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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官僚制度的變遷

官僚主義的出現

西周春秋時期,封建制度、等級制度和貴族世襲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除了直接受周天子管轄的王姬之外,土地、人民和統治權力都分封給親戚和諸侯,稱為諸侯。這樣封臣,頒給親戚大臣,稱為卿大夫;就這樣,青博士送給了親戚和大臣。於是就形成了天子、諸侯、大醫、秀才等壹系列等級。原則上,各級貴族的爵位和權力以及所占有的土地、人和財富都由長子(妻子的長子)繼承,其他的兒子只能被分配到次等的權力和地位。這些各級貴族,由長子繼承,作為壹家之主掌握著各級政權和軍權。在周國和諸侯國,世襲的卿大夫根據自己的威望和資歷走馬上任,從封地中享受壹定的收入。這就是石清和石魯的體系。正是依靠這些經濟政治世襲特權,貴族才得以世代統治。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進行了壹系列的改革,尤其是持續了壹百多年的變法運動,剝奪了貴族的特權,廢除了官宦制度,建立了壹整套官僚制度,發展了軍事編制,形成了強大的中央集權政治體系。

原來春秋時期,卿大夫家盛行家臣制度,家臣可以隨時調職。但這種君臣關系是通過壹定的禮儀建立起來的,註重大臣對領主的忠誠。同時,大清大夫的家宰、城宰等仆人也與大清大夫有宗法關系;而且這種家臣往往有封地,有宗族組織,有宗族武裝。春秋末年以來,由於社會政治制度的變化,壹些諸侯國出現了以糧為俸祿的官僚,在大夫卿的大臣中也出現了不再有封地,而以糧為俸祿的官僚。如擔任魯的牧羊人,“服(付)六萬元[鬥]”;後來來到衛國做官,“也造成六萬粟”(《史記·孔子世家》);孔丘還任命司源為“宰”,並“粟九百隨他”(《論語·雍也)。到了戰國時期,這種官僚家臣制度逐漸發展成為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

薪酬制度的實施

戰國時期,官僚制度牢固確立,主要得益於以下六項制度的實施:

首先,戰國時期,各國普遍采用官員任用的俸祿制。當時各國的薪資計算單位不壹樣。衛國以“壺”計算,有千壺、五百壺等等級(《墨子歸義》)。齊國、魏國都用“鐘”來計算。比如田片在齊國(戰國策齊四世)有個“千鈴”,再比如魏在做宰相,他有個“千鈴”(史記魏)。秦國、燕國等用石頭和水桶來計算。有50石、100石,甚至500石、600石薪水的官員。壹般來說,50石為壹級(《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二年),最小的官員也有“爭食”(《戰國策·秦策三》、《燕國有俸祿300石以上的官員》(《韓非子·外儲論上編》《戰國策·燕策壹》)。楚國用“負擔”來計算,有“呂萬丹”(《呂春秋義報》)。

這種薪酬制度之所以能廣泛實行,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關。這個時候社會上已經出現了雇傭勞動者,包括雇農和雇工,所謂的普通顧客,普通丈夫,城市仆人,普通保險。因此,各國在任用官員和挑選常備兵時,都采用雇傭方式,普遍采用俸祿制。荀子曾把這種方法稱之為“仆役賣之道”(論兵篇)。天妃教兒子張甜更明白:“主賣官位,臣賣情報”(《韓非子外儲說對部分》)。從此君主可以隨時任免各級官員,隨時選拔。所以韓非子說:“明主之官,必從州部起,猛將必發於兵。”(《仙學篇》)

因為當時各國普遍采用以糧為官俸的制度,不再以采邑為官俸,便於官僚的任免。然而,也有壹些國家用糧食作為他們的工資,同時仍然用來自田地的稅收作為他們的工資。如齊國以“李瑱”為俸祿,離職時“收其李瑱”(《孟子·離婁下》)。

