說,“低繳低享”的新農保制度可能是最適合的,但由於他們的城鎮戶籍身份,無法參加新農保,成為“夾心層”。

6、按人群設立養老保險制度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項目分為幾個獨立的養老保險項目。但是,人的身份是會變的。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在各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切換,這對社會來說增加了管理成本,對個人來說增加了人員流動的風險和成本,反過來又會制約不同社會角色之間的人員正常流動,這對社會也是有利的。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分別建立農民、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三套養老保險制度,而應該把它們統壹成壹個完整的體系。因為歸根結底,農民和城鎮居民只是低收入群體。

此外,系統的碎片化也必然會造成系統覆蓋的“盲區”。目前,許多60歲以上的城鎮老年居民既不能享受城鎮保險,也不能享受新農保。以昆明為例。截至2009年底,昆明市城鎮常住人口191270人,其中141000人有各類社會養老保障,近50萬人未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這些人大多年輕時就失業了,或者繳費年限到了。

7.系統連接不清楚。

目前,農民工流動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定居並成為公民,也可能回到農村。如果他們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了城鎮保險的待遇,那麽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不符合享受城鎮保險待遇條件的,如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按有關規定將城鎮保險累計繳費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規定領取養老金。農民工從城保轉新農保,領取新農保養老金時,其在城市工作期間的用人單位繳費是忽略不計的。換句話說,如果繳費年限相同,在城市工作多年的農民工和在農村生活了壹輩子的農民,基礎養老金是完全壹樣的。這對在外打拼多年的農民工顯然不公平。

總之,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在全國範圍內初步建立,並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但是,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在公平性和合理性方面進壹步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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