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馬蒂亞·森認為,財富和收入是人們追求的目標,但它們畢竟屬於工具性範疇,人類社會的最高價值標準是以人為本作為發展的自由。這種自由不僅意味著人們有選擇生產和生活方式的機會,還涉及這種選擇的過程。而這個選拔過程必然與人的能力有關。森提出的能力不是基於壹個人主觀感受到的壹種快感,而是對壹個人的選擇集的衡量,從而避免了效用比較的問題。此外,能力也不同於羅爾斯的基本商品。羅爾斯把最大最小原則的適用範圍限制在基本商品的範圍。基本商品的定義雖然消除了個體之間的效用比較,但也放棄了對人們使用這些基本商品的能力差異的關註。森的能力理論的提出試圖彌補這壹點。他的能力概念不僅包括壹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和物品,還包括他使用這些權利和物品的能力。比如壹個腿有殘疾的人,不管他多有錢,沒有輪椅通道也不能在街上自由行走。他雖然擁有東西,卻沒有能力使用。羅爾斯要求國家對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給予物質支持,但在森看來,這遠遠不夠,因為即使兩個人擁有相同的物質財富或收入水平,他們將這種財富或收入轉化為具體目標的能力也不壹定相同。因此,國家再分配的目標不能僅僅局限於對低收入階層進行適當的收入照顧,更重要的是為他們能力的提高創造適當的條件,使他們最終依靠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依靠永久的幫助甚至持續的施舍來擺脫困境。
作為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的分配原則作為壹個獨立的分配原則被經濟學家所接受,可以說是當代西方經濟學中壹道亮麗的風景。這種分配原則最顯著的特點之壹就是分配正義的天平向最不利的壹方傾斜。“羅爾斯的觀點強調,資源的平等分配可能會消除讓最有生產力的人努力工作的激勵(因為他們實現的財富會被稅收拿走)。這種觀點允許不公平,如果它使社會中最差的人變得更好。按照羅爾斯的說法,最公平的分配使社會中處境最差的人的效用最大化。”
在羅爾斯看來,政府和社會必須更多地關註那些天賦較差、背景最不利的社會成員。只要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夠更好地改善最弱勢群體的前景,那麽這種安排就是正義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差異原則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補償原則,是對不當不平等的補償原則。既然出身和天賦的不平等不是應得的,那麽這些不平等就應該得到壹定程度的補償。這樣,補償原則認為,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關註那些天賦較低、出生於較不有利的社會地位的人。這個概念就是在壹個相等的方向上補償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遵循這個原則,可能會把更多的資源花在智力差的人身上,而不是智力高的人身上,至少在某個階段是這樣,比如早期的學校教育。羅爾斯認為,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天賦是壹種偶然因素,所以不是應得的,分配不能受天賦的幹擾。人才應被視為集體資產,在處理人才差異時,最大化處境最差的人(往往是那些天賦較低的人)的利益是正當的。當然,羅爾斯的補償既不是通過壹種強制力使所有人站在同壹起跑線上,也不是通過剝奪某些權利的優勢者來實現。例如,差別原則要求教育資源的分配應有助於改善最弱勢群體的狀況。但如果這壹目標可以通過更多地關註那些天賦更高的人來實現,差異原則也是允許的。
在羅爾斯的分配正義理論框架中,國家的功能和作用遠大於諾齊克的“最弱意義上的國家”。除了充分保證其人民在政治上享有盡可能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之外,這種保證優先於對社會福利和經濟效率的考慮,但在實現這壹基本目標之後,國家還應致力於根據差別原則實現經濟利益的分配正義。這從他為政府劃分的四個職能部門就可以看出:(1)分配部門,其職能是維護市場體系的有效競爭性,防止市場權利的盲目性;(2)穩定部門,其職能是努力實現充分就業,使職業選擇和財務安排得到強大有效需求的支持;(3)轉移部門,其職能是確定最低福利值,保證全社會壹定的福利水平;(4)分配部門,其職能是通過稅收和產權調整來維持分配份額的適當性。阿馬蒂亞·森認為,主流經濟學嚴重忽視了人類的貧困和收入分配不公。他們只關註國民生產總值、人均收入等粗略指標,卻忽略了很多人壹貧如洗的基本事實。所以壹定要關註社會底層,而不僅僅是反映大多數人生活狀態的平均。在他對各種經濟問題的研究中,他表現出對各地社會弱勢成員的關註。
在對主流經濟學的批判中,森認為經濟學應該關註活著的人,蘇格拉底式的問題——壹個人應該怎樣活著——引發的自我反思,肯定會對現實生活中的人產生深刻的影響,但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中,人的行為動機是簡單樸素的,同情、友善等道德因素被拋在了腦後。現代經濟學的這種“非倫理”特征與現代經濟學在其歷史起源中作為倫理學的壹個分支發展的事實是不相容的。森強調,雖然亞當·斯密明確反對限制貿易,但絕不能說他在社會倫理上反對政府幹預政策幫助窮人。在森看來,真正的“史密斯壹家”從未對貧困、饑荒等問題視而不見,而是盡力增加窮人的收入機會。他認為,斯密的思想對當代政策制定者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在阿羅不可能定理的突破性發展中,森提出了價值限制定理,將社會福利函數(SWF)擴展到社會決策函數(SDF),使大多數規則成為合理的社會決策機制。但是,大多數規則作為社會選擇規則,有其不可克服的弱點,即只適用於依賴個人判斷總和的決策,如委員會,而不適用於涉及收入分配問題的個人利益總和。