獎勵方法的實施

其次,戰國時期,各國開始使用黃金貨幣作為功勛獎勵。這也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關。戰國初期,魏、趙等國也用大量田地賞賜。比如,魏相公的叔父措在北方打敗了趙、韓聯軍,功勞歸於吳起的虞姬、巴寧、,給吳起後代“田二十萬”,給巴寧、田“各十萬”(《戰國策·魏策義》)。再比如,趙烈侯想獎勵鄭格者壹萬畝炮石,卻因為宰相公仲連反對而作罷(《史記·趙》)。戰國中期以後,很少用大量的土地來獎勵。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貨幣的廣泛流通,黃金也變成了貨幣,所以君主不必采取分封土地或田地升值的方法來獎勵功勛,可以用大量的黃金來獎勵。戰國時期常見的是給黃金數百盎司、數千盎司、數百磅、壹千磅或數百黃金和女兒。

建立“印章”和“符號”制度

第三,此時公文的“印”(官印)、出兵的“符”(虎符)制度已經確立。春秋末期,出現了用大鍋封緘的文書,即所謂的“蘇夕”(左傳《相公二十九年·國虞魯玉霞》)。到了戰國時期,無論下達命令還是交換公文,都要用印章把泥巴封起來作為證明,否則不生效。於是,公元前238年,秦國元首認為侯老艾作亂,要征郡、魏卒,通過偽造秦王禦璽、皇太後璽(《史記·秦始皇本紀》九年)來完成。虎標誌的形狀像壹只老虎,上面有銘文。它分為兩半,底部有榫頭,右半部分在國王處,左半部分在將軍府。這時軍隊的調動,必須要有存放在國王處的老虎符號的右半部分來滿足,作為證明,否則不予調動。所以魏的辛在救趙的時候,是想奪取將軍的軍隊來救趙的,而要取得的軍隊的指揮權,除非他先把虎符偷走壹半,偽造王維(《史記·辛列傳》)所存的命令。秦國有明確規定,“兵符”的右半部分屬於國王,左半部分屬於將領。凡用兵五十以上者,必遇王符。如果外敵入侵,邊境有篝火,即使沒有王府接應也可以機動(據杜和的碑文)。還有壹種與“象征”性質相同的“節日”。“節”最初是用竹關節做成的。此時多為銅質鑄造,上面有銘文,往往幾塊合成圓形竹節作為通行憑證。有了這種嚴格的制度,權力就集中在君主身上。

這時候因為是以印章和符號作為信物,所以官員的任免是以印章為依據,給將軍的命令是以符號為依據。所有的首相、郡長、郡治安官和其他官員在被君主任命時都被授予印章,並在被免職時收回。如果妳想辭職,也必須上交印章。將軍的印章是銅制的,宰相的印章往往是金制的。俗話說“以金印,紫結比腰慢,在主人之前”(《史記·蔡澤列傳》)。

年終績效考核“計數”制的建立

第四,這個時候,行政上已經建立了年終績效考核制度。正是荀況所說:“歲末,我以功業報效妳。若對,則廢之。”(《荀子·王霸》)最重要的考核方法之壹叫做“上集”。“算”就是“算賬本”,指的是統計賬本。上面的賬涵蓋的範圍很廣,包括倉存糧食的數量,開荒和稅收的數量,戶籍統計,治安等。《尚軍書·禁章》說:“書定十二月,事計壹歲,主聽。”差不多年底了。尚軍《蜀德強篇》說:“強國之數為十三:疆域倉(倉)數、壯丁男女數、老弱人數、官(官)士(學士)數,以告食人之數、利人之數、馬、牛、草之數(。不知國十三,雖地有利,人多,國愈弱,必愈小。”這十二個數就是“數數”中要數的數。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領導人的重要官員都必須在木制的“券”上寫下壹年的各種預算數字,並將其發送給君主,君主將“券”分為兩部分,君主持有右券,臣下持有左券,以便君主持有右券來指示臣下。在年底,臣下必須向君主報告以供核實。時機由君主親自評估或由首相協助。如果考核結果不好,可以當場接受蓋章,被辭退。高級官員對低級官員的考核也采用同樣的方法。

這種用憑證契約來約束臣下的方法采用了商業管理的方法。當時高利貸者用債券放貸,債權人用權利券向債務人收債收息。這時候官僚機構采用的是點票查券的辦法,所以韓非子說“符行合壹”就是“獎懲之生”(大道)。這時候就需要官員清點券數了。為了明確標準,防止舞弊,有必要制定統壹的計量制度。所以魏陽的改革也是把統壹鬥、鬥(迎)、平、尺、尺作為重要政策之壹。度量衡和傑夫的契券也是當時政府考核官員、防止官員作弊的工具,所以荀子說:“贊同傑夫而不簽券者,故曰忠信”;“石亨稱為郡(同“掛”與稱錘),故為平”(君道章)。

