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德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過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發表意見。
2.將征求意見函寄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法室(郵政編碼:100816)。請在來信中註明“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3.將評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fzb@moe.edu.cn。
反饋截止日期為2065438+2009年2月22日。
教育部
2019 165438+10月22日
《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壹條(目的依據)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教育和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教師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於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處分學生的行為。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基於教育目的和需要,以特定方式制止、約束或者糾正違紀違規、行為不端的學生,使學生從中吸取教訓,認識和糾正其錯誤的職務行為。
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權限。
第四條(職責要求)教師對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正常教學活動、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酌情給予適當處分。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確行使受教育權和懲戒權,制止對學生有害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言行。
第五條(實施原則)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教育導向。應該以關愛學生、符合育人規律為宗旨,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加強自律、改革的目的。
(2)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的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遵循法治原則,程序正當,客觀公正。
(3)刑罰適當。應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性格特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壹貫表現、過錯性質、悔罪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以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4)確保安全。要提前了解學生的行為動機,判斷行為性質,註意方法、場所、環境的安全性,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六條(壹般處罰)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違紀行為,采取下列措施當場進行教育和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站在教室或墻上反思不超過壹節課教學時間的;
(五)暫扣學生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反規定攜帶的物品;
(6)課後留校任教;
(七)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課堂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實施前款所列措施後,教師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要求家長做好學生教育工作。
第七條(嚴懲)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後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下列教育、懲戒措施,並通知家長:
暫停或限制學生參加遠足、社會實踐和其他課外集體活動;
(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
(三)由學校德育負責人對學生予以紀律處分;
(四)在學校設置的特殊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有關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特殊教育;
(5)要求家長陪同上學;
(六)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八條(嚴懲)學生違紀違規,行為不端,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或者有欺淩同學、侮辱、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要求學校采取下列措施進行教育和處罰: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學或休學處分,並要求家長帶回配合教育;
(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
(三)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和矯治;
(四)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的;
(五)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對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或經教育、處分後仍不改正的,學校可給予警告、記過、拘留等紀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學生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學校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建議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轉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
第九條(強制措施)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者使用違法、違規危險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扣留並通知其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向學校報告。對扣留的違法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返還給學生家長。違法危險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請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果發現學生隱藏非法物品,將責令他們交出或檢查他們的課桌和儲物櫃。
學生的行為損壞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
第十條(校規的制定)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時,應當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學校可以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在學校規章制度中規定本規則以外的其他適當的教育懲戒措施,但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並聽取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和專家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會。
第十壹條(校規的執行)校規校紀應當公布,未公布的不得實施。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和其他適當手段,向學生和家長宣傳和解釋學校的規章制度。
學校可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由教師、學生、家長和相關社會各界代表參加,負責討論決定可采取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落實,開展相關宣傳教育。
學校擬實施本細則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幫教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註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助,註重懲戒和教育效果的統壹。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機制,由學校負責人、學生工作組織負責人、教師、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心理、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項輔導和矯治。
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構成犯罪但未受到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應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管教和幫助,並請家長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紀律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毆打、刺傷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2)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如使罰站超出正常限度、反復抄寫、強行做出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
(三)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辱罵或貶損行為;
(4)因個別或少數人違規而懲罰所有學生;
(五)因個人感情或好惡,任意或選擇性處罰的;
(六)其他侵犯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四條(教師的權利和責任)教師正確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事故或者學生自身因素造成學生身心損害的,學校不得對教師進行懲戒或者以其他不利方式處理。
教師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於因重大過失造成身體傷害的學生,學校在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後,可以向教師追償。
第十五條(父母責任)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不當的學生進行教育。
如果家長對老師的教育和處罰有異議,學校要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部門應當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解除紀律處分)學生受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處分或者教育處罰後,能夠誠懇承認錯誤並積極改正的,學校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學生受到開除教育處分或者處罰的,應當恢復其獲得表彰獎勵的權益。
第十七條(校內申訴)學生及其家長對第七條、第八條中教師的教育處分或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相關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外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申請並組織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和處理程序,並向學生和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措施的決定。
第十八條(救濟途徑)學生或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九條(指導和監督)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指導和監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權的意識和能力,並將其納入師德考核範疇。每學期結束時,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第八條所列教育處分的信息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或指導學校制定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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