因為委員會的決策只要求以公平民主的方式綜合成員的偏好,獲得壹致的選擇,而社會福利判斷不僅要總結人們的偏好,還要考慮人們的福利水平和福利得失,目的是尋求最佳的社會福利。然而,如果將大多數規則應用於利益總和,我們可能無法獲得關於最優社會福利的正確判斷。西方收入分配理論研究的上述兩個新特點,對於客觀認識我國收入分配的歷史和現實,制定相關政策具有壹定的借鑒意義。在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通過計劃價格將農民創造的部分價值轉化為城鎮居民的收入;國家還可以通過計劃調撥、統購統銷的方式,在各省、各地區之間調劑能源和自然資源。但是,上述實際的不平等並不能改變當時中國收入分配的平均主義格局。因為在傳統體制下,國有資產不僅在法律上或名義上是國有的,而且其實際占有和控制權都集中在國家手中。基於這種產權,國家是資本收入或盈余的唯壹占有者。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個人通過占有資本獲得收入的可能性。這樣,勞動成為個人獲得收入的唯壹手段,但由於缺乏市場機會,勞動者獲得的收入並不是在市場上實現的價值,而是政府根據“計劃評價”分配的價值。因此,個人收入與他的主觀努力和客觀工作成績沒有直接關系。這種產權制度下的收入分配結果總體上壹定是平均主義的。但同時也必須承認,中國傳統體制下的教育和醫療保障的平均分配,無疑對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此,阿馬蒂亞·森有過精辟的分析。他提出了兩種快速降低死亡率的成功方法。壹個是“增長介導”,另壹個是“支持主導”。前者(如韓國、新加坡、中國臺灣省)是通過高速經濟增長實現的。而後者(如改革前的中國大陸、哥斯達黎加和斯裏蘭卡)則是通過精心規劃的社會救助計劃(如醫療保健和義務教育)或其他社會政策來實現的。雖然這些國家的經濟增長不多,但它們在降低死亡率和提高預期壽命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市場是實現收入公平分配的最基本手段。然而,市場不能保證效率和公平都令人滿意的結果。無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西方國家,還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收入分配領域都存在著大量的不公平現象。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曾這樣精辟地描述:“有些人很窮,但他們的錯不是他們自己。有些人非常富有,但這只是因為運氣或遺傳,而不是因為他們的技能或智慧。因此,按照許多不同倫理體系(無論是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還是世俗人文主義)的標準,存在於個人需求曲線背後的貨幣票數可能並不公平合理,甚至不可容忍。”但談到分配不公的現實,在“市場經濟只追求效率”的公式影響下,人們很容易將這種不公平歸咎於市場失靈。但根據Amartya和Sen的研究結果,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在達到綜合均衡時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但這種用效用衡量的效率也可以用個人自由來衡量。換句話說,效率結果完全可以從效用範疇轉化到個人自由範疇,個人自由範疇不僅指選擇商品組合的自由,也指從事各種功能活動的可行能力。這樣,市場經濟中的壹些問題,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就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市場解決低效率問題的無能。阿瑪蒂亞·森特別強調了社會中權勢集團利用信息優勢,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謀取利益的行為。在中國現階段,由於市場經濟不規範,法律和壹般行為規則不健全,在市場、法律和政府面前,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的處境和力量有很大的差異。就收入而言,弱勢群體在勞動力市場上處於劣勢,不僅收入低,而且收入來源單壹,甚至應得的微薄收入也經常被拖欠和縮水。權貴不僅收入高,收入來源多樣,灰色收入甚至腐敗收入也常常收入囊中。不僅如此,由於灰色收入和腐敗收入主要通過地下交易獲得,不進入正常的國民收入賬戶,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政府通過稅收糾正市場分配結果是無效的。反而可能打擊通過正當渠道獲得較高收入的勞動者的積極性。如果是這樣,稅收政策不僅不能解決收入分化問題,還可能是對效率的打擊。正如壹些經濟學家所指出的,即使在設計最精心的西方福利國家,乞丐仍然存在於街頭;而東亞的壹些新興工業化國家,他們並沒有花太多的精力去實施再分配政策,但是他們確實有相當公平的收入和財富分配。當然,政府在實現收入分配公平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否認,但這種作用並不是壓制市場,而是讓市場更充分地發揮作用。現代經濟理論不僅證明了競爭市場可以實現效率,而且證明了市場的整體成就非常依賴於壹個國家的政治和社會環境。所以,對於現階段中國的發展,我認為政府應該在決策民主、政策連續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多做文章。人們(尤其是政府官員)往往熱衷於經濟發展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而社會發展包括政治環境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卻容易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