臣下在規劃的時候,也可以向君主推薦人才。例如,趙襄子當時被任命為中牟的縣令,並推薦了中牟的勇敢和自律。趙襄子因勇敢和自律而被授予中醫稱號(《呂春秋·杜摯篇》)。可見,漢代郡縣計時公時制度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開始。

當時各級官員對自己的官員都有壹套管理制度。《史記·淳列傳》說:“李淵求淳舍命,而歸故裏,故失時相拜。”這說明當時有壹定的請假制度,不允許隨便超過假期。

地方檢查監督制度

第五,在對地方官員實施年終績效考核的同時,有壹個自上而下的地方行政檢查和監督系統。國王、宰相、郡守都要經常到各自的郡縣視察、檢查,稱為“巡縣”。比如,趙武靈王“上郡”,到我(今河北磁縣北)後,聽說周紹是“父之孝子,君之忠臣”,於是“請他賜食酒,要求相見。周紹病中婉言謝絕。後來武靈王“騎射胡服”,賜他胡服,被任命為“傅”教太子(《戰國策·趙策散》)。再比如範睢被王姬用汽車帶進秦國,到了壺關(今河南靈寶西北),遇到了魏冉的“東行縣市”(《史記·範睢列傳》)。再如吳起任楚宛(南陽,今河南南陽)郡守,到Xi(今河南隰縣)請教著名學者曲義久。過了壹年,吳起被提升到靈隱,又去縣城拜訪屈壹九(《說文·袁誌五篇》)。這樣國王、宰相、郡守到各自的郡縣去視察、拜訪名人,具有考核地方施政、了解民情的作用。與此同時,世界各國政府在中央和地方都設立了“審查”職位,具有秘書和主管的性質。魏、朝鮮等國都有郡縣令下的審查官,審查官由國王任命。比如,時宇在南朝鮮安邑去世後,有人要求繼位,向國王請示。王說要按制補(戰國策·漢策三)。據此,《呂祖謙大事記》認為這就是君主派禦史掌管郡縣的由來,即秦漢時期設置“禦史”掌管郡縣,這是正確的。

選拔官員的系統和方法

第六,此時各諸侯國為了充實強兵,需要從政治、軍事、經濟、外交等領域選拔人才擔任各級官員。通常有五種選擇方法:

首先,大臣向君主推薦了它。大臣和親近君主的人可以直接向君主推薦人才,比如“春雨坤壹日見七人宣王”(《戰國策·齊策三》);“鄒忌告王,而他為官”(《戰國策·齊策我》)。);王鬥見了齊宣王,就“提拔五人為官”(《戰國策·齊策四》)。縣地方官主政時也可以向中央推薦人才。

第二種是通過寫作和遊說。當時很多人在沒有任何人推薦的情況下,直接給君主寫信或者遊說,闡述自己的政治主張,取得君主的信任,並因此被起用為大臣。儒家如孟子、荀況,法家如商鞅、李斯,縱橫家如張儀、蘇秦,都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君主的重用或賞識。

三是擇優選拔。很多曾經指揮各國作戰的將軍都是根據戰功從戰爭中提拔上來的。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就制定了根據軍事成就的大小獎勵爵位和官職的制度。

四是從侍從的官員中選拔。擔任君主護衛、護衛的郎官,具有候補官的性質,因為他們往往與君主關系密切,便於他選擇。例如,曾是的舍人,後來被推薦為郎,從而逐漸升任大臣。

第五,總理、中央各部門和地方長官有權在壹定範圍內選拔和任命較低級別的官員。秦律規定:“無行為能力者,自罪其罪。”(《史記·範睢列傳》)

此時,上述新制度的實施,使官僚制度得以建立和實施,壹整套官僚機構可以層層控制,將權力集中在君主手中,形成中央集權的國家機構。秦漢以後,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是沿襲戰國時期的制度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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