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與肖像權解析《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然而,我國法律中有肖像權的概念,但肖像權的內涵和外延並沒有以法律的形式準確界定,其法律含義也沒有得到權威性的解釋或規定。什麽是肖像?按照慈海或者專家的意見,比如中國人民大學的楊立新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典人身侵權部分起草人之壹),人像是“相似,像”的,那些“像”的人是用人物做的形象來比較的。通俗地說,就是“類似於人物的形象”[1];是指通過繪畫、攝影、雕塑、錄像、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使公民的容貌再現於物質載體上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公民的具體人格權。肖像權是什麽?肖像權是公民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因使用而能產生經濟利益。肖像畫的人格利益中有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特別是財產利益明顯。壹般來說,壹個人漂亮有漂亮的價值,壹個人醜有醜的價值,但壹般不醜不帥的人很少被請去做廣告,這就涉及到人像的審美價值。權利,拉丁文為“jus”,既指權利,也指法律,包含公平正義的含義[2]。權利又稱法定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3]。分為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等。,民事權利根據有無財產內容分為財產權(分為財產權和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自身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就不能轉讓的民事權利[4]。人身權可分為身份權(基於某壹特定身份,如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和人格權根據客體是個人利益還是身份關系。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需要保持獨立人格的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名譽、隱私、肖像等方面享有的利益總和[5]。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壹種。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體現了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壹是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肖像的權利;二是專用權,即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這裏也包括肖像使用權的轉讓權;第三是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義務。在肖像權的概念上,要註意以下幾點:1。法人沒有肖像權,因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雖然在語言上,比如“事業單位的光輝形象”,有對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權中的肖像在於“像”,僅指臉、五官和“臉”的像。這並不準確。人像不僅可以指“五官”、“臉型”,還可以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在物質載體上的再現。當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不能只理解為“臉”或“五官”。當照片所攜帶的圖像足以確定為什麽會再現壹個人的圖像時,就應該確定該人像是該人的肖像。當然,如果不能判斷是誰的肖像,當然也就不能確定誰的肖像被侵權了。在海南省舉辦的首屆人體攝影藝術巡回展覽上,門票上印著壹位女模特的照片。這張照片是模特的肖像,標題是“美女”。票被用來切掉了這個照片人物的上唇,導致了壹場官司。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構成對這張“無臉”照片的擅自使用。3、文字描述,不屬於人像的再現,比如某某,尖嘴猴臉,壹個常年被堵的鼻子,臭烘烘的,壹雙甲蟲眼閃著討厭的眼神。這個需要大腦重新處理,不屬於肖像權的範疇。如果有侵權,可以用名譽權侵權來解決。4.建築物沒有肖像權,但是根據新著作權法,有作品,是作品的壹種。5.與肖像權密切相關的著作權有兩種權利,肖像權是基本權利,著作權是派生權利。第二,侵犯肖像權的構成和肖像權的行使。關於侵犯肖像權的確認,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構成要件只有兩個。第壹個條件在實踐中有時過於寬泛,似乎隨時在我同意的情況下,增加三項沒有“阻止違法原因”的內容。關於“阻卻違法事由”,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禁止的行為,但具有法律具體規定的不違法的事由,從而使實施的行為合法,從而阻卻違法。主要包括: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高級任務圖片展、不文明行為拍攝及發布批評、通緝逃犯等;②我的興趣:出版《尋找妳》;(3)新聞:新聞報道,在集會、隊列、儀式中淹沒肖像權,不允許主張肖像權。同樣,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肖像權;(4)為了記錄特定的公共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參與就等於承諾肖像權會被使用。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有時過於狹窄,無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有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比如故意用廣角鏡頭把自己的“獠牙”放在野豬雕像的嘴裏),不是為了牟利,也是為了侵權。所以可以增加“侮辱肖像除外”的限制。總結侵犯肖像權的實踐要件: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使用除外),無“阻卻非法事由”三、侵犯肖像權損失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肖像權侵權的損失壹般是精神賠償,法官有強烈的意願。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何確定,《最高法院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由法官通過上述因素來自由裁量,同時,應區別對待和適當限制的原則。不同地區,不同當事人,不同勢力範圍,不同案件性質,很難適用壹個標準。我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把握賠償標準:(1)懲罰對加害人的作用;(二)安慰受害者;(3)對社會有教育作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賠償金額是正確的。各地區可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和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設定限額,但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原則上不應固定,應由法官自由裁量。例1:屈臣氏搜身:上海壹名19歲女大學生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某超市被搜身後憤怒起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被告10日內在報紙上向原告錢元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等費用25萬元。2001年7月8日,原告錢媛離開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時,門口警報聲突然響起。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強行將其帶進辦公室進行脫衣檢查,什麽也沒發現。原告強烈抗議,要求被告道歉並賠償,被告不同意。原告隨後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50萬元。壹審判決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屈臣氏”上訴稱,消費者沒有出示被迫脫褲子的證據,故侵權事實無法認定。但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在屈臣氏沒有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情況下,模糊了“是否被強制脫褲子”的細節。實際上支持了屈臣氏的部分訴訟請求,改判為654.38+0萬元。這也說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例二:人狗共食:上海租界使領館區,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腐敗無能,這壹帶掛著“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有消息稱,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法院判決“人狗共食”,原告敗訴。案情是:1999年8月6日中午,王夫婦到寶雞向陽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向陽閣飯店就餐..吃飯的時候,兩個養著北京巴狗的女人正在用餐桌上餐廳買來的食物餵狗,用的是餐廳常用的餐具。王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侵犯,遂起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餐館賠償2.5萬元。《消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尊重其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在“人和狗壹起吃飯”的情況下,涉及的是人格尊嚴的精神賠償。遺憾的是,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因為餐館沒有故意。四。關於肖像權案件的壹些案例1。劉嘉玲和汕頭愛麗絲化妝品汕頭愛麗絲實業公司未經香港影星劉嘉玲同意,將其肖像印制在化妝品包裝袋上。劉嘉玲在上海取證後,在上海起訴愛麗絲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654.38+0萬。調解結案,賠償65438+萬。我聽說大部分都捐給了希望工程。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使用肖像權